二十三、進出口商品檢驗收費(1 / 1)

139.在對加工貿易品質檢驗和對外商投資財產進行鑒定時應怎樣收費?

根據1999年4月23日頒布、1999年5月1日正式執行的《關於降低加工貿易品質檢驗和外商投資財產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的規定,收費標準如下:

(1)加工貿易品質檢驗。[1]來料加工的出口貨物品質檢驗費按現行國家規定標準的70%計收,共同檢驗的按現行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35%計收,認可檢驗的按現行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17.5%計收。對來料加工的進口原料不實施品質檢驗。[2]進料加工的出口貨物品質檢驗費按現行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70%計收,共同檢驗的按現行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35%計收,認可檢驗的按現行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17.5%計收。

(2)外商投資財產鑒定。[1]鑒定範圍:外商投資財產鑒定隻限於外商投資企業及各種對外補償貿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投資者以實物作價投資的,或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國外投資者用投資資金從境外購買的財產。[2]收費標準:500萬美元以下的從原來按貨值的40、30不等的標準一律降為按貨值的2.50計收;5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部分,按20計收;1000萬美元以上至1億美元部分,按10計收;1億美元以上至1.5億美元部分,按0.50計收;1.5億美元以上的,超過部分不計收。[3]外商投資財產鑒定與品質檢驗一並辦理的,不再計收品質檢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