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與審判結合,經過有威望人士調解,開群眾會,教育區鄉幹部處理案件馬錫五同誌曾於今年8至9月,親自出巡曲子、環縣、鎮原三縣的司法工作,並深入農村解決現存的民刑案件。茲介紹其幾點主要的經驗:第一,有些案件已反複多次,單靠調解不能解決,需要給以明確的判決,把是非徹底弄清,但是也有些案子單靠判決,還不能解決當事一方或雙方的實際問題,如土地需要,或雙方關係更趨惡化,以致不能保障判決的執行。故要使判決與調解結合起來。如曲子袁廷位案,就調整了雙方關係。鎮原牛世寬案,就解決了牛家的土地需要。第二,經過群眾中有信仰人物進行調解,然後由幹部判決。一般的說,隻是由幹部審訊,多從大道理由事推理,追究與情理相合與否,但對事情的了解,就不一定透澈,故於調解時,不大能顧到當事人雙方私隱或風俗習慣。如果先經過群眾中有信仰的人物調解,則可以避免這些缺點。這種方式最適用於較複雜,雙方又無確切證據的家務等糾紛。如鎮原縣新集區二鄉魚家灣慕榮祥與慕榮華的土地糾紛案,就是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的。由群眾推選66歲的趙啟發老先生問話,大家補充,從具體事實出發,問的雙方無法狡辯;趙老先生盤坐炕頭,態度嚴肅,有駁斥、有勸說,最後由路區長總結宣判。宣判後,決定由劉鄉長負責把地界劃好,並重立新約。但在物色公正人時,要注意:一、熟悉案情及當事人雙方;二、在群眾中有信仰;三、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沒有親戚或與此案有關的關係。第三,調解案子,召集群眾會的意義有兩個:一是依靠群眾力量,客觀、民主地解決糾紛;一是藉此教育,但前者是主要的。
如曲子縣曲子區五鄉張海雲、袁興榮爭奪馬家掌土地一案,便經過了兩個群眾會,一是8月12日調查時的群眾會,到了11個人(當事人親族及幹部在外),曾發生兩派意見,爭論結果,搞清了事實,然後在13日孟家寨群眾會上宣判解決。另外,經過這次調解未得解決的韓得貴、韓得全土地案,也是經幾個群眾會解決的。但在9月29日鎮原孟霸市的群眾會,雖解決了席文治和杜友林、杜國瑞、焦生善的土地糾紛等案,到會百多人,但群眾中除了當事人外,其餘都是“看專員審案子”的,並非為調解審訊而來,故沒有一個群眾發表意見。第四,教育區鄉幹部調解民間糾紛。現在區鄉幹部對調解民間糾紛工作的缺點,是隻等人民來要求調解,很少主動的下鄉去調查調解。故馬專員出巡中,處理上述案件或臨時遇到的民間糾紛,便多讓區鄉幹部及隨行的幹部去處理(給他們指出處理的原則和方式),如曲子馬區的兩個案子,便是全靠區鄉幹部處理的。徐海如和宋廷佐案,也是由幹部同群眾上山看地、商量圓滿解決的。
馬錫五同誌的審判方式《解放日報》1944年3月13日
1月6日林主席在《邊區政府一年工作總結》報告
《關於改善司法工作》中曾經說到“提倡馬錫五同誌的審判方式,以便教育群眾。”
什麼是馬錫五同誌的審判方式呢?
這裏有幾個具體的判例:
華池縣溫台區四鄉封家園子居民封彥貴,有女兒名叫棒兒,民國17年許與張金才次子張柏兒為妻,尚未過門。31年5月,封彥貴見女兒既已長大,而現時聘禮又複大增,遂企圖賴婚。一麵教唆棒兒以“婚姻自主”為藉口要求與張家解除婚約,一麵卻以法幣2400元,硬幣48元暗中許與城壕川南源張憲芝之子為妻。被張金才得悉告發,經華池縣府判決撤銷後一次之婚約。32年2月,趙家窪子鍾聚寶家吃喜酒,遇張柏兒亦到,棒兒已表示願與結婚。但同年3月,封彥貴複以法幣8000元,硬幣20元,嗶嘰四疋另許慶陽新堡區朱壽昌為妻。張金才得悉後,即糾集張金貴等20人,攜棍棒為武器,於3月13日深夜闖入封彥貴家,封姓驚恐四散,遂將棒兒搶回成婚。封彥貴控告到縣,經判決:張金才徒刑6個月,張柏兒與棒兒婚姻無效。當時封張兩家均不同意,附近群眾感不滿,適值馬錫五同誌赴華池巡視工作,經上訴前來。受理後,首先詳詢當地區鄉幹部,了解了實際情況;其次又問了附近許多群眾,了解了一般輿論趨向;下來就派平日與封棒兒接近的人去與談話,再親自切實征求她的意見,了解了她是否願與朱姓結婚,她說:“死也要與張柏兒結婚的”。全部真相既明,於是協同華池縣上同誌舉行群眾性的公開審理,將與此案有關的人一並集合起來,審明:封姓屢賣女兒;張姓以張金才為首張金貴為次,糾眾搶親屬實。以後複征詢棒兒對婚事意見,與前無異。最後征詢到場群眾對全案意見,一致認為:“封姓屢賣女兒,搗亂咱政府婚姻法,應受處罰。張家黑夜搶親,既傷風化,並礙治安,使四鄰害怕,以為盜賊臨門,也應處罰。否則,以後大家仿效起來,造成什麼世界”。群眾特別關心的,就是張柏兒、封棒兒兩人的婚姻問題,認為一對少年夫婦,沒有問題,不能給拆散。至此,一切都弄明白了,於是判決:張柏兒與封棒兒雙方同意結婚,按婚姻自主原則,其婚姻準予有效;但不論新式舊式,均應采取合法手續。黑夜糾眾實行搶親,對地方治安及社會秩序妨礙極大,因之科處張金才、張金貴等以徒刑,其他附和者給與嚴厲之批評;封彥貴以女兒為貨物,反複出賣,科苦役以示儆戒。群眾聽到這一判決後,十分高興,認為入情入理,非常恰當。各當事人聽到這一判決後,受罰者也表示自己罪有應得,勝利者(如張柏兒、封棒兒)更是皆大喜歡。尤其重要的,是因此用最生動的實例當場教育了群眾,教育了工作人員。
這是一件婚姻糾紛案。
合水縣五區六鄉王家莊王治寬,父在時買得高姓之地一塊,計四段五畝,約據上寫明東南北三麵具靠王統一家的地,西麵為莊窯。王治寬企圖霸占王統一家的一畝打糧場地地基,遂故意歪曲方向,把南麵說成西麵,因此發生土地糾紛,當時區鄉幹部及四鄰群眾出麵調解,認為王治寬為無理。王治寬不服,告到合水縣府,縣司法處隻憑呈狀所說,未往實地調查,致將場地判歸王治寬所有。王統一不服,上訴分庭,雙方辯論,各有各的道理。馬錫五同誌即派石推事赴當地實際調查,石推事在馬錫五同誌的審判精神之下,就協同縣、區、鄉許多幹部及約據上所寫有關房親與證明人,四鄰居住的老年人等共20餘人(出賣人已經不在),一麵展開約據,對照方向仔細丈量段數畝數,同時征詢老年人及四鄰意見,一點一滴加以研究。這時群眾首先發言,幹部接著發言,王治寬理屈詞窮,遂承認自己的占地錯誤,自請處分,於是群眾都哈哈大笑起來。結果經解釋說服,土地仍歸王統一,雙方互請吃了飯,王治寬並給王統一裝了煙(農民敬人土俗),取和了事。一般群眾一致歡呼:“真是清官斷案。”
合水縣五區六鄉醜家峴子醜懷榮擁有醜家梁山地。同區二鄉丁家北堡子丁萬福擁有川子河及附近山地。原來地區人稀,大家對土地都不很重視,八路軍到來實行生產自給後,才注意起土地來。丁、醜雙方都企圖擴大土地麵積,於是丁姓從川子河山上向北發展,醜姓從醜家梁山上向南發展,雙方接觸,發生衝突。民國二十七年訴訟至寧縣政府(友區政權)醜懷榮借助於該縣保安隊長(侄女婿)之勢,得縣府發給補契承業執照一紙,不僅把醜家梁山地,而且把丁萬福老業川子河及附近山地240多畝完全斷給。丁姓不服,上訴平涼高等法院(友區政權),並於當地殺豬請客,以金錢籠絡得力士紳及法院官吏,結果不僅收回川子河及附近山地,而且連醜家梁醜姓土地與墳墓一並歸其所有。群眾紛紛議論:“貪贓枉法,徇情舞弊,兩家都無理,誰有麵子能抵事,誰有金錢能抵事。”二九年,我合水政權建立,醜姓又告訴前來。當時因百廢待舉,無暇詳為研究,暫仍原狀。去年經馬錫五同誌指派分庭石推事前往就地勘查,當經會同合水縣人員至當地召集了四鄰七八人,公正士紳與老年人四人,一個個慢慢地談,兩天後才將以上情況談清。第三天,召集群眾及幹部20餘人,勘驗地形一天。然後先與幹部討論,再征求一般群眾及公正人士之意見,最後即以石推事與區長為首,另外再在下麵幹部及積極群眾中組織了一批人,正式分頭出麵進行調解。揣測雙方心理,將川子河及附近山地判歸丁姓,醜家梁山地判歸醜姓。雙方都樂意接受調解,並同意了這一判決。於是劃了疆界,訂了息訟契據,數年爭論未決的土地糾紛,遂於四天內徹底解決。當事人與一般群眾都說:“政府處理案件,真正適合人心。”
這是兩件土地糾紛案。
這就是馬錫五同誌的審判方式。
第一,他是深入調查的。以前舉婚姻案來說,他不像華池縣初判那樣,不調查不研究,片麵地認為張金才搶婚不當,於是一切都無理,不征詢婚姻當事人意見,不追究封彥貴以女兒為財物反複高價出售之錯誤;以前舉第一件土地糾紛案來說,他也不像合水縣初判那樣,不調查不研究,輕信呈狀,草率判決,使狡黠者反獲勝利。因此,他就能抓住案件關鍵,就能從本質上,而不是從現象上解決問題。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報告內所說的:“切實照顧邊區人民的實際生活,切實調查研究案情的具體情況,分別其是非輕重。”我們今天的司法工作主要依靠初審,但現有負責初審的幹部一般能力較弱,閱曆較差,要克服這一缺點,就必須使司法幹部多下鄉鍛練,多聯係群眾,關起門來把玩舊型法律教條,是無補於事的。
第二,他是在堅持原則、堅決執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顧群眾生活習慣及維護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調解的。是善於經過群眾中有威信的人物進行解釋說服工作的,是為群眾、又依靠群眾的。馬錫五同誌說:“真正群眾的意見比法律還厲害,‘所謂三個農民佬,頂一個地方官’。”這在前舉三個判例中都表現得很明白。因此,他就能抓住所有人心,就能在當事人的內心,而不是在表麵上解決問題。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報告內所說的“依雙方自願為原則的民間調解。”
第三,他的訴訟手續是簡單輕便的,審判方法是座談式而不是坐堂式的。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頭,河邊,群眾隨時隨地都可要求拉話,審理案件。華池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棒兒在路上碰到馬錫五同誌,拉住他,在一棵樹下告的狀。而馬錫五同誌自己,每年總要往各縣巡視工作數次,在巡視過程中,必嚴密檢視監獄,查問犯人,遇有可以改造者,即令交保釋放,以便增加我邊區勞動力,增強生產。因此,他是真正“民間”的,而不是“衙門”的,真正替人民服務,而不是替人民製造麻煩的。
一句話:馬錫五同誌的審判方式――這就是充分的群眾觀點。
這就是馬錫五同誌之所以被廣大群眾稱為“馬青天”的主要原因。
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中陝甘寧邊區的人民司法工作
馬錫五
《政法研究》編者同誌要我寫篇關於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中陝甘寧邊區人民司法工作的文章。這個題目很大,同時,因戰爭關係,材料多已散失,因此,我感到很難滿足編者的要求和希望。現僅就還能找到的一點材料和自己的記憶,將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中陝甘寧邊區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與發展情況,分期地加以概述。
一
政權問題是革命的根本問題,而法律則是政權的重要工具之一。不同的階級掌握了政權,就把本階級的意誌製定為法律,來保護本階級的利益。“任何國家政權都是一定的占有主要生產資料的階級,或階級的聯盟用暴力來對於其他階級施行有係統的專政,借以保護這一個或幾個階級的利益,並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的機關。有了什麼樣性質的國家政權,才有什麼樣的憲法和法津係統,才有什麼樣的法統,被統治的階級必須用暴力推翻舊的統治階級的暴力,才能奪取國家政權。因此,革命的階級必須廢除反革命統治階級的反革命法統,從新建立自己的革命法統。”陝甘兩省人民因不堪地主軍閥的壓迫和剝削,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於1934年成立了陝甘邊區革命委員會,創立了自己的武裝與政權。從這個時候起,工農政權就廢除了反革命階級的反革命,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法學原理,確立了革命的司法原則。
工農政權在初創時期,雖然還沒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是,是有司法工作的。當時的司法工作是由工農政府統一執掌的。它的任務,是根據黨關於組織與擴大工農武裝、開展遊擊戰爭、發展與鞏固革命根據地、摧毀封建勢力、打倒土豪、分配土地這一總任務,嚴厲鎮壓反革命,鎮壓地主富農的反抗,保護農民分得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1935年黨中央到達陝北後,成立了陝北省及陝甘省工農政府,1936年中央紅軍“東渡西征”時,又成立了陝甘寧省工農政府。中央工農政府成立了西北辦事處。這時工農政府建立了司法機構。中央工農政府西北辦事處之下設司法部,領導陝北、陝甘、陝甘寧三個省及所屬縣的司法行政事宜。各省、縣、區工農政府設立裁判部,實行兩級兩審製,同時,在法律依據方麵,除了黨中央所頒布的一些決議外,還有中央工農政府在中央蘇區所製定的一些單行條例,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勞動法》《婚姻法》《違反勞動法令懲罰條例》《懲治反革命條例》及《司法程序》等。至此,革命的司法工作才進一步地開展起來了。
二
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國主義發動吞並中國的侵略戰爭後,為了實現國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一致抗日,遵照我黨中央的決定,中央工農政府西北辦事處撤銷,成立了陝甘寧邊區政府。在抗日戰爭中,陝甘寧邊區的人民司法工作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創造,現僅就法院工作概述於下:
甲、組織製度
(1)法院的設置與演變:中央工農政府西北辦事處撤銷後,原設的司法部也隨著撤銷,成立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統一管理邊區的審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同時,撤銷省、縣、區裁判部,縣設裁判處,延安市建立地方法院。為了便利群眾訴訟和加強對縣級司法機關的領導,1943年春在各分區設立了邊區高等法院分庭;同年,又在各縣設立了司法處。除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外,全邊區共有3個分庭,29個縣司法處和一個地方法院。
(2)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為了更好地發揮司法工作為政治服務的效能,關於司法機關與同級人民政府的關係問題,明確規定為:各級司法機關是同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在同級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同時,並實行了邊區高等法院院長由邊區參議會選舉的製度。後來,重點縣的司法處的裁判員,也實行了由縣參議會選舉的製度。經由民選產生的司法機關的人員,各對其原選舉單位負責並報告工作。
(3)邊區各級司法機關的內部組織是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的,就是集體領導,個人負責。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各分庭庭長和各縣司法處處長負責領導本單位的審判與行政工作。從1940年起,各縣就設立了裁判委員會,由縣長、縣委書記和裁判員等人組成,討論與確定重大案件。這樣就能夠集思廣益,從組織上保證達到判案正確、量刑適當和貫徹黨的政策的目的。
(4)為了健全各級司法組織,在陝甘寧邊區政府時期對於司法幹部的挑選與培養工作,一直也是非常重視的。挑選幹部的對象,著重於工農積極分子。根據1941年5月10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對各縣司法工作的指示,其條件是:(一)要能夠忠實於革命事業;(二)要能夠奉公守法;(三)要能夠分析問題,判別是非;(四)要能夠刻苦耐勞,積極負責;(五)要能夠看得懂條文及工作報告。這就是說:作為一個司法幹部,不僅要具有忠於革命事業的品質,而且還要具備一定理解能力和文化水平。這些條件,當時一般是做到了的。至於幹部培養工作,則著重於舉辦短期訓練班的方式,自1939年至1940年,曾先後辦過三次司法訓練班,訓練了近百名工農出身的司法幹部。隨後在1942年至1946年間,又曾在延安大學設立了法學院、司法係、司法班,訓練和培養司法工作幹部。但因工作需要或戰爭關係,在這裏學習的幹部,大半未畢業即調做其他工作了。延安光複後,又在延安大學設立司法班。不久西安解放,司法班全體學員由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率領去西安參加接收工作。
乙、法院的任務,民、刑政策和法律依據
陝甘寧邊區法院的任務,是和國民黨反動法院的任務根本不同的。國民黨反動法院是血腥統治的恐怖工具,它的任務是鎮壓勞動人民及其先進代表的活動,保護地主、官僚買辦和資產階級的政權和財權的。而陝甘寧邊區各級法院的任務,在抗日戰爭中,根據“應以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保護抗日的人民,調節各抗日階層的利益,改良工農的生活和鎮壓漢奸、反動派為基本出發點”這一施政方針,則是保護抗戰利益,保護邊區民主政權與各抗日階級的合法利益,把裁判漢奸、反革命當作中心,把保護人民群眾當作天職。另外,邊區各級法院還負有通過審判工作,進行法紀宣傳,教育人民愛護邊區人民政權,遵守革命秩序,積極參加抗日救國事業,借以減少和預防犯罪的任務。根據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1938年至1943年的統計,30個初審單位共處理了10112件刑、民案件,其中屬於漢奸和破壞邊區犯罪的,占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六強;屬於土地與婚姻糾紛的,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一點九。這正說明陝甘寧邊區政府在抗日戰爭時期的司法工作和在完成上述任務中,曾經起了應有的作用,並獲得了巨大的成就。
當時,各級司法機關處理刑、民案件的依據,就是中國共產黨中央、中共中央西北局及陝甘寧邊區政府根據國內外形勢的發展的實際工作的需要,而頒布的帶有法律性質的綱領、決議、決定、布告和法令,同時根據這些文件還陸續製定了不少重要的單行條例和法規。而所有這些綱領、決議、決定、布告、法令、條例和法規,則又都是根據中國共產黨在各個時期的總路線和總政策而製定出來的。
(1)對於反革命分子,我們向來就是采取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的。為了鎮壓與瓦解敵人,發展和壯大自己的力量,“爭取多數,反對少數”,在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七條規定:“對於漢奸分子,除絕對堅決不願改悔者外,不問其過去行為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爭取感化轉變,給以政治上與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對於一切陰謀破壞邊區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處置辦法仿此。”在解放戰爭時期,中共中央所提出的“首惡者必辦,協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原則,也是上述政策的體現。這些都是當時司法機關處理反革命案件及其他陰謀破壞案件的依據。
(2)對於人民內部的一般刑事罪犯的懲罰,根據當時社會上的犯罪情況,著重采取了教育改造政策。關於刑期的規定,原來最高刑期為5年,後因事實上的需要,1943年經陝甘寧邊區政府委員會會議決議,複經邊區參議會常駐會議通過,確定最高刑期為10年。
(3)對於土地案件,是遵照消滅封建剝削製度的總前提,根據各個時期的具體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步驟。在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十條規定,在已經分配土地的區域內,采取保證一切已取得土地的農民之土地權的政策;在土地尚未分配區域內,則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按定額交租交息政策。1938年5月15日陝甘寧邊區政府和八路軍後方留守處發布的聯合布告,1944年陝甘寧邊區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陝甘寧邊區地權條例草案,1942年12月29日公布的陝甘寧邊區土地租佃條例草案,1943年9月14日公布的陝甘寧邊區土地典當糾紛處理原則及舊債糾紛處理原則等,關於這一點都有了明確的原則規定。在這一整個時期內,各級司法機關受理的土地案件,都是依據這些條例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