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平在提出依法治國的同時,還進一步闡述了加強法製建設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措施。基本準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實現依法治國方略,必須要做到有法可依。也就是說,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法律製度,這是實施依法治國的一個前提條件。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鄧小平就指出:“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製定出來。往往把領導人的話當做‘法’,不讚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這種現象不僅無法實施依法治國,而且從根本上說也難以消除人治代替法治的弊端。為了從根本上改變這種不正常現象,他提出:“應該集中力量製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發展,黨的十五大更是進一步強調“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係”,這就為依法治國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必須要嚴格執法,真正實現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為了嚴格執法,黨的十五大指出,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任何人、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必須推進司法改革,從製度上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製度”。為了嚴格執法,必須加強對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在大力加強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的力度之外,應利用我國特有的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這樣的最高權力機關,對政府部門和法院、檢察院實行行之有效的監督,從而更為有力地保障執法的嚴格。具體措施包括加強立法,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隊伍的素質與執法水平;加強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質與法律意識等等。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鄧小平上述思想的指導下,一個以憲法為基礎、包括一係列重要法律在內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正在加速構建,從而使過去那種無法可依的局麵大大改觀,使我國在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為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與此同時,司法體製的改革和建設也取得了重大進展。司法權來自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但是,在我國傳統的政治體製下,司法體製中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現象十分嚴重,造成以權代法、以情枉法的弊端,許多地方機關甚至直接幹預案件的審判,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司法體製的改革,使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更好地行使了審判權和檢察權,保證了司法獨立,提高了司法公正。要進一步創造條件,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此外,加強普法教育,增強全民法律意識。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僅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事情,而且也是全體人民的事情,因為法歸根到底是要人去執行和遵守的。所以,實行法治必須要提高人的素質,必須要在全體人民中樹立起牢固的法律觀念,這在我們這樣一個缺少法治傳統的、經濟文化還不發達的、全體國民受教育程度普遍還不高的國家裏尤為重要。為此鄧小平指出:“我們國家缺少執法和守法的傳統,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就開始抓法製,沒有法製不行。法製觀念與人們的文化素質有關。現在這麼多青年人犯罪,無法無天,沒有顧忌,一個原因是文化素質太低。所以,加強法製重要的是要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法律教育要從娃娃開始,小學、中學都要進行這個教育。”鄧小平還特別強調指出:“要講法製,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來越多的人不僅不犯法,而且能積極維護法律。”通過普法活動這種形式大大增強了全民的法律意識,提高了全民的法律知識,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取得重大成就。
2.以黨內民主推進民主政治建設
馬克思、恩格斯曆來重視無產階級政黨建設。列寧根據俄國條件下建設新型無產階級政黨的需要,獨創性地提出了民主集中製的理論。中國共產黨也曆來高度重視黨的自身建設。
在民主革命時期,毛澤東針對井岡山邊界黨組織生活的不足與封建主義的影響,提出了肅清黨內生活中封建流毒影響的思想。針對紅軍黨內極端民主化的思想,毛澤東在他起草的紅四軍黨的第九次代表大會決議中深刻地批評了“由下而上的民主集權製”的錯誤思想,提出了在組織上應該“厲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生活”的主張。在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在《為爭取千百萬群眾進入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而鬥爭》的報告中提出“要黨有力量,依靠實行黨的民主集中製去發動全黨的積極性。在反動和內戰時期,集中製表現得多一些。在新時期,集中製應該密切聯係於民主製。用民主製的實行,發揮全黨的積極性。”這段報告從加強黨的力量的角度,論述了民主與集中的辯證關係。針對曆史上黨內民主政治生活中一度存在過的“殘酷鬥爭、無情打擊”的“左”傾錯誤,他提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開展黨內鬥爭的正確方針。毛澤東為了使全黨能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在《中國共產黨在民族戰爭中的地位》一文中,首次將黨的民主集中製的具體要求概括為:(1)個人服從組織;(2)少數服從多數;(3)下級服從上級;(4)全黨服從中央。毛澤東的加強黨內紀律的思想,對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健全黨的民主集中製起到了重大作用。民主革命時期,毛澤東有關黨內民主建設的主張與思想,可以說是圍繞著在中國這樣一個以農民和其他小資產階級人口占大多數的國度裏,如何把黨建設成為一個充滿朝氣,富有凝聚力、戰鬥力的馬克思主義的無產階級政黨這一重任展開的。
建國後,毛澤東針對黨內民主集中製存在的一些問題,從理論上進行了可貴的探索。鑒於1957年以後,民主集中製受到極大削弱,甚至在有些地方遭到粗暴破壞的情況,他多次闡明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強調發揚黨內民主,並不是要削弱黨的必要的集中。毛澤東還從保持黨和國家無產階級性質的高度,說明民主集中製執行得好不好,是關係到我們是否“就會變成修正主義的國家,變成實際上是資產階級的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就會轉化為資產階級專政,而且會是反動的、法西斯式的專政”這一重大問題。1962年1月30日,毛澤東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說:“在我們國家,如果不充分發揚人民民主和黨內民主,不充分實行無產階級民主製,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無產階級的集中製。”然而,毛澤東在黨內民主政治建設的實踐過程中,沒有能夠始終如一地貫徹這些正確思想,尤其是在晚年嚴重偏離甚至背離了這些思想。黨內專斷、家長製的作風日益嚴重,甚至有意無意地提倡個人崇拜。1958年,他在成都會議上說:“有些人對反對個人崇拜很感興趣。個人崇拜有兩種,一種是正確的個人崇拜,……另一種是不正確的個人崇拜。”1965年1月9日,毛澤東與斯諾談話中,當斯諾問到中國有沒有個人迷信時,毛澤東直率地說:“恐怕有一點。據說斯大林是有的,赫魯曉夫一點也沒有,中國人是有的。這也有點道理。赫魯曉夫倒台了,大概就因為他沒有個人迷信。”在個人崇拜思想的影響下,有的負責幹部在黨內甚至提出了“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從毛主席要服從到盲從的地步”。從此,黨內生活中的“一言堂、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個人崇拜、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一類家長製現象,不斷滋長”。“文化大革命”中,對毛澤東的個人崇拜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使黨內民主蒙受極大摧殘,使黨和國家蒙受了災難性的厄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