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帶審理模式。理論界一直在討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模式,主要基於三方麵的理由:一是避免出現同一司法機關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二是提高審判效率,三是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節約了審判資源。我國已經具備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論與實踐,應大力倡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這裏應注意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第一,以行政訴訟被受理為前提。正如前麵所述,行政訴訟的受理與民事訴訟有著相當大的差別,這裏的受理指的是行政審判庭經過審查後,認為屬於行政案件受案範圍。按照《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在立案環節的審查權顯然強於民事案件,再加上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與民事訴訟訴訟時效的規定上的不同,即前者屬於法院主動依職權審查,如已超過,原告喪失訴權,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後者是否超過除對方當事人以訴訟時效理由抗辯外,法院不依職權主動審查,如超過後,原告僅喪失法律強製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勝訴權,在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的情形下,法院對原告的起訴則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這樣一來,就應加強對相關行政爭議的審查,尤其要把好交叉案件中行政案件的立案審查關。第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具有關聯性。這裏的關聯性在前文已做了詳盡的論述,從避免法院相關裁判發生衝突和妥善處理糾紛的思路出發,在不違反現行訴訟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對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聯性,在具體案件中應做擴大理解。當然,這裏可能會產生訴訟效率的矛盾,但從現代中國司法為社會服務的功能考慮,解決糾紛才是司法審判的價值追求,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案件的複雜性更要求對糾紛的最終處理,從這個意義上講,對紛繁複雜糾紛的最終處理,是符合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總的效率要求的。第三,附帶民事訴訟由民事爭議的當事人提出。且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僅限於行政訴訟中行政相對人和第三人。第四,附帶民事訴訟隻能在一審中提出。需要著重指出的是,在倡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同時,還應特別注意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法院不能主動促使當事人發動訴訟,隻能依法進行必要的釋明,因為究竟提起訴訟與否,畢竟是當事人的私權利。
(三)注意的問題
1.審理期限。立審分離是審判體製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案件的處理中,對相關案件的審理期限應靈活掌握,不能刻板地套用現行法院審判管理中對案件審理期限“一刀切”模式。這是因為:第一,行政訴訟案件與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本身相差很大,再加上受理的時間也不一定一致(實際上絕大多數不一致);第二,行政訴訟案件與民事訴訟案件各自的審理進程不同,交叉案件大多數又是疑難複雜的案件,嚴格按照審理期限倉促審結案件是不現實、不客觀的,甚至會影響到整個糾紛的妥善解決。第三,審判程序的效率是相對的,公正、妥善處理糾紛才是絕對的,這在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案件中表現得更加明顯。當然,本文並不是要放棄效率,應當辨正地看待交叉案件的審理期限。與案件審結後,當事人的爭議遲遲得不到一個確定的判決相比,審判程序的期限問題應服從於對交叉案件糾紛的妥善處理這一中心。
2.宣判次序。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案件的宣判次序和一般案件略有不同,即對前提性、基礎性的爭議應該先審理、先裁決、先宣判,這樣的次序符合審判邏輯的要求。在分別審理模式中,尤其應當注意宣判次序的把握。
結語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現象,為我國現行審判體製的改革與發展提出了新的課題。從我國現實國情出發,在基本的訴訟體製下,緊緊圍繞當事人的核心爭議,妥善調處行政與民事交叉問題,是我們對該命題研究的現實需要。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不拘泥於已有的理念,以開放、發展的意識研究問題,如何拓展審判工作為解決新形勢下社會矛盾和糾紛的新途徑,積極探索對此類案件的準確處理和當事人糾紛的妥善解決,將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問題研究的不變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