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照同期城鄉居民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125.如何申請辦理緩繳手續?
繳費人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填報《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審批表》報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緩繳期在六個月內的,由所在地方稅務機關審批;超過六個月以上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企業申請緩繳,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並提出補繳款計劃。
126.征集對象向地稅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各征集對象按時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主管地稅機關受理申報後,與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基本數據相核對,開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票據,交征集對象辦理解繳手續。征集對象逾期未繳的,主管地稅機關向征集對象開戶銀行開具社會保險費扣繳通知書,通過銀行直接扣繳。
127.繳費單位違反規定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如何處罰?社會保險費是國家依據法律法規強製征收的專項基金,各地、各部門一律不得減免;各征集對象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或拖欠,凡未經批準逾期不繳或故意少繳、漏繳的,除由地稅機關依法追繳其應繳社會保險費外,還應按日加收20滯納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128.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應如何處罰?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29.相對人不服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處罰決定時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