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局限性、穩定性,無法也不可能滿足司法的現實性、靈活性。法官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常會遇到一些疑難案件,立法規定不明,法律適用無依據,這時法官自由裁量則不可避免。法官通過解釋活動,有限地理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我國正處在轉型期,各種矛盾大量產生,新型案件頻繁出現,這迫切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但是權威和公信力的缺乏以及製度設計的不合理,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充滿了風險。我們要吸取洛陽李慧娟法官的教訓。但也不能拒絕裁判。通過公開、公正的審判程序、判決理由製度來理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正如法諺所雲,正義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形式來實現。
裁判文書的說理,正能體現正義看得見的形式。法官對證據的分析判斷,就存在著法官心證的問題。法官的心證本身就含有自由裁量權的本意與屬性。法官心證的公開,不僅是指裁判文書反映法官對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同時也包括對法官為什麼作出如此判斷的公開;法官不僅要說明自己對本案事實的認定結果,而且還要向當事人說明這一心證結果形成的過程。心證的公開,能使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法官裁判的理由充分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9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有司法,就會有自由裁量。中國司法審判經驗源遠流長。如周司寇的“五聽斷獄法”,即“五聲聽獄訟,求民情”;漢董仲舒的“春秋決獄”,即當遇到疑難案件,應援引《春秋》經學義理作參考予以裁判;明朝的海瑞在司法中,遇到疑案評判善惡,自由裁量的原則:“竊謂凡訟之可疑者,與其屈兄,寧屈其弟;與其屈叔伯,寧屈其侄;與其屈貧民,寧屈富民;與其屈愚直,寧屈刁頑。事在爭產業,與其屈小民,寧屈鄉宦,以救弊也(鄉宦計奪小民田產債軸,假契侵界威逼,無所不為。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海瑞司法的這一原則,是符合儒家倫理法文化、法觀念的。於今天,仍不失民眾訴求的常理。我想本土化、傳統性的司法經驗,啟示我們:注重教化,善用傳統公理,對涉訴上訪可能會起到遏製的效果。
自由裁量,法官應在文書中充分公開地說理。不僅在事實認定及是非評判中,要公開其理由;而且還要在法律適用、解釋中公開其理由。丹寧勳爵主張法官應根據公正的原則,結合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靈活地解釋法律,而不必拘泥於法律本身。同時,說理要充分詳盡,公開各方當事人對案件所持的理由和觀點,公開法官對各方當事人意見的評論,公開法官得出裁判結果的所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