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救助製度的曆史演變及在我國的發展
“司法救助”(Access to Justice)這一概念最早起源於19世紀英格蘭,是世界各國目前普遍實行的一種司法救濟製度。司法救助,又稱為訴訟救助(Assistance Judiciare),有的學者稱之為訴訟費用豁免製度(Institution of Exemption from Costs),或用早先的術語來說叫“窮人規範”(Poor Persons Rules)。此後英國、荷蘭、新西蘭、挪威等國分別通過了訴訟費援助法。在福利國家中,既然個人有獲得法院審判以及獲得律師幫助的社會福利權利,那麼對於那些沒有資力支付訴訟費的人或群體,國家或社會就應給予其經濟上的幫助,使訴訟成為可能。“由於消費者、環保主義者、窮人和受歧視者是傳統上鮮有可能通過訴訟來維持自身權利的群體,因此上世紀60年代以來的訴訟援助製度,主要針對這類人而設。經過多年的發展,歐美國家司法救助製度形成了完備的法律製度體係,對救助對象、範圍、主體等作出具體規定,有力地保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我國的台灣地區和毗鄰其訴訟製度和法律體係均為大陸法係,日本對訴訟費的救助主要是其他訴訟費,訴訟費中的訴訟成本,不屬於救助的範圍。”目前,各國均實行司法救助,但對救助的形式和條件不同的存在差異。
我國司法救助製度始於新中國成立後,1986年的《民法通則》、《訴訟費收費辦法》都有具體的規定,特別是《刑法》中“刑事司法救助的構建,為我國司法救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打造了一個發展的平台。”幾十年來,司法救助使許多處於弱勢群體地位的當事人實現和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社會效果較好。2005年全國法院實施司法救助案件24.9萬件40餘萬人,減、緩、免交訴訟費13.85億元。特別是對進城務工人員的勞務糾紛案件提供司法救助,全年共辦結勞務合同糾紛、追索勞動報酬案件157656件,涉案標的金額47億元。
以西部地區某市為例,來看司法救助工作在我國的實際發展。該市地處陝西西北邊陲,屬西部落後、欠發達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後。但司法救助工作近幾年卻卓有成效。2006年,在執行和刑事救助方麵,全市法院通過市縣(區)兩級政府共落實救助資金363.4萬元,啟動救助程序84人次,實施救助案件84件,發放救助資金89.4295萬元。在民事司法救助方麵,2006年來,全市法院減免訴訟費用556萬元(基本情況見列表)。
從該市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況看,有以下特點可資借鑒:認識到位。兩級黨委政府及人民法院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從國家大局出發,把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當作促發展、保穩定、促和諧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實。支持到位。在具體落實司法救助專項資金工作中,市、縣(區)兩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救助資金數量大,到位率高,市政府及十三個縣區政府共向法院撥付專項資金363.4萬元。使全市兩級14個法院司法救助資金平均達到26.67萬元,最高的達到60萬元,最低的也有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