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止執行”向“執行終結”過渡的可行性分析(3 / 3)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地方法院執行工作遇到十分突出的問題是日積月累的大量的中止執行案件不能執結。這不算結案也不算積案的案件就像“鉚釘”一樣牢固地“焊定”在執行法院的案件登記本和統計表上,成了壓在人民法院頭上的“一座大山”。這一情況已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中央和地方各省、市都在積極研究解決。2007年6月,陝西省委政法委專門召開了“全省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及清理執行積案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研究解決執行積案問題。從這次會上獲悉,2006年以來,陝西省共清理曆年執行積案25985件,執結14033件,執行標的額52億元,但2006年全省執行積案的執結率隻有54%,未達到預期目標,留存的積案底數仍然很大,新的案件不斷產生,解決執行難問題壓力越來越大。在全省這1萬多起執行積案中,西安市兩級法院係統占7314件,約占全省61.2%。在這些執行積案中有許多案件的中止期已長達10年以上,但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近幾年來,盡管各省高級法院每年都組織清理執行積案,但主要因為被執行人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又無恢複“元氣”的跡象而收效甚微。真是“斬不斷,理也亂,清不出,執也難”!人民法院也因此招來了諸多的批評和嘲諷。在清理過程中,一些基層法院曾試著將一批涉及企業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超過10年中止執行期,但仍無希望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同時告知申請執行人以後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了可供執行的財產,還可以申請撤銷終結執行裁定,再作恢複執行處理。對此,申請執行人也予以接受,社會各界亦無不良反映。這即所謂的“由執行中止案件向執行終結案件過渡的做法。”現實中確有一些法人和其他組織早已是資不抵債,但因種種原因既不能被宣告破產,又無希望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案件被中止了5年、10年甚至於更長的時間不能執行終結。因此,我國的立法或司法解釋機關能不能考慮在現有基礎上,調研一批長時間不能執行終結的中止執行案件,總結、吸取一些地方法院摸索的“由執行中止案件過渡到執行終結案件”的經驗,借鑒國外及其一些地區在這個問題上的優秀立法成果,創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民商事案件執行程序退出機製”。

結語

執行工作在成為法院工作熱點和難點的同時,也是被深入研究並取得重大突破的大好時機,人民法院采取的債權憑證製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製度、執行和解作結案處理製度、執行登記備案製度等內部報結情形受到學者的廣泛關注並從不同角度進行論證,實際上已經為執行工作的突破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在法院背負“執行積案”數量包袱越來越沉重的現實中,很有必要對那些執行措施窮盡又確無履行能力的案件,研究科學適用的“執行程序退出機製”,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筆者從事審判實務工作十餘年來,深感執行工作的艱難與執行積案的危害,因此,不揣冒昧,為促進執行工作而簡略進言,以拋磚引玉。如果這一機製能在即將製定的《強製執行法》中得到體現,將以期有效減少“執行積案”,保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健康快速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