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代表性的國家賠償歸責原則評價(1 / 2)

目前學術界通說認為,主要的民事侵權歸責原則有過錯、無過錯歸責和公平責任原則。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把民事歸責原則與國家賠償的特性結合起來演進而來的,其精神與以上三大民事歸責原則密切相連。在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上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種:一是法國采用的以公務過錯為主、以危險責任為輔的歸責原則體係;二是以德、意、英、美等國為代表的過錯原則體係;三是瑞士、中國的違法原則體係。

公務過錯是法國行政賠償采取的歸責原則。法國國家賠償分三部分:行政賠償歸責采納公務過錯;立法賠償采依據公共負擔平等原則而演化來的危險責任;司法賠償采取無過錯責任。首先,法國的公務過錯是1873年布朗案中,明確拋棄了國家債務人和公共權力兩個標準而提出公務標準觀念作為劃分行政審判權限的標準之後而產生的。公務過錯是指公務活動欠缺正常標準。過錯源於行政人員,但不能歸責於行政人員。一般形式有公務的實施不良、不執行公務以及公務的實施遲延。公務過錯既是認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標準,同時也是認定公務員是否有本人過錯的標準。如果行政行為產生損害的事實不能和行政職務分離,它就包含在公務之中,構成公務過錯,由行政主體負責。反之,則為公務員本人的過錯。法國是把國家賠償責任與公務員作為私權利主體的責任區分開作為確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前提的。公務標準在國家賠償的行政賠償這部分較好地保護了相對人的利益。其次,法國的立法賠償采取無過錯責任。是指立法機關無過錯,這是與立法行為的特點相合的。因為法律是由立法者集合在一起製定的,反映的是“統治階級”這一抽象集合體的集體意誌,可能侵犯本集體中部分人或其他主體的利益。而立法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製定的。立法賠償隻能由國家特別規定出來實行無過錯賠償。最後,法國司法賠償也是采取無過錯歸責。因為司法活動代表著正義,程序性很強,所以刑事司法活動有時對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卻並無過錯存在。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分兩種:一是主觀過錯,一是客觀過錯。主觀過錯是以人主觀心理狀態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行為人主觀心理上有過錯即具有道德上的應受非難性則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從訴訟原理來講誰起訴誰舉證,那麼過錯歸責原則就要由起訴人證明被告有過錯。在國家賠償案件中就要求受害人應證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主觀上過錯。過錯歸責十分不適宜於國家賠償歸責。理由是:首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主觀心理是否有過錯是十分難以認定的,尤其在“公報私仇”的情況下,認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過錯幾乎是不可能的;其次,國家機關的主觀過錯更是難以認定。國家機關的決定與行動往往是集體決策,體現的是一種集體意誌。無法認定其主觀過錯狀況;再次,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作用在於劃分責任是應歸屬於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還是歸屬於國家,而主觀過錯歸責應用於個人身上強調的是該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