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展示法學理論知識的深度與廣度,宣示司法話語權的權威與公信,體現法官運用司法智慧定紛止爭的能力與水平,展示震撼人心的情感與道德的力量,從而獲得長久的法律生命與藝術生命。通過以上宏觀分析,言猶未盡,筆者試從裁判文書言語美、音韻美兩個視角,探尋裁判世界的魅力源泉。
(四)探尋裁判文書的言語之美、音韻之美
1.探尋裁判文書的言語美。長期以來,“92格式”的要求使得法官的思維形成了某種定式,仿佛難以有大的突破與創新。固化的思維方式阻礙了人們對事物的認識,也阻礙了司法文書寫作的進一步發展。在規範性與創新性二者之間求得平衡成為法官的選擇。在現有的製度框架下,追求創新與個性,追求裁判文書寫作的不斷完善與盡善盡美,成為法官的選擇。
裁判文書是一種話語表達,它的話語表達方式不應當是唯一的。同一個具體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去製作裁判文書,非但結果有可能不同,即使結果相同也會存在表達方式上的不同。在事實的認定、法律條文或款項的適用、責任的輕重上,或多或少會有這樣那樣的區別,而在語言的精確與模糊、莊嚴與生動、簡潔與繁複上也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差異。
中國漢語言文字是裁判文書通用的語言係統,漢語的語法結構、修辭技巧也適用於裁判文書的製作。從字到詞到句到篇章段落,從字意到詞意到語境,都值得深刻理解,反複推敲。博登海默曾說:“我們的法律(與別國的法律一樣)包含兩部分,即肉體和靈魂,法律這個詞的字母是法律的肉體,法律的意義及理由則是法律的靈魂……常常發生的事是你認識字母,而不理解意義,因為意義有時比字母更為狹窄和精密,有時則更寬廣和廣泛。”
裁判文書的表達以準確為要,體現單一解釋,避免語意含混不清,令人產生歧義,影響文書的效力,造成執行的障礙。在語言的運用上,應當把握用詞規範的原則,少用方言土語,不生造詞語,不用外來詞語,使用簡稱要注意避免發生歧義,不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和未經國家批準公布的簡化字。在語法結構上要講究規範,避免一些方言土語中的不規範說法形著文字,令人捉摸不透。在修辭技巧上講求實用、質樸,排斥誇張、比喻、擬人、借代、反複等修辭格或曲折含蓄的表達方式。
直白、單調的陳述不會帶來言語的美感,正確、恰當地使用法言法語,加上適當的語法結構、修辭技巧,會創造言語的美質。優雅的文風的確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受眾更樂於仔細研讀判決書,咀嚼領會其中蘊含的法理、事理與情理,心理上產生親近感,發揮裁判文書的說服功能。
2.探尋裁判文書的音韻美。提到裁判文書的音韻美,並非是指裁判文書有獨立的語音係統,它運用的是全民通用的漢語,采用的是漢語語言的發聲方法。
裁判文書既有法官宣判時莊嚴的聲音,也有當事人口口相傳的聲音。裁判文書發出的聲音是法律的聲音,它既有程序法的嚴密,也有實體法的正義;接著是事實的聲音,它既有證據的聲音,也有論證的聲音;然後是結論的聲音,它既有弘揚真善美的聲音,也有抨擊假惡醜的聲音。
聲音的力量是無形的。如果聲音悅耳,當事人便會悅心,產生司法認同;如果聲音刺耳,當事人便會反感,對司法權威產生懷疑。
裁判文書的音韻美是如此必要,尤其是在有方言的地方。筆者做過比較,擅長普通話的作者製作出來的裁判文書如果用方言來閱讀會十分別扭,而擅長方言的作者寫出的判詞如果用普通話來宣讀也會十分的不著調。因此,為保證裁判文書的莊嚴性,撰寫時應注意其音韻,著力發掘其在音韻方麵的美質。
裁判的世界奧妙無窮,裁判的工作充滿了艱辛。詩人兼畫家紀伯倫關於工作的哲言:“透過勞動來表現對生命的愛,也就探得了生命最深的秘密”,應該可以給我們一些啟迪。對於裁判文書製作這一命題,不僅僅關注格式、技巧、說理的藝術本身,更多地投入對法律的崇高信仰,投入對司法工作的無限熱誠,投入對生命的愛與關懷,或可引領我們探得裁判世界的奧妙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