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下列信息:
(1)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
(3)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步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8)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9)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72.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哪些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1)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2)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的;
(3)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的;
(4)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
73.對利用互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傳播非法信息和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活動的,如何處罰?
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傳播非法信息和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對違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規定的其他行為,如何處罰?
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取消聯網資格:
(1)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製度的;
(2)未采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3)未對網絡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4)未提供安全保護管理所需信息、資料及數據文件,或者所提供內容不真實的;
(5)對委托其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進行審核或者對委托單位和個人未進行登記的;
(6)未建立電子公告係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製度的;
(7)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刪除網絡地址、目錄或者關閉服務器的;
(8)未建立公用賬號使用登記製度的;
(9)轉借、轉讓用戶賬號的。
75.對違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規定的,如何處罰?
1998年2月13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規定:
違反以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我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有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以其他方式進行國際聯網。
違反以下規定的,未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限期辦理經營許可證,在限期內不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停止聯網;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接入單位實行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製度。
違反以下規定的,對個人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用戶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用戶使用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絡必須通過接入網絡進行國際聯網,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國際聯網。
違反以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係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他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違反以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進行國際聯網的專業計算機信息網絡不得經營國際互聯網絡業務。
76.對違反高層建築消防規定的,如何處罰?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由經營或使用單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挪作他用或損壞的;
(2)違反消防法規和製度的;
(3)對存在火險隱患拒不整改的;
(4)造成火災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5)貫徹消防法規不力、管理不嚴或因玩忽職守而引起火災事故的單位領導人。
77.對擅自舉辦焰火晚會等群眾性活動的,如何處罰?
《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並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78.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如何處罰?
1998年4月29日頒布的《消防法》明確規定:
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3)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4)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5)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6)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1)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有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複原狀的,應當強製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79.對違法往來香港、澳門的人員,如何處罰?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規定:
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入出境通行證的,除可以沒收證件外,並視情節輕重,處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偽造、塗改、轉讓以上所列證件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得以上所列證件、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80.對違反中國公民因私出境入境管理的如何處罰?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
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繳證件外,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偽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境入境證件,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三種情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81.違反暫住證申領辦法規定的,如何處罰?
暫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證明。
違反暫住證申領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1)不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2)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3)雇用無暫住證人員或者扣押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違反暫住證申領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暫住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節吊銷其暫住證。
82.對出境、入境人員的哪些行為應予處罰?
“出境、入境的人員”是指一切離開、進入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邊)境的中國籍、外國籍和無國籍人。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規定,出境、入境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以拘留:
(1)未持出境,入境證件的;
(2)持用無效出境、入境證件的;
(3)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4)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入境證件的。
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未經批準攜帶或者托運槍支、彈藥出境、入境的,沒收其槍支、彈藥,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未經批準進入口岸的限定區域或者進入後不服從管理、擾亂口岸管理秩序的;
(2)侮辱邊防檢查人員的;
(3)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登陸、住宿的。
出境、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偷越國(邊)境人員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的人員出境、入境的,對其負責人按每載運一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83.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2002年4月12發布、6月1日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年滿十六周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1)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顯著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2)結夥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綁架、爆炸或者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團夥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有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聚眾淫亂,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非法拘禁,盜竊,詐騙,偽造、倒賣發票,倒賣車票、船票,偽造有價票證,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招搖撞騙,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以及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後五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或者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4)製造恐怖氣氛,造成公眾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者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惡習較深,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5)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6)教唆他人違法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7)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引誘他人賣淫,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8)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後又賣淫、嫖娼的;
(9)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經過強製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10)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勞動教養情形的。
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84.勞動教養管理所對哪些人不予收容?
司法部1992年8月10日發布的《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規定,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國務院頒布的法規關於收容勞動教養人員的範圍和對象的規定,負責收容勞動教養人員。
對下列人員不予收容:
(1)不滿十六周歲的少年;
(2)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嚴重病患者(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懷孕或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4)喪失勞動能力者。
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勞動教養決定書》、《勞動教養通知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對沒有上述法律文書或法律文書與實際不符的,不予收容。
85.對勞教人員的通信是否限製?
司法部1992年8月10日發布的《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規定:
勞動教養人員來往信件不受檢查(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勞動教養人員來往信件由中隊統一登記、收發。
發信地址應按勞動教養管理所的規定填寫,信件內不得夾寄違禁品。
未經勞動教養管理所批準,勞動教養人員不得與親友通電話,特殊情況可由幹部代轉通話內容。
經勞動教養管理所批準,勞動教養人員可以與國外、境外親屬通話,通話時應有幹部在場,不得使用隱語或外國語。
86.對勞教人員會見相關人員有何限製?
司法部1992年8月10日發布的《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規定:
勞動教養管理所允許勞動教養人員會見其配偶、直係親屬、三代以內旁係血親。因特殊情況,其他人員要求會見的,須經所管理部門批準。
禁閉反省的勞動教養人員,原則上不準會見親屬,特殊情況須經勞動教養管理所所長批準。正在受審查或呈報逮捕的,禁止會見。因吸毒勞動教養的,在禁毒期間停止會見。
勞動教養人員與國外、境外親屬會見,應按照或參照《司法部關於勞教單位接待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會見時應有幹部在場,不得使用隱語或外國語。
87.勞教人員在勞教期間有哪種情況可所外執行?
司法部《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規定:
勞動教養人員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因家庭有特殊困難或者原工作單位特別需要的,可以批準所外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所外執行:
(1)執行勞動教養期間表現不好的;
(2)有重新違法犯罪危險的;
(3)患有性病未經治愈的;
(4)因吸毒被勞動教養未戒除毒癮的;
(5)多次流竄作案,被勞動教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