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法係國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的相關製度
1.法國。法國存在兩個不同的審判係統,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當出現行政法院的爭議的解決要依賴於普通法院管轄的問題,或者反過來,普通法院的訴訟的解決也依賴於行政法院管轄的問題,這個被依賴的問題,雖然不構成訴訟的主要標的,但是決定判決的內容,被稱為附屬問題。附屬問題的管轄權,有兩個支配原則:其一是先決問題原則,即將附屬問題作為先決問題而由受理訴訟案件的法院決定。這個原則是在同一係統內部兩個法院之間適用的,附屬問題的管轄權沒有獨立存在,合並到訴訟案件本身管轄權內,由對訴訟主要標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決定,以保持訴訟案件管轄權的完整。其二是審判前提問題原則。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在審判中遇到附屬問題時,應當將這個問題交由另一個審判係統中有管轄權的法院決定。不同審判係統法院之間的附屬問題才可以作為審判前提問題。行政審判中的附屬問題全都屬於審判前提問題,由普通法院決定。審判前提問題的存在,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問題確實困難,必須是附屬問題的法律解釋或合法性的認定真正發生困難。二是附屬問題的解決對受訴案件的判決必不可少。
2.日本。日本實行的是當事人訴訟,它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實質性的當事人訴訟,即公法上的當事人訴訟,是指有關對等當事人之間公法上的法律關係的訴訟。二是形式性的當事人訴訟,即“關於確認或者形成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處分或者裁決的訴訟,但根據法令的規定以其法律關係當事人的一方為被告人的訴訟”。比如對收用委員會的裁決(類似於我國的征用土地補償決定)的訴訟,對關於土地的收用或者使用的事項不服,可以對建設大臣在行政上的不服申訴,但是在這個程序中,不能提起關於損失補償事項的不服申訴。對於損失補償不服時,隻能直接提起訴訟,這時,僅承認以起業者和土地所有者為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實質上是關於收用委員會的裁決的訴訟,所以稱為形式性當事人訴訟。在形式性當事人訴訟中,相對人以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行政主體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英美法係國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的相關製度
1.英國。英國實行單軌製的司法體製,由普通法院受理各類訴訟案件。英國行政法規定針對行政機關的訴訟有三類,一是普通法上的一般訴訟,二是上訴,三是請求高等法院根據它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所具有的傳統的監督權而對後兩者的行為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是在公民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最重要的救濟方式。由於行政效率與相對繁瑣的民事訴訟程序是不相容的,行政效率與民事訴訟程序的矛盾,促使法院首先盡力劃清公法問題和私法問題的界限,然後確定哪些爭議應當通過司法審查途徑解決,哪些爭議應當由私法救濟途徑加以解決。判例法發展出了一些普遍原則,如訴訟程序的啟動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對一項私法權利進行救濟,在私法程序中對公法決定加以審查就不會構成程序的濫用。對行政行為質疑的方法不隻是司法審查,在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作為訴抗辯理由的行政行為的有效性直接進行審查。
2.美國。美國沒有設立專門主管行政訴訟的專門的司法機構,也沒有單獨的行政訴訟法典。與英國類似,也實行單軌製的司法體製,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統一行使,適用統一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和某些特別法規定的專門規則。在美國,解決行政爭議或與行政管理相關爭議,采用的是行政裁判形式,它是行政機構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審判方式聽證程序對特定事項作出裁決。隻有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裁決的公正性、合法性仍不服時,才能請求法院進行最終的評價和裁判。
(三)域外相關製度對我們的啟示
通過對兩大法係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審理製度的考察,不難發現,不同國家由於曆史發展背景、文化傳統和法律觀念的不同,產生出了符合自身國情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審理製度。大陸法係國家的製度有利於權力製衡,但顯然影響了效率;英美法係國家的製度有利於司法機關對相關聯的爭議作出統一的認定,不僅提高了司法效率,而且還避免產生相互矛盾判決。但由於我國實行的是法院內部三種訴訟並立的製度,單獨由哪一個審判庭承擔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案件的審理,顯然都不符合我國的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