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關於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對策思考(2 / 3)

(四)檢察機關內部管理存在影響監督職能發揮的問題

1.檢察官整體素質不高。我國檢察機關現有幹警近21萬名,其中檢察官有14萬人,本科層次的僅占44.76%,研究生層次的隻占1.42%。在本科以上層次的幹警中,接受過國民教育係統法學教育的不足10%。在檢察業務工作中,實際行使檢察官職責的隻有5、6萬人。從人員來源上看,主要由四部分組成:一是政法院校的畢業生;二是通過社會招幹進入檢察院的高中畢業生和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三是複轉軍人;四是通過工作調動從其他部門進入檢察院的人員。其中後麵兩類人員所占比例較大。在檢察機關內部,真正接受過專門的法學教育、訓練並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員所占比例很低,非專業人員過多;高水平、高素質的人過少,低素質、低水平的人太多。檢察官隊伍的這種低素質是造成法律監督不力的重要因素。

2.工作中重實體、輕程序現象較為嚴重。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雖然我國已經有規範的程序性法律――《刑事訴訟法》,但由於受到輕程序的法律傳統影響,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不依程序辦案的情況還比較嚴重。如在辦理自偵案件中,還存在著有案不立、違反管轄規定、違法取證等問題;在傳訊中存在超過12小時規定及變相超時限羈押現象,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存在受利益驅動,非法插手經濟糾紛,超期、超範圍扣押款物不返還和挪用扣押款物等現象。在辦理刑事和民事申訴案件中,存在著不及時按規定告知案件當事人,錯訴、漏訴,錯捕、漏捕,提請抗訴質量不高,不尊重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等現象。

4.法律監督不到位。存在不能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敢監督、不善監督和監督不力等問題。一些基層檢察院對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訴訟活動中執法不公、違反訴訟程序、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等違法情況,隻強調和公安、法院的配合,對監督畏首畏尾,致使監督糾正不力。

5.案件處理的行政化決定方式普遍存在。目前檢察機關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一直是檢察官承辦案件,部門負責人審核,決定權則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集中行使。這一上令下從的行政性特點,在實踐中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弊端。主要是:辦而不定,審而不定,定而不審,違背司法活動的規律;不利於發揮檢察官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審批環節多,程序繁瑣,辦案效率低下,浪費司法資源;權責分離、責任不明,在發生錯案時容易造成推諉責任,錯案責任難以落實到個人。最終結果是影響了辦案質量和效率,極易出現冤、假、錯案。

二、對改革我國檢察體製與完善法律監督機製的設想

(一)改革檢察體製,確保檢察權的獨立

檢察機關現行的管理體製不利於公正執法和維護社會公正,必須進行改革。改革必須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這是保證檢察工作正確方向的根本。在此前提下,改革可以按以下方法進行:在黨的領導方麵,將目前由各級地方黨委對各級檢察機關的領導改為由上級檢察院黨組直接領導下級檢察院黨組,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受中央政法委員會的統一領導。在人事方麵,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人事進行領導和管理,檢察官的任命由現在的由地方權力機關選舉和任免改為由上一級檢察機關的檢察長按照一定的程序任命,上級檢察機關補充人員應從下級檢察院優秀檢察官中選任。在財政方麵,將目前地方政府負擔檢察機關經費改為由地方各級檢察院編報年度財政預算,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彙總,經全國人大審議批準後,由中央財政統一下撥,使各級檢察機關在財政上不受地方政府製約。

(二)改革監督機製,確保公正執法

1.強化國家權力機關對檢察機關的工作監督。盡管在理論上人們對國家權力機關能否介入具體案件存在著爭論,甚至持否定態度,但我國檢察工作實踐證明,國家權力機關要監督好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如果僅僅停留在形式上的“工作”監督階段,不深入到某些具體案件中,就根本談不上對檢察工作的有效監督。為了強化國家權力機關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應賦予國家權力機關對一定範圍內的案件具有準司法權。國家權力機關對檢察機關工作行使準司法權,主要是對檢察機關的具體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按照我國目前刑事案件管轄規定,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犯罪案件,大多數還是由檢察機關來辦理,這就不能有效地防止“偏私”行為的發生。這方麵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一些做法,由檢察機關以外的機構或者國家權力機關組織特別檢察廳,根據刑事訴訟程序調查和處理檢察人員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及檢察機關作為侵權人的國家賠償案件,這對強化國家權力機關對檢察機關的製約和監督,確保執法公正有著重要意義。

由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司法解釋權,但兩者就同一問題所作的解釋往往出現衝突,而且互不承認,從而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我們認為,為了克服司法解釋中的上述弊端,在具體的司法程序中,如果司法解釋的適用可能會違反我國法製的一般原則時,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可以組成特別法庭,對司法解釋的合法性進行審理,並在糾正有關司法解釋的同時,對有關問題作出一般性的立法解釋。

2.完善人民監督員製度。人民監督員製度的實施,對促進檢察機關嚴格執法起到了積極作用。人民監督員製度作為一種製度要真正落實,發揮應有的作用,還需要不斷完善。如人民監督員的選拔、聘任和獨立評議等,都需要進一步研討。要把人民監督員製度變成真正的外部監督,我們認為可以由全國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製定有關人民監督的法律製度,由各級地方權力機關選任檢察機關的人民監督員,作為人民群眾參與監督檢察工作的一種法律製度。監督的範圍應該擴大到群眾反映的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嚴重違法現象,以社會監督來保證檢察機關公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