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基層檢察院職務犯罪案件決定立案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備案製度運行情況調查(1 / 3)

王小明 馮自餘 王兵

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備案製度是檢察機關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業務領導,加強對直接受理案件內部監督製約,提高職務犯罪偵查案件質量所采取的一項重要舉措,西安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早於1987年就開始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進行備查,1997年開始指定專人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進行備查。經過近20年的實踐,西安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備案工作建立了獨具特色的運行機製。本文在西安市職務犯罪案件備查工作實踐基礎上,從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備查製度的發展入手,對西安市檢察機關立案備查機製運行情況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分析,針對目前各級檢察院備查機製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目前備查製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現行職務犯罪案件決定立案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備案運行機製的意見及建議。

一、檢察機關決定立案備案審查製度的曆史發展過程

檢察機關備案審查製度最早的規定見於1980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已失效),在第四十六條對批捕備案進行了規定。當時檢察機關還沒有規定直接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備查製度,也談不上對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備查。最早的關於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備案製度的規定見於198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製度》(2002年2月廢止),第三部分備案製度中有五條較為詳細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要案線索備案、初查的規定》的通知(高檢發[1995]17號)對於要案線索,在初查立案後,將“初查後的處理情況,應在十日內按備案的範圍報上級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如認為處理不當,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對要案立案備查做了明確規定。1999年1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對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批捕備查和要案線索的立案備查做了規定,其他案件的備查還依照1986年頒布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管理製度》,2002年2月此管理製度被廢止後,關於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備查處於無法可依的情況。200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為《備案審查規定》),才使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備案審查製度有法可依。

二、西安市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備案審查機製的運行情況

西安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早於1987年就開始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進行備查,立案備查由經濟檢察處、法紀處各自就所管轄的案件進行備案審查。後經濟檢察處改為偵查大隊,1993年又成立反貪局。這一時期由於檢察機關內部業務機構的領導機製還不是很健全,自偵案件立案備查製度並不完善,備案審查範圍不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1996年,通過粗略的備查統計,我們發現自偵案件質量問題較多,撤案、免訴案件多,則開始加強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備查工作,此時法紀處改名為瀆檢處。市院反貪局、瀆檢處指定專人對自偵案件進行備查。經過近20年的實踐,西安市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備案工作取得了較大的成果。

(一)西安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備查的發展階段

西安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備查的發展大體上經曆了三個階段:1.簡單運行階段。這一時期是1987年至1996年,自偵案件立案備查處於起步階段,基層院報送文書不及時、不係統,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製,市院對下業務指導工作開展不足,備查主要是每月報表的報送,基層院案件質量不高,幾乎沒有通過立案備查進行案件糾正。2.運行發展階段。這一時期是1997年至2001年。1997年,製定了《西安市檢察機關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階段備案審查製度》(以下簡稱“西安市檢察機關備案審查製度”),在法紀處、反貪局綜合處分別指定專人負責自偵案件立案備查工作,通過對提請立案報告的審查把關,針對從立案文書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審查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報請處領導審閱,開始運用備查來指導基層院辦案,主要是個案的辦理及糾正,並隻針對偵查階段。同時依據幾年來個案指導備案審查機製的運行情況,於2001年4月重新修訂了《西安市檢察機關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階段備案審查製度》。此階段,個案指導工作發展較快,但由於隻進行了立案備查,發現案件質量問題在立案階段並不能全部展現,對於案件追蹤不夠,宏觀指導工作開展不足。3.運行完善階段。2002年以後,備查工作開始邁上一個新台階。依據新修訂的“西安市檢察機關備案審查製度”,將備查工作列入年終考核,自偵案件立案備查從決定立案備查,開始向對整個偵查階段備查、對整個訴訟程序全程跟蹤發展。並通過各種備查分析,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將對基層院的個案指導與宏觀指導相結合,通過健全完善自偵案件備查運行機製,加強對基層院工作的領導和自偵案件業務指導工作,充分發揮備查工作的職能作用。

(二)西安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備查的具體操作

1.確定負責備案審工作的專門機構,設定專人負責備案審查工作,嚴格備案審查人員資格。

市院確定反貪局協調指導處(原綜合處)、瀆檢處(原法紀處)為對全市貪汙賄賂案件、瀆檢案件的備查工作專門機構。並要求由專人負責備案審查工作。備案審查的工作人員要求具備多年偵查工作經驗,資深檢察員來擔任。要求其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敏銳的洞察力和嚴謹的工作作風。並由專人負責協助其收集基層院報備的法律文書。事實證明,一個優秀的備查人員,對備查工作的開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明確備案審查的範圍,對所立辦案件實行全麵備查。

一是對所立辦案件逐案進行備查。“西安市檢察機關備案審查製度”中明確規定對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階段備案審查的範圍是“指對全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終結、撤案、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所有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備案審查”。瀆檢案件備查參照“西安市檢察機關備案審查製度”執行。二是將備案審查報備材料擴展到整個偵查及訴訟環節。對案件整個偵查階段備查、對整個訴訟程序全程跟蹤。即每個案件立案、采取強製措施、偵查終結、移送起(不)訴、采取全麵備查,對公訴及判決情況采取文書報備。三是針對各類問題進行全方位監督。明確備案審查要針對實體、程序等各類問題全方位進行監督。如管轄、法定時限、案件事實、證據、罪與非罪、定性、強製措施情況、案款案物、引用法條、文書製作等。

(三)備案審查機製的運行情況

我市自偵案件備案審查機製經過最近十年的運行,逐步形成了合理、有序、管理良好的運行機製,經過實踐探索,根據實際需要,我們將單純備案審查,與辦案指導工作、與全市反貪工作大局緊密結合起來,形成了個案指導、宏觀指導相結合的立體備查運行機製,切實有效地促進了全市自偵工作的開展。

1.備案審查機製運行的基本管理方法。

我們實行分辦案單位備查的方法。以基層院各院、市院各偵查處為單位,每個辦案單位逐案登記、逐院立檔,每個案件有備查案件登記表、案件跟蹤表、及相關文書為一套備查資料。

2.運行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各辦案單位在立案後3日內(原西安市院備查規定是5日內)將立案決定書及提請立案報告上報市院協調指導處;第二步,內勤簽收後轉給綜合科備查人員;由備查人員在3日內對所立案件進行書麵審查後,提出對案件的審查意見,填寫案件備查審批表;第三步,備查人員將備查意見提交主管副處長審查,對一致認為存在問題的及時交給負責基層院個案指導的責任人;第四步,由個案指導責任人直接與所負責基層院聯係,了解備查發現的問題;第五步,個案指導責任人在7日內將對備查問題的了解情況及處理結果回複主管副處長及備查人員;第六步,動態跟蹤監督所立案件的各訴訟階段、處理結果;第七步,判決之後裝訂歸檔;第八步,對所有備查案件進行係統整理,分類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對自偵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其中對“立案錯誤”“應立不立”“管轄”問題等逐級上報主管檢察長,對其他問題,則由協調指導處協調解決。

3.個案指導備查機製運行情況。

個案指導備查運行機製是指將備查人員對備案案件的備案審查意見和建議快速反饋到各辦案單位,直接轉化為成果,指導基層院辦案,從而實現在偵查階段防漏補缺,提高案件質量。1998年,備查人員從我市周至縣院反貪局上報的提請立案報告中,發現所立的魏某林行賄3萬元案有問題。魏某林為向受賄人要回自己的鑽石,在多次索要無果、被受賄人卡要的情況下,給受賄人人民幣3萬元,而受賄人隻承認了1萬元。針對此報告,備查人員及時向處領導報告,提出行賄罪數額認定有誤,且受賄人有索賄嫌疑,行賄人可能無罪的意見。經市院派員與周至縣院共同調查,發現此案確係證據不足,後及時予以糾正,撤銷該案。2002年,新城區院查辦的趙某挪用公款案,趙某將收取的營業款23萬餘元不入財務賬,在單位查賬時攜款潛逃。區院以挪用公款罪立案,備查人員提出挪用公款後攜款潛逃的應定貪汙罪,及時令其予以糾正。

1997年至今,全市共立辦貪汙賄賂案件1486件1677人,備查人員通過對上述立辦的反貪案件提請立案報告的備案審查,指出存在問題及糾正意見近700條,其中涉及定性不準18條,定罪錯誤的10條,超越地域、分工管轄辦案的13條,主體資格明顯認定錯誤的2條,明顯違反高檢院要案請示製度立辦要案的3條,漏罪漏犯4條。這些問題都得到了相應的處理。

同時,為防止個案備查疏漏,確保備查工作對個案指導的作用,我們還建立了個案跟蹤製度和“回頭望”案件質量評查活動。一是對案件進行動態跟蹤製度,即逐案填寫個案跟蹤表,及時掌握每個案件的進展情況,特別是對二次退補案件要求區縣院隨時上報,加強對基層辦案單位二次退補案件的調查分析,把握本地區案件質量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同時通過個案跟蹤,對每年所立辦的案件逐人逐案督促區縣院快訴、快判。二是2003年我們開展了對1998年-2002年五年間所立辦的案件“回頭望”,進行質量評查。對久偵不決及所有沒有最終處理結果的案件,從立案環節到最終處理進行全程跟蹤,將處理結果進行審查;同時針對已決定不訴、撤案的案件進行分析,提出案件質量中存在的普遍問題,下大力氣幫助基層院解決問題,為案件最終處理尋找出路。經過“回頭望”案件質量評查活動,集中處理了40餘件涉及不同方麵質量問題的案件,進一步增強了個案備查的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