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著重從青銅器銘刻紀事的角度,通過對各階段“銘金紀法”中具有創製性和影響力的內容,即著重通過對西周以鼎簋盤盂等宗廟祭器為代表的“銘金紀法”傳承方式的禮製性與經典性,戰國秦以符節、度量衡等實用器為代表的法製銘刻紀事的務實性與普及性,秦漢詔書銘刻的法令權威性和一統性等階段性主題內容的分析,來闡明“銘金紀法”傳統的建立和發展過程,及其社會文化意義。

第一節 西周“器以藏禮”與宗邑權益

中國古代青銅器銘文最早出現於商代。商代前中期銘文簡短,尚不具備“紀法”的條件。商代末期(帝乙、帝辛時期)開始出現二三十字長的青銅銘文,這在青銅器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日本學者白川靜認為,殷商青銅器銘文由簡到繁,可能有特殊的含義。“祖靈與祭祖者之間,是一種絕對而自然的關係,原本不須假借什麼事由。所以,最古的彝器都不紀錄作器之緣由與目的。而到了殷末,這些銘文的出現,實意味著已在祖靈與祭祀其祖靈的氏族之間,開始加強媒介的作用來促進王室與氏族間的政治關係。祭祖,變成是依王室與氏族之關係而在其政治秩序之下進行了。彝器銘文所以紀錄這種事情,乃直接顯示政治的關係已強力地支配了氏族的生活。”

繼商而起的周王朝創立了青銅銘刻的黃金時代,表現為鑄銘之器多、銘文內容豐富及銘文字數的快速增多等方麵,而銘刻長文也是西周青銅器和西周禮製的一個重要特色。西周青銅器銘文,按其發展時段可略分為早、中、晚三期。

西周早期指武王、成王、康王和昭王時期,銘文內容涉及西周初期的戰爭、政治等重要史實及當時的官製、軍製及封賜禮儀等。大盂鼎和宜侯夨簋是此時期具有代表性的器物。

大盂鼎銘文共291字,記載了康王對貴族盂進行賞賜時所作的訓示。康王命令盂輔佐軍事事務,要求處理訴訟時既要迅速又要謹慎。基於盂的功績,康王特賞賜他香酒、服飾、車馬等。另賞賜盂的祖父南公一麵旗子,用來插在狩獵的車上。此外,又賞賜盂本族的奴隸頭目13個,一般奴隸1005個。盂感激康王的賞賜,為頌揚王的盛德,特鑄造了祭祀先祖南公的鼎。

宜侯夨簋為康王時宜侯夨所作的祭器。器腹內底有銘文12行約130字,其中16字殘失不清。銘文記述康王改封夨於宜地為宜侯,同時賞賜祭祀用的香酒、代表征伐權力的弓矢及宅邑、土地、奴隸之事,可與《左傳》記載的周初分封過程中賜民賜疆土的禮製相對應。

西周中期指穆王、恭王、懿王、孝王和夷王時期,銘文內容以廷禮冊命和追孝祖考為主,“子子孫孫萬年永寶用”之類的文辭開始流行,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反映新的社會現象如土地交換、法律訴訟等銘文,使“銘金紀法”的內容漸顯豐滿。此時期代表性的青銅器有五祀衛鼎、九年衛鼎、三祀衛盉、二十七年衛簋、曶鼎、格伯簋(倗生簋)、永盂、揚簋、匜和師旂鼎等。

上述青銅重器,有數件(即“裘衛諸器”)均出自陝西岐山董家村窖藏。1975年董家村窖藏共出禮器37件,其中有銘文者30件,鑄造時代從西周中期一直延續到晚期,應該是經過幾代人積聚的祭祀禮器。其中五祀衛鼎腹內銘文207字,記恭王五年(前918)正月,官吏裘衛用自己的五田土地,換取貴族邦伯厲的四田;九年衛鼎銘文195字,記述在恭王九年(前914)正月底,裘衛用一輛車子及車馬器具等,換取矩的一片林地等;三祀衛盉銘文132字,記錄裘衛與矩伯的土地交易。銘文記載:“矩伯庶人取堇璋於裘衛,才八十朋,厥貯,其舍田十田。矩伯又取赤琥兩、麂韍和一件賁韐。”即裘衛用價值貝一百朋的一件瑾璋、兩件赤琥、兩件麂韍和一件賁韐,換取矩伯的土地十三田。另清宮舊藏的格伯簋,銘文也是記載土地交換之事。

西周晚期指厲王、宣王、幽王時期,銘文多長篇巨作,如毛公鼎、散氏盤等,銘文達數百字。銘文除延續西周早、中期格式化的廷禮冊命內容外,有關交換土地、爭奪田邑等內容成為新的時代主題。代表性的器物有散氏盤、攸從鼎、攸從盨、攸比簋蓋、五年琱生簋、五年琱生尊、六年琱生簋、兮甲盤、蔡簋等。

現藏台北故宮博物院的散氏盤內底鑄有銘文19行、357字。銘文記述因夨國侵犯散國邊邑而給付散國土地進行賠償之事。銘文記載了賠償田地的範圍和界址、參與勘定田界的雙方官員,以及履約誓言。時當周王九月乙卯日,夨人讓鮮且、□旅立誓:“我既已交付給散氏田契,如果不依照約定行事,則是我對散氏心懷禍念,違約千次罰千次,並處以放逐之刑。鮮且、□旅僅此立誓。”又讓西宮□和武父立誓:“我既已交付給散氏新田舊田,如果不依照約定行事,違約千次罰千次。西宮□和武父僅此立誓。”夨國之君在豆新宮的東廷將交付散人的土地疆界繪成地圖。執左券的是史官中農。

攸從鼎和攸從盨銘刻內容也與田土轉移有關。前者敘述攸從分田地給攸衛牧,因攸衛牧沒給報酬,遂成訟事;後者敘述章氏用八邑向攸從換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換田,結果都順利成交。在這些記述田土交換尤其是因此而產生的訴訟活動的銘文中,可以看到盟誓在平息爭訟中有重要意義。

攸從鼎銘文大致內容是:三十一年三月初吉壬辰日,王在周康宮,來到大室。從在王麵前控告攸衛牧的罪行。王對攸衛牧說:“你已經接受了我的田地和牧場,但是卻不能遵守和從的約定。”王命令調查這件事情,史南特此到達虢旅,讓攸衛牧發誓:“如敢不交付從租賦錢財,交出田邑,就流放。”攸衛牧遵命發誓。從特此為自己的偉大的祖父丁公、偉大的先父公鑄造祭祀用鼎,萬年子子孫孫永遠珍藏使用。

六年琱生簋器內底鑄銘文11行104字,記載了琱生與其他貴族之間因土地引起的訴訟。目前存世的琱生器,除此器外尚有美國耶魯大學博物館所藏五年琱生簋,及2006年11月陝西扶風縣城關鎮五郡村窖藏出土的五年琱生尊,銘文也記載了召氏宗族內部田土變更的經過。

從上述銘文內容看,西周晚期的田土交易是一件關係交易雙方權益的重大事項,它不是私相授受成交,而是要經國家官員批準,甚至要有史官等參加見證、勘界活動。交易完畢後,器主將買賣交易經過、違約方的誓言等內容銘鑄於青銅器上,以強調財產權益的正當合法,並傳之久遠。

其實,上述涉及田土交易的青銅器銘文乃是西周“約劑書於宗彝”製度的見證。《周禮·秋官·司約》載:“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鄭玄注稱:“大約劑,邦國約也。書於宗廟之六彝,欲神監焉。”

田土交易契約屬於“大約劑”。“宗彝”在商和周初時多指宗廟祭祀所用的酒器。《尚書·洪範》載:“武王既勝殷,邦諸侯,班宗彝。”孔傳:“賦宗廟彝器酒尊賜諸侯。”孔穎達疏:“盛鬯者為彝,盛酒者為尊,皆祭宗廟之酒器也。”但從出土青銅器看,西周銘文鑄於鼎簋等食器的遠多於酒器,原因是周人基於商人酗酒亡國的教訓,曾厲行禁酒,致使西周的禮器組合發生了顯著變化,使酒器減少,食器的重要性凸顯。是故到西周中期以後,“宗彝”就多指鼎簋等食器和盤匜等水器所組成的禮器,而它們也自然成為“銘金紀法”的主要載體,如前文提到的五祀衛鼎、九年衛鼎、宜侯夨簋、六年琱生簋等等。

西周貴族將田土交易經過及訴訟結果銘於宗彝,既是確認法律權益的需要,如白川靜認為散氏盤銘“可謂是一通契約文書,具有權利證書的性格。故於定界之事終了,即由關係者詛盟立誓”,同時也是西周禮製的要求和“器以藏禮”的具體體現。

西周初年周公製禮作樂,實也寓有鞏固統治地位和加強禮製建設的政治目的。西周時逐步形成的等級嚴密的典章製度和禮儀規範,往往體現在貴族祭神享祖、禮儀交往、宴饗賓客等活動中所使用的禮器數量與規格上。在青銅器銘文中,常見受祭祖先的名字和作器人的名字。製作者紀彰功烈、宣揚孝道、讚頌美德,所祈求的是祖先的蔭佑與子孫的繁衍。在宗法製度鮮明的西周時代,王臣職官多是世襲,而祖先的蔭庇是世官地位和特權得以維持與延續的保障。銘文追述祖先的功烈,頌揚祖德,記述周王賜命,是為了彰顯自己在宗法傳承體係中的正統地位和權益。貴族們為了長久擁有這種能顯示其地位和職務的優勢,於是就把自己的功勞或祖父輩對王室的貢獻以及周王的賜命,銘鑄在青銅禮器上,並期望這種榮譽能在子孫萬代間傳承不息。其作用,正如《禮記·祭統》所說:“夫鼎有銘,銘者自名也,自銘以稱揚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後世者也。”

《左傳·成公二年》載孔子言:“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器以藏禮,禮以行義,義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雖然此處的“器”指車馬、服飾,然而在禮製係統中,車服可以藏禮,宗廟祭器更為藏禮之重器。故在漢以後,“器以藏禮”中的“器”,便被不少經學家和儒者視為禮樂之器。如魏王肅對“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的注解是:“器,禮樂之器;名,尊卑之名。”對“器以藏禮”的注解是:“有器然後得行其禮,故曰器以藏禮。”晉杜預對“器以藏禮,禮以行義”的注釋是:“車服所以表尊卑。尊卑有禮,各得其宜。”

在西周,關乎家族榮譽和地位、值得在禮器上鄭重銘刻的,除了祖輩的征戰功績及周王的分封、冊命之外,在西周中晚期也體現在田土、奴隸、禮器的買賣,家、邑或國的爭訟,以及重大產權轉移,這也是“銘金紀法”在西周濫觴的原因。這些銘文,一般由利益方或勝訴方在田土交易或訟事了結後,鑄於宗廟禮器上。其目的,一是告慰祖先,請求祖先的認可,另一目的就像銘文中經常出現的“子子孫孫其永寶用”一樣,在宣揚周王善德天命、文治武功以及祖先所受恩寵與封賞的同時,列舉自己的爵位、官職,銘記田土、城邑、奴隸、牛馬等交易轉讓的結果,並傳之久遠,作為其在世官世祿秩序中的權力地位的存照或護身符。

第二節 春秋“器以布法”與國邑秩序

春秋時期,周室衰微,諸侯國各自為政,西周青銅器銘文中常見的有關廷禮、冊命的內容已難得一見,說明“禮樂征伐”已經不“自天子出”了。銘文以自作用器為多,內容以彰顯器主本人的家世及自詡品德之美為主,另記載邦國聯姻情況的銘文也不在少數。是故隨著社會的巨大變革,春秋時期的“銘金紀法”,開始從西周時期彰顯宗邑權益和榮譽,轉向更為廣泛的用意,而尤在邦交秩序和內政方麵表現較為突出。

邦交秩序包括名義上的“中央”之邦與各大小諸侯之間,以及各諸侯邦相互之間進行交往的秩序和利益重新分配。光緒十六年(1890)出土於江西瑞州(高安縣)的能原鎛鑄於春秋後期(前652—前476)。鎛兩麵正中和左右下角共鑄銘文20行28字。銘文大意是:由於莒國擴張疆土,侵及了邾國,越國為之調停,主持了這次疆土劃分,並趁機擴土築城,將邾、莒兩國連在自己腳下。銘文記錄了越、邾、莒三方的盟辭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