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淺談質證在鑒定中的應用問題(2 / 2)

2.規範鑒定人的行為,減少鑒定過程的隨意性,防止權利濫用。通過質證主體(包括行業專家)對鑒定過程質詢,有助於發現鑒定在受理、檢驗、證據收集、固定、采用、甄別、論證等環節中的不足,減少鑒定過程的隨意性,使鑒定活動更加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和製度規範,防止權力的濫用,保證鑒定的良好運行。

3.有助於提高鑒定人的認識水平。鑒定活動是鑒定人的認識活動。一個人的認識往往與其所掌握專業知識的豐富程度、運用知識的能力、生活閱曆及工作經驗等有關。既然鑒定是認識活動,就應當符合認識的一般規律,認識有錯有對,有高有低,有時難免帶有一定的片麵性,一個人隻有善於接受他人合理的意見,善於從他人那裏學習先進的經驗,才能使自己認識更加符合實際,更加客觀。質證正好提供了這一平台。

4.有助於減少糾紛,樹立鑒定良好的社會形象。法律強調認識過程和結果的正當化,隻有給予當事人充分實現其訴訟權利的機會和條件,讓其充分參與事實的發現和認證過程,才能大大減少公民個人與司法機關就事實問題產生的分歧,使認識趨於一致,有助案件的公正處理,減少糾紛,提高效率。

二、質證在鑒定中應用的具體設想

質證在鑒定中的必要性及其現實意義毋庸置疑,它是鑒定機構為規範鑒定活動,提高鑒定質量一項重要舉措,為保證這項措施作用的有效發揮,具體規範如下:

1.質證的主體。質證主體是參加質證活動的行為人,即有權在質證中對證據及證據材料提出質疑和進行質問的人。具體包括委托方(警官、檢察官、法官、律師、法人單位代表等)、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鑒定人。

2.質證的對象。質證對象是指質證主體從事質證行為所指向的客體。在鑒定中質證的對象應當是鑒定所依據的所有證據材料,包括《訴訟法》所規定的七種證據及本次鑒定所形成的鑒定結論初步意見等。

3.質證的內容。是指體現某種證據是否具有證據力的根據。首先,對證據資格進行質證,主要是針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提出質疑;其次,對證據的證明力,既對其可靠性與充分性進行質疑。

4.質證的程序。

(1)質證前的準備。鑒定人完成質證鑒定的相關證據事實的收集、固定、檢驗、鑒別、判斷和論證工作並草擬初稿拿出初步鑒定意見。

鑒定機構負責通知有關質證主體(為了增強質證效果可邀請本行業專家參加,避免質證流於形式),告知質證的時間、地點以及質證主體權利和義務。

由與本鑒定無關的人主持,主持人負責質證詢問的次序並維持現場秩序,保證質證問題的相關性,保護各方權利,堅持公平、公正、重事實、重證據的原則。

(2)質證。鑒定中的質證,因案情相對簡單,爭議不大,證據數量較少,且集中,一般可采取單個質證或單方質證的形式。對於重大疑難案件應召開質證會,首先由鑒定人說明鑒定過程並提出鑒定意見,展示相關證據材料,然後質證主體就鑒定的對象、內容等進行質疑,並由鑒定人員回答。最後,由主持人做總結發言,提出解決有關問題的措施。

(3)質證後的完善。質證結束,由鑒定人整理會議紀要,落實措施,完善鑒定。

質證製度在鑒定中應用是我們繼法醫屍體解剖臨場見證製度後加強對鑒定活動外部監督的又一有益探索和嚐試。通過在鑒定中初步應用,立即受到各方的歡迎,贏得了社會的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這項工作畢竟才剛開展,其中會有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我們將倍加努力工作,大膽實踐、探索,逐步完善此項製度,使鑒定工作步入良性化發展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