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商標收費(1 / 1)

136.商標業務的具體收費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財政部與國家計委於1995年12月29日發布了《關於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通知規定:

(1)為適應我國商標管理工作的發展,解決目前商標業務收費偏低、中外企業收費標準不一致的問題,逐步向國際慣例接軌,決定適當提高商標業務收費標準,並實行中外企業統一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為:受理商標注冊費10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一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100元);補發商標注冊證費1000元(含刊登遺失聲明的費用),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1000元,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2000元,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500元,受理商標評審費1500元,商標評審延期費500元,變更費500元,出具商標證明費100元。

(2)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增加商標注冊管理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5]88號),新增商標業務的收費標準核定為: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3000元,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3000元,商標異議費1000元,撤銷商標費1000元,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5000元,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300元。

(3)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指定印製商標單位證書》工本費以及《指定印製商標單位證書》和《商標注冊證》驗證費,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