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定分第二十六(1 / 3)

[題解]定分,就是確定名分,指用法令把人的職分與地位、財物的所有權等等確定下來。文章首先記述了商鞅有關推行法令的具體辦法:配置通曉法令的法官以負責法律谘詢;對那些刪改法令或不答複民眾谘詢的法官法吏予以嚴懲;為了防止法令被篡改,法令必須設置副本,藏於天子殿中,每年頒布一次,供郡、縣、諸侯等學習。通過廣泛的宣傳,就可使“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也就能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即使有“賢良辯慧”與“千金”,也不能歪曲與破壞法令。這樣,就是那些“知詐賢能者”,也都會奉公守法了。接著,文章指出法令是治國的根本措施,利用法令來確定名分是一種“勢治之道”,它可以使“大詐貞信,臣盜願愨,而各自治矣”;而“法令不明”、“名分不定”則是一種“勢亂之道”,它將使“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最後,文章再次強調了法令必須“明白易知”,並設置法官法吏,廣為宣傳,使“萬民無陷於險危”,以達到有刑法而“無刑死者”的政治境界。可見,商鞅提倡嚴刑峻法,隻是為了使“天下大治”,而不是為了殘殺生靈。

前人大多認為本篇不是商鞅所作。理由主要是:一、據《史記》的《秦本紀》及《六國年表》,秦武王二年(前309年)初置丞相,現文中說到“丞相”,可知此文作於商鞅死後。二、全書其他各篇有“國”(“四境之內”的封國)及“天下”(“四海之內”的天下)的概念,本篇卻隻有“天下”的概念,可見其作於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統一天下之後。三、文中“郡縣”、“諸侯”、“天子”、“禦史”等語,都像秦統一天下後的記載。四、文中“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是慎子的話;文中“夫微妙意誌之言……”是韓非的話。五、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十說:“古無所謂時。凡言時……皆謂春夏秋冬也。……自漢以下,曆法漸密,於是以一日分為十二時。”本篇說“明書年、月、日、時”,可見為漢人所作。六、本篇“所謂”的用法及含意與他篇不同,本篇“禹、湯”連言與他篇“湯、武”連言不同,可知本篇與他篇不是一人所作。七、篇內稱“公孫鞅”,可見不是公孫鞅自作。

以上諸說恐值得商榷。一、《史記》所記秦國初置丞相的年代不一定可靠(見26.4注②)。二、本篇除了說“天子”、“天下”外,也說“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可見作者仍有封國、國君的概念,並非隻有“天下”的概念。三、《韓非子·存韓》說:“韓入貢職,與郡縣無異也。”本書19.9有“禦史”,可見“郡縣”、“禦史”並非是秦統一後才有的語詞。而“諸侯”、“天子”之語,春秋戰國時用得更為普遍。四、慎、韓之言見《慎子·逸文》、《韓非子·五蠹》,但也可能是慎、韓因襲了此篇,不一定是此篇因襲了慎、韓。五、即使是漢以下的曆法才分一日為十二時,但本文之“時”,正如俞樾所說,可能是“平旦”、“雞鳴”之類,隻表示某一時間,而並非是十二時之“時”。《管子·立政》:“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以布憲之日,蚤宴之時。”本篇的“日”、“時”,當與《管子》所指相似。六、一二個詞語不足以證明本篇與他篇出於不同的作者。七、至於篇內稱“公孫鞅曰”,的確不像公孫鞅的語氣。但本篇所論,與商鞅的思想相合;而與《更法》相比,雖同為紀錄體,卻也未稱孝公的諡號而隻稱孝公為“公”,這說明本篇可能成於孝公在世之時。所以它可能是商君在世時秦國掌管文書及記事的禦史之類所作的一篇談話記錄,雖非商鞅自著,但可以看作為商鞅的著作。

[原文]

26.1公問於公孫鞅曰①:“法令以當時立之者②,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奈何?”

[注釋]

①公:指秦孝公,見1.1注①。②於鬯說:“當時猶言今日也,故下文言明旦。”

[原文]

26.2公孫鞅曰:為法令,置官吏,樸足以知法令之謂者,以為天下正①,則奏天子。天子則各主法令之②,皆降,受命,發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③,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④,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⑤,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⑥,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⑦,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⑧。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