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構建以社區為核心的社會化幫教機製,預防重新犯罪研究(2 / 3)

(2)缺少社會保護組織。為了有效防範重新犯罪和使刑釋、解教人員順利回歸社會,國際和國內一些省市的一個重要應對措施就是成立社會保護組織。如我國台灣省,在各級法院所在地設立更生保護會,以直接保護、間接保護或暫時保護的方式,保護出獄人或假釋、保安處分執行完畢等對象。在更生保護會設立保護輔導區,選聘更生輔導員,設立收容機構,創辦各種生產事業或技藝訓練機構,對受保護人實施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方式的直接保護;或實施以輔導就業、就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行之的間接保護;而暫時保護則是以資送回籍或返回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保護。更生保護會實施更生保護時,可以與當地法院、檢察部門、監獄、警察機關、就業輔導、慈善、救濟及衛生醫療等機構密切聯係,要求其予以協助。更生保護會在履行保護中,在注重保護的同時,還注重保護和管束結合,使保護對象較好地回歸社會。我市目前對刑釋、解教人員的社會保護,由於缺乏資金及配套服務,所謂的幫教工作也是十分的有限。普遍情況是對於安置幫教工作重視不夠、幫教機構不健全、幫教職責不履行、幫教措施不落實,所謂的安置幫教工作機構,特別是在社區大多停留在“掛個牌子、有個名字”的形式上。在各基層單位本身人員緊張、事務繁雜的情況下,承擔幫教工作的人員又都是兼職,加之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的不確定性和不規範性,安置幫教各環節的工作大多處於流於形式、無人問津的困境。以新城區秦川第一社區為例,全區三萬多人,對監外服刑人員、刑釋人員、解教人員社區根本不掌握,沒有開展也無力量開展安置幫教工作。我們在對雁塔區等駕坡辦事處、司法所進行調查中也發現同樣問題。該所現有工作人員4人,根據資料顯示,2005年以來曾有13名刑釋人員來所進行過登記,但是該所不掌握刑釋人員回歸社會情況,也未進行或參與過任何幫教活動。

缺乏專門的幫教工作管理組織的現狀,大大加劇了我市刑釋人員、解教人員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幾率,也嚴重製約了我市創建平安西安的各項舉措的成效。

(三)家庭不良因素影響

1.缺陷家庭。據統計,60%的青少年重新犯罪人員家庭中,都存在種種缺陷,如父母離異,或父母沉迷於吸毒、賭博惡習,或父母忙於做生意,對子女教育不聞不問,漠不關心。有的刑釋、解教人員因家庭破裂、無家可歸,有的刑釋、解教人員得不到家庭的溫暖、缺少親情的關愛而混跡社會,重新犯罪。還有的因服刑、服教期間配偶有外遇或離婚,釋放後蓄意傷害、報複而重新犯罪。

2.經濟困難家庭。有一部分人刑釋或解教後,本想洗心革麵重新做人,但家庭困難,沒有積蓄和收入,找不到工作又做不起生意,生計難以維持,發財心切,不走正道,再次以身試法,重新犯罪。例如張某,2001年因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服刑期間減刑一年,提前釋放。本人準備重新開始,籌資作個小買賣,然而借不到錢隻好作罷。麵對愛人撇下老母和幼女離家出走,想重新生活又得不到資助的窘迫,遂產生了逆反心理,後因涉嫌搶劫犯罪被捕入獄。

3.歧視性家庭。

調查中還發現有一部分刑釋、解教人員釋放後,家人對其態度冷漠,或冷嘲熱諷,或充滿鄙夷,或不聞不問、不理不睬。在最需要溫暖卻又充滿歧視的家庭環境中,刑釋、解教人員往往處於極度孤立和絕望中,破罐破摔、自暴自棄的思想極易產生,並導致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四)個人因素

為了分析重新犯罪的發生與個人因素的關係,我們采用我國學者Y-G性格測查表(該量表由人格特質論的代表人物、美國心理學家吉爾福特等人(G)編製,經日本京都大學心理學教授矢田部達郎等人(Y)修訂而成。近年來,我國學者經過反複實踐和廣泛調查,認為該量表非常適合我國情況)的研究成果,對重新犯罪中的個人因素進行分析、總結。

1.在情緒穩定性維度上。

在抑鬱性上,再犯人員對問題的看法帶有消極、悲觀等情緒傾向;在循環性上,再犯者的內在情緒體驗起伏較大(盡管表麵看來比較平靜),情緒很不穩定;在自卑性上,非再犯者具有很強的自卑感,缺乏足夠的自信心;在神經質上,再犯者具有較明顯的神經過敏症狀和一定程度的焦慮感。

2.在社會適應性維度上。

在主觀性上,再犯者在觀察和判斷客觀現實中的事物和現象時,帶有更多的主觀色彩;在非合作性上,再犯者有更多的不信任他人甚至敵對傾向;在攻擊性上,再犯者有更明顯的攻擊性傾向,受到刺激不能冷靜對待,容易發火。

3.在向性維度上。

在活動性上,再犯者不好運動,做事拖拉,效率不高;在樂觀性上,再犯者缺少樂觀的心態;在思維向性上,再犯者在思考問題時總是顧慮重重,不願表露心跡,而且思維的深刻性不足;在支配性上,再犯者不願自我表現,自信心不足,樂於服從,避免與人爭辯;在社會向性上,再犯者比較內向,不愛交際,在與人交往中顧慮重重。

通過對以上三個方麵的統計和分析,我們進一步認識到,再犯者的情緒穩定性和社會適應性較差,情緒不穩定,具有一定的抑鬱心境和心理壓力,神經過敏症狀明顯,社會適應性較差,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明顯的非合作性及攻擊傾向;且比較消極、內向,逃避現實,生活與工作的積極性不高,情緒狀態不穩,心理壓抑、過敏、社會適應性差等,這些個體特征都與重新犯罪關係密切。

為預防重新犯罪,我市刑罰執行機關及社會幫教工作者應當針對個性差異,從個體心理、性格差異的分析入手,研究並正視重新犯罪發生的個體內在因素,加強對罪犯、勞教人員不良心理、性格的矯治。

三、國內外預防重新犯罪的經驗

(一)國際可借鑒的經驗

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西方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較高,其預防重新犯罪的措施也較有特點,且收效明顯,值得借鑒。

1.英國的重新犯罪率在發達國家名列榜首,高達80%。英國政府為了預防重新犯罪,製定了許多措施,包括延長慣犯的刑期,大力改進監管方式,增加法官的權力,改革檢察製度,增加監獄等。

(1)對於累犯、慣犯,改革法院判決時不考慮罪加前科而就事論事的做法,延長他們的刑期。英國政府相信,延長刑期有助於更好地改造累犯。

(2)改進監管方式,在犯人釋放之前或之後給他們提供更多的基礎教育和培訓機會。監外執行或早期釋放的罪犯,如果願意接受新職培訓或參加掃盲課程將受到表揚。政府每年投資近2億英鎊資金用於重新培訓罪犯使他們能恢複正常生活。

(3)給予法官一項新的權力,對於假釋後的罪犯要繼續跟蹤、觀察,並關注他們的生活,推行改過自新的製度,法官定期到監獄探訪,定期了解犯人改過自新方麵的努力。

(4)改革檢察製度,提高起訴的範圍和質量。而且,政府還設有周末法庭、毒品法庭,擴大地方法官的社會覆蓋麵,增加監獄囚室等製度。

2.美國為了預防重新犯罪,針對不同類型的罪犯,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禁、改造方法。例如心理輔導、行為輸導、強製矯正等。在罪犯重返社會前,製定了一套很有特色的方案,實現從監獄到社會的平穩過渡,而不是直接將其交給社會,增強他們適應社會、重新開始生活的能力,減少重新犯罪。這套預防重犯的社會方案包括:

(1)釋放前訓練製度。釋放前,針對不同情況的罪犯,在附近或監獄外開設不同的訓練班學習,進行技能培訓,使他們釋放後能很快找到工作。

(2)勞動釋放製度。對罪犯主要通過一定時間段的自由勞動,擺脫長期監禁形成的監獄化生活。罪犯一般自帶午飯,在勞動場所自覺地勞動,勞動過程不設監禁,晚上返回監獄後再監禁。這種製度一般在社會開辦的機構、拘留所、監獄內等場所實施。

(3)歸假製度,也叫探親、暫離、短期釋放。對具有最低危險性、有良好記錄、刑期即將結束的犯人,可以允許其在周末回家與親人團聚,時間一般為48-72小時不等。

(4)中途之家。對即將釋放的犯人,可將其放在中途之家,其為釋放之前的一個中轉鍛煉機構,在這裏建立類似社會中的各種場所、機構、設施,犯人在此自由地工作、生活,周末晚上可以自由地離去,也可以回家和親人團聚。

(5)社區救助製度。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美國開始注重社區矯正、社區救助製度,製定了專門的法律,切實解決了犯人實際困難,防止其重新犯罪。

另外,德國、法國的新社會防衛體係,韓國的不良記錄重罰製度也值得借鑒,在此不再累述。

(二)國內可學習的經驗

在預防重新犯罪方麵,我國一些政府部門和地區也在積極探索,不斷開拓,並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

1.社區矯正。社區矯正製度在我國許多地區都已開展。幾年來,在司法部最早進行社區矯正試點的北京、上海等地,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他們基本的做法為:對於緩刑、管製、假釋、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的五類監外服刑的罪犯,交由社區進行管教。在社區成立一支專門的幫教組織,其成員包括: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公安民警、律師、社區內離休人員、招聘的專門工作人員以及社區誌願者。對於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則實行專業資格認證、崗位準入製度。在組織機構上,形成以社區為基礎,政法委統一領導、司法局組織實施、政法各部門協作配合、司法所具體執行的矯正模式。這種製度的核心是通過社會化力量的參與,將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誌願者的協作下,矯正罪犯的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罪犯順利回歸社會。

2.社會幫教工作向監所延伸。河南、安徽、大連等地由各級黨委、政府、社會各界、家庭等組成的社會幫教組織深入到監所,組織多種形式的接觸、談心、感化、交流等活動,對罪犯進行深層次的心理矯正和行為引導,喚起他們重新生活的信心,使他們能早日改過自新,回歸社會。

3.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在各類罪犯、勞教人員的改造過程中,針對各人的具體特點,注重相應的技能培訓,使他們學到一些實用性技能,以促進其釋放後就業問題的解決。同時,石家莊等城市還成立了針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培訓中心,對符合條件的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實用技能的免費培訓,促進刑釋、解教人員更順利地回歸社會。

4.加強監管改造部門的管理,提高改造質量。規範改造機關管理機製,進一步強化改造、管理水平,在勞動改造的同時,加強思想改造,提高監管改造質量。同時,對刑釋人員建立回訪製度,關注他們回到社會後的生活。

四、防範罪犯、刑釋人員及勞教人員重新犯罪思路及對策

(一)社會應加強對罪犯、刑釋人員、解教人員的關注程度

1.政府及社會應加大關注罪犯、刑釋人員及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問題的輿論宣傳力度,引起各方麵的重視。

作為罪犯、刑釋人員和解教人員,其違法、犯罪行為曾經危害了社會,但是,他們已經付出了諸如自由、情感、事業、財產等方麵的沉重代價,受到了刑罰或勞教的嚴厲處罰。從離開監管場所之日起,他們成為與我們一起生活在一個社會、一個城市、甚至一個街坊、一個小區的社會成員。構建和諧社會、創建平安西安需要全社會、全市每個群體、每個家庭、每個成員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刑釋人員、解教人員也不例外。特別是在回歸社會的磨合期和適應期中,作為特殊群體的他們,會麵臨家庭、就業、社會歧視等種種困難,從這時候起,他們其實應該屬於社會弱勢群體的範疇。對於周圍的人或者本人來說,沒有人希望這次回歸會是一次重新危害社會的開始。血的教訓和我們身邊每天發生的犯罪一再說明,一個孤立無援、生存不能自保而又具備犯罪能力的人其實最具人身和社會危險性。特別是當感覺自己是與周圍環境格格不入的社會棄兒時,更會孳生強烈的犯罪動機和報複心理,站在故態複萌和重新開始的十字路口的刑滿釋放和解教人員無疑最符合這樣的境況。所以,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刑釋、解教人員的順利回歸關乎他們自身的生存和未來,同樣也關乎作為他們生活、居住地的西安的社會治安,關乎生活、居住於此的周圍的每一個社會成員。政府及社會應該也必須對他們予以關注,這種關注不僅要求政府關心他們的境況,幫助他們回歸,同時,也必須以政府掌握的強大輿論宣傳工具引導社會對這類特殊群體的關注,喚起社會團體、廣大市民對他們更多的寬容、關愛和幫助,將對他們的幫教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一環,營造良好的回歸社會氛圍和環境,促使刑滿釋放人員、解教人員平穩地度過適應期和磨合期,順利融入社會,營造更加平安、更具安全指數的和諧西安。

2.政府及社會應進一步加大對“問題家庭”的關注程度。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對一個人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家庭。關注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問題,不能不重視和發揮家庭的積極作用。同樣,也不能不重視缺陷型家庭、經濟困難家庭及歧視性家庭對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的消極影響。社區、社會幫教部門、司法、監所等有關組織要充分發揮職能,建立回訪刑釋、解教人員家庭的機製和製度,對存在較為明顯問題的家庭,利用街辦、社區、居委會等組織對存在缺陷或歧視問題的家庭及其成員進行思想教育和勸說工作;對於經濟困難家庭協助申請低保、解決就業等。同時積極發揮輿論宣傳、新聞媒介的作用,引起社會關注,促進“問題家庭”中問題的解決,保障刑釋、解教人員順利回歸社會。

3.學校應加強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增強對特殊群體的認同感。

作為易於充分發揮思想教育功能的學校,應該配合政府和社會,利用青少年人群高度集中、輻射麵廣、教育效果強等優勢,加大對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培養他們正確的榮辱觀和是非觀,教育他們客觀認識弱勢群體,力所能及地影響和帶動家人、朋友、親屬不歧視弱勢群體,特別是不歧視刑釋、解教人員,善待、關愛、幫助弱勢群體,從小做起,以愛心和同情心共同致力於構建相互尊重、平等友善、關愛他人的良好社會風氣。在發揮教育主管部門引導學校加大思想品德教育力度的基礎上,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也要積極利用法製教育、榮辱觀教育進學校等各種機會,精心準備教育內容、創新教育形式,擴大學生對包括刑滿釋放、解教人員在內的特殊群體的認同和了解,營造有利於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誘發重新犯罪的社會不良環境的治理力度

重新犯罪問題是突出的社會問題,解決刑釋人員、解教人員重新犯罪問題離不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離不開對社會不良環境的大力整治。對於貧富懸殊、社會分配不公問題,我市有關部門要積極利用稅收調節、政策傾斜、社會救濟等手段,立足我市GDP突破千億、政府調控能力增強的實際,加大對刑釋、解教人員中比較貧困對象及其他貧困人口的社會救助及生活保障力度,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有計劃、分步驟地加大和完善對該群體的社會保障力度。同時,利用媒體宣傳、政府搭建平台、公開表彰等形式,積極倡導慈善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設立各種慈善機構和社會扶助基金,引導高收入者和富裕階層積極從事慈善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盡可能縮短貧富懸殊、社會分配不公的長期和漸進的解決過程,有效遏製和減少因收入分配顯失公平所致的重新犯罪問題。

對於就業難問題,在監管場所、社區著力提高刑釋、解教人員綜合素質、專業技能的基礎上(後文將有闡述),我市應進一步出台吸納刑釋、解教人員在內的特殊群體勞動力的有關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等要加大對刑釋、解教人員等特殊群體從事服務業、零售業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對無業的刑釋、解教人員提供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各項就業再就業補貼等,並對積極吸納刑釋、解教人員等特殊群體的企業給予稅收、注冊、工商等方麵的優惠待遇。

同時,要積極探索臨時遷移人口管理製度,減少因管理不善所致的重新犯罪;人大、政協、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司法機關要進一步暢通信訪、控申等工作程序和機製,保護刑釋、解教人員合法權益切實得到維護。司法機關要加大對違法、犯罪(包括重新犯罪)行為的打擊和懲處力度,依法公平、公正的追究違法、犯罪人員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進一步發揮打擊、威懾的治本功能。黨委、政府、司法及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也要積極履行各自的職能,教育、監督、懲處並重,推動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一步取得實效,同時也為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強化監獄、勞教所的矯正功能

1.強化執行矯正功能建設。

現代監獄以改造、矯正罪犯為宗旨,以使罪犯刑滿釋放後能夠順利地回歸社會。我市應積極為社區矯正製度的推行加大體製和機製的準備。按照符合科學化、個別化的原則,以法律規定的具體的管教措施或矯正對策為基礎,采取各種教育形式,把普遍教育、分類教育和個別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注意培養受刑人人格結構的全麵發展,強調德育、智育(包括職業技術教育)、體育、美育、法製教育和勞動教育“六育”一起抓,多渠道、多環節、多內容、多形式地實施立體式的矯正和改造,最大限度地達到既改造人又造就人的矯正目的。針對我市現階段監管改造實際及不足,主要應抓好以下兩個方麵的工作:

(1)發展職業技術教育。

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是監所經濟發展和罪犯、勞教人員回歸社會就業謀職的必然要求,我市監管場所應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

一是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完善和製訂有效的罪犯、勞教人員職業技術教育指導措施、計劃,推動罪犯、勞教人員的職業技術教育有效開展。在職業技術教育投入上,以監獄、勞教管理部門撥一點,參加學習的罪犯適當交一點的籌集辦法統籌安排資金。創辦或利用現有實習基地,加強技能實習。改革入學方式、辦學模式,以罪犯進職業技術班為主導,以各監區、大隊結合各自生產需求辦學為輔助,形成二級辦學網絡。上級主管部門對於職業技術教育要做到有安排,有檢查,並將其作為考評文明監獄、勞教所的項目,納入考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