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還應該牢記,我國是九億農民的大國,農民人口仍占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他們生活的環境還較落後,農民的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舉證意識淡薄。因此,處理農民案件,簡單機械地套用所謂“現代司法審判方式”,不僅很難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而且往往可能與“司法為民”的宗旨背道而馳。事實上,現階段我國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在審理農村民事案件中,仍將馬錫五審判方式與現代司法方法融為一體,由此產生了不可估量的當代效應。所以馬錫五審判方式沒有過時。
(一)民主化的馬錫五審判方式,仍然是我國當代司法的主要內容
馬錫五審判方式中的案例,無一不是公開審理。馬錫五同誌依靠群眾,調查研究案情,又征求群眾對案件的處理意見。這種公開審理案件的原則,充分體現了人民司法的民主性。馬錫五處理案件不僅深受廣大群眾的稱讚,而且在我國抗日戰爭時期所產生的特殊政治效果,已成為陝甘寧邊區實行人民當家做主的民主政治的象征和典型。這一民主審判方式,不僅與新時期黨中央提出的民主政治相吻合,而且與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公開、公正,並受廣大人民監督的民主司法相一致。
(二)深入實地、調查研究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我國當代司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深入發案地調查研究是我國從古至今優秀法官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尤其是處理農村民事糾紛案件。馬錫五同誌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深入實地向知情群眾詢問、走訪、座談和征求群眾處理意見,並作為獲取證據、掌握案件事實,以及科學公正斷案的主要手段。近20多年來,我國製定的法律、法規和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均對法官司以職權調查取證和當事人申請法官調查取證,作了有條件的保留。並將深入實地、調查研究作為當代司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一以貫之。
(三)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我國當代司法審判的重要方法
謝覺哉同誌1944年6月起草的《邊區政府關於普及調解、總結判例、清理監所的指示信》中指出: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即馬錫五同誌的審判方式。這種審判方式,就是吸引群眾參加司法工作,大家動手問案子。馬錫五同誌審判的華池縣封棒兒的婚姻案和合水縣丁、醜兩家的土地爭議案,以及王治寬企圖霸占王統一的場院地基案,都是法官親自到爭議地點,召集群眾,大家評理,定出雙方都願意接受又不能不接受的法子,使案件辦理的公平合理。
是審判也是調解,這種審判方式其實就是政府和人民共同斷案。它不僅真正實習了民主,而且使人民懂得了道理,學會了調解,以後爭論自然就會減少。審判與調解是一件事的兩個方麵,調解以自願為原則,審判則帶強製性,不論調解和審判,能做到公平、合理,贏的輸的都會自願的服從。馬錫五同誌的審判方式,是審判與調解結合的。“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原則,主要適用於人民內部的訟爭,包括一般民事案件和輕微的刑事案件,至於奸特反革命案件以及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則不適宜調解的辦法。
調解民間糾紛的習慣,在我國自古有之,早在西周時期,地方官吏中就設有“調解”的職官,以後幾乎各個朝代都有類似調解處理民間糾紛的方式。陝甘寧邊區繼承我國古代調解方式,特別是江西蘇維埃時期的調解製度。江西蘇區調解製度的突出特點:一是調解的內容以不涉及犯罪的民間糾紛為限;二是政府調解是調解的主要形式;三是實行逐級調解製度;四是調解過程中遇有重大糾紛,基層政府有權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