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淺談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及筆錄的製作(1 / 2)

許英 陳慶文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審查起訴階段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對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未作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審查逮捕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不另行偵查,在審查批捕中如果認為報請批準逮捕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鑒於逮捕權是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依法慎重、準確行使這項權力,關係到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有效保護公民權利,《規則》對在此階段是否訊問犯罪嫌疑人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即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證據間存有矛盾和疑問,可能影響準確作出逮捕決定而有訊問必要的,則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結合審查逮捕工作實踐,我們認為審查逮捕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有其必要性,但訊問及筆錄的製作應結合逮捕工作的特點,把握自身的原則進行。在保證案件質量的同時,提高工作效率。

一、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

除對提請批準逮捕的證據有疑問而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外,為保證逮捕權準確行使,以及切實履行法律監督的檢察職能,我們認為對一般案件進行審查時,同樣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主要表現在:

(一)準確認定犯罪主體資格的需要。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構成要件,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恰當適用刑罰的重要標準。因此對主體資格審查有誤,則可能直接導致錯捕。為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刑事責任年齡及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有必要通過訊問來查清其主要資格。

(二)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是正確把握逮捕條件的需要。我國《刑訴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在實踐中,若身體上有上述情況,且犯罪情節較輕、有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條件的,一般不予批準逮捕。這也體現了我國《刑訴法》保護人權的立法原旨。為了準確打擊刑事犯罪,正確行使逮捕權,就有必要通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對其身體健康狀況認真審查,及時發現是否具有《刑訴法》規定的可以不批準逮捕的情況。

(三)排除證據間疑點,準確行使逮捕權的需要。閱卷後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與其他證據間有矛盾,影響案件認定的犯罪目的不清的,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前後反複影響定罪的,為了準確行使逮捕權,有必要進行訊問,以排除證據間的疑點。

(四)合理使用訊問權,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需要。逮捕階段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從另一角度來看,也是法律賦予我們開展審查逮捕工作的一項權利。合理使用這一手段,是發現偵查機關偵查活動是否有違法行為、深挖漏犯、開展偵查督查的有效途徑,以全麵履行監督責能,有效打擊刑事犯罪活動。

二、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筆錄製作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的審查逮捕工作中,訊問筆錄製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到辦案效率和批捕質量。主要有:

(一)程序合法性在筆錄中沒有足夠體現。作為證據使用的訊問筆錄,首先其形式要件要合法,以有效地在庭審中發揮作用。有的辦案同誌在訊問過程中,缺乏程序合法性意識,認為隻要記錄犯罪過程就可以了。具體體現在筆錄中的問題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的情況沒有載明或記錄不詳,對出示或向其宣讀情況未記錄在案;筆錄尾部犯罪嫌疑人對筆錄的知悉情況記載不全等等,從而影響其效力。

(二)“過堂式”的訊問筆錄。由於對訊問必要性、重要性尚缺乏認識,較多反映在辦案實際中的一種現象就是訊問筆錄的製作流於形式,有的純粹為了應付案件質量檢查,認為反正案件的證據材料較充分,“過過堂”就可以了,為訊問而訊問,甚至有的筆錄是報捕材料中訊問筆錄的翻版,失去了逮捕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訊問的意義。

(三)終審式的訊問筆錄。另一個極端就是在製作訊問筆錄時,不論單一還是多起犯罪事實,一名犯罪嫌疑人還是多人共同作案,不分重點和逮捕階段證據審核的特點,一律對反映犯罪過程的時間、地點、人物、預謀過程、作案手法、犯罪結果等諸要素,及各節事實都詳盡加以訊問和記錄,成為一份完整的終審筆錄,滑入了對偵查機關前期工作進行“再偵查”的辦案誤區,從而耗費了辦案人員大量的工作時間,甚至影響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活動的合力。

三、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製作的一般原則

結合修訂後《刑訴法》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批捕期限為7天的規定,根據批捕工作實際,我們認為在此訴訟環節訊問筆錄的製作,與偵查、起訴階段應有所區別,要符合審查逮捕自身的特點,把握以下幾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