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裁判文書說理,是法院以審查確認的案件事實為前提,依據法律規定和相關的法理,對如何處理案件闡述意見和理由,並針對訴辯雙方對案件的性質、法律關係、處理的觀點進行評判闡說的過程,也即裁判理由。德國人埃塞爾(Esser)說,判決的理由這一術語可作兩種不同的解釋:指出判決所根據的理由;指出作判決的心理動機。從我國現行裁判文書的格式講,裁判文書的說理,是以“本院認為”的形式。理由是判決的靈魂,是將案件事實和判決結果聯係在一起的紐帶。無論是英美法係國家還是大陸法係國家都把裁判文書看成是一份“論證文”,能將法院作出的裁判理由寫得一清二楚,符合法規、情理與事理,其公正性就難有人懷疑了。
作為法官,麵對一個無論如何的案件,都必須作出裁判。要使裁判能經得起曆史的檢驗,保證其獲得社會輿論的讚同,就必須在裁判文書中說理。要說好理,就要有好的方法。因為,理念是主導和塑造行動的靈魂,方法則是作出決策和開展行動的路徑。理念和方法把握和運用得嫻熟,恰恰有“一舉其綱,萬目皆張”的效果。相反,倘若對法律規則背後的理念和方法不能運用裕如,往往在法律適用時流於機械僵化,不能舉一反三地從容應對紛繁複雜的案件和層出不窮的新情況新問題,不能使法律適用的積極效果最大化。這樣的操作者難說不是目光如豆的“工匠”。
如何提高裁判文書說理?筆者以司法實踐者經曆摸索出如下的方法,旨在拋磚引玉,求教於大方。
要針對個案特點,吃透案情,明確訴辯雙方的爭議焦點,有的放矢。對法律關係理順,對案件性質定準,對是非責任辯明,對證據采信與否說明,對定案事實認清。若是二審案件,要針對上訴理由――論說。認為上訴理由成立,逐一論證,說出個一、二、三;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逐一駁之,講出個A、B、C。同時,應注意哪些重點論說,哪些點到為止,有詳有略,重點突出。針對爭點說理講法要入木三分,分清是非要明察秋毫。同時,說理要與案件的爭議焦點相呼應,要與提及的證據相呼應,要與判決主文應對,忌與下判無關的說理。二審的說理還應與一審的裁判相呼應,對一審裁判的正確與否作出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