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環保收費(1 / 1)

134.超標汙水排汙費與噪音排汙費是如何征收的?

國家環保局、物價局和財政部於1991年6月24日發布的《關於調整超標汙水和統一超標噪聲排汙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規定,超標汙水排汙費的征收標準如下:

說明:

(1)收費額=超標收費單價×排放汙染物超標總量(噸?倍數),其中:汙染物超標總量(噸?倍數)=汙水排放量×汙水中該汙染物超標倍數;排放汙染物超標分界依據為排放汙染物超標總量(噸?倍數)的分界值。

當排放汙染物的超標噸倍數小於或等於排放汙染物超標分界依據時,收費額=超標收費單價A×排放汙染物超標總量(噸?倍數);

當排放汙染物的超標噸倍數大於排放汙染物超標分界依據時,收費額=超標收費單價B×排放汙染物超標總量(噸?倍數)+B級起征費。

(2)pH值的超標總量=超標汙水的pH值與排放標準之差×汙水排放量。

(3)在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最高允許排水量或最低允許水循環利用率”時,超標水量按當地最低上水單價收費,並與超標排汙費迭加計算,合並征收。

(4)病原體汙水超標收費標準為0.14元/噸水。超標環境噪聲排汙費征收標準:

說明:

(1)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環境噪聲超標,征收額應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征。若有不同地點的作業場所,收費金額逐一計征。

(2)晝、夜均超標的環境噪聲,收費金額按本標準分別計算,迭加征收。

(3)聲源1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晝或夜),超標排汙費減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