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歐盟最高法院對斯諾克超級聯賽一案的判決確立了一項重要原則,即雖然版權所有者可以在某一屬地申報自己作品的版權,但不能對服務的自由移動進行限製。所以,版權所有者可以得到適當的補償,但沒法把作品屬地化。盡管這一判決隻限於體育權(體育權不受歐盟版權法的保護),但它會改變其他內容在歐洲單一市場獲得許可的方式,從而滿足消費者更高的需求。即將出台的《在線傳播音頻視頻作品綠皮書》(《音頻視頻白皮書》①)將分析如何利用這一判決更好地建設單一市場。歐盟委員會將在報告中著重關注原產國規則的相關問題。
2 數字議程行動“讓在線和跨國交易更直接”
信息社會服務供應商對他們傳播和存儲的內容了解有限。電子商務指令②的第12到14條介紹了一係列關於在線中間商的免責情況③。
電子商務指令的第12到14條提出了所謂的“安全港”,其中有三種類型在線中間商的活動可免責。這三種類型的活動如下:
(1)“單一渠道”服務,包括網絡接入服務或網絡傳輸服務(如網絡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
(2)“緩存”服務(緩存常被認為是一個用於改善用戶體驗的技術流程),包括暫時的和自動數據存儲,旨在讓信息的進一步傳輸更加高效(如網絡提供的服務);
(3)“存儲”服務,包括其他用戶提供的數據存儲服務,被存儲的數據通常是這項服務的用戶選擇性上傳的,並且可進行不限時的存儲。
此外,服務供應商可以開展各種中間性質(即服務供應商用第三方來傳輸或存儲信息)或非中間性質的活動。免責情況隻適用於第一種活動,而且不能延伸到服務供應商提供的其他活動(見電子商務指令的第42到46條)。
最近的電子商務公告④中總結道,盡管電子商務指令旨在技術中立,但自2000年這個指令發布以來,經濟的發展使得對上述條款的解讀更加充滿挑戰,因此有必要澄清信息社會服務供應商的責任分工,並采取額外措施讓指令發揮更大的作用。
在這份公告的公眾意見征集期,利益相關者指出各國法律在“新服務”的免責問題上有不同的規定,而這一點在電子商務指令中沒有提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上的不確定性⑤。
這種不確定性的案例之一是“Usenet”這一案件。Usenet被德國慕尼黑法院定性為緩存服務供應商,而被其他法院定性為存儲服務供應商⑥。在另一個案子中,意大利上訴法院⑦認為PrivateBay不是存儲服務供應商。然而,斯德哥爾摩地區法院⑧發現PirateBay提供的某項服務中,用戶可以在網絡上上傳和存儲torrent文件,因此把這項服務定性為存儲服務。
3 數字議程行動建立數字自信心
在歐洲,向企業用戶推廣雲麵臨的最大困難是,國際法規允許某些國家的執法部門和安全服務機構未經審查就進入存儲在非歐盟本土的雲供應商處的歐盟數據。在這種情況下,歐盟數據保護法如何應用就變得很重要。
雲計算利益相關者的主要顧慮在於現有歐盟數據保護法律框架的執行範圍以及數據控製者和處理者的權責分工。其中一些疑問也在第29號工作組報告中有所反映。這也意味著,有必要在歐盟層麵上出台一個更加明晰和完整的法律框架。
3.1 利益相關者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