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總論(1 / 3)

1.什麼是行政處罰?什麼是行政處罰權?

簡單地說,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製裁或懲戒。對行政處罰的含義應從以下幾個方麵去理解:

(1)行政處罰行為的主體是享有行政職權的主體。行政處罰主要是由行政機關作出,但不限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在法律法規授權的範圍內也可以進行處罰,也屬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

(2)行政處罰的主體應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就行政主體而言,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成立的組織都有行政處罰權,縣級以下的行政機關以及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並不自動享有行政處罰實施權。另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實施權具有一定的分工,也就是說,不同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機關享有不同的行政處罰實施權。各機關隻能實施自己享有的處罰權。行政處罰權在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也有不同的分工。

(3)行政處罰的對象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管理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4)行政處罰以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為前提。並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在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的所有行為都會被處罰。隻有那些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即違法行為才會受到行政處罰。

(5)行政處罰具有懲戒性。行政處罰會對行政管理當事人的利益帶來損失,是對違法當事人的法律製裁。行政處罰通過製裁來達到懲罰本人並警戒他人的目的。

行政處罰權一般包括:

(1)行政處罰設定權。即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該權力屬於立法權範疇。但立法機關不是全部擁有該權力。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些行政處罰權由別的機關設定,比如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人身自由罰以外的其他全部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實施權。指具體實施行政處罰的權力。在我國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是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委托的其他組織。

(3)行政處罰執行權。即強製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內容的權力。該權力依法律規定一般由法院享有,但是一些特定的行政部門也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執行權。

2.行政處罰和刑罰的區別是什麼?

刑罰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犯罪行為人追究的刑事法律責任,它和行政處罰一樣是製裁性的法律責任,但是,二者之間的區別是很明顯的。

其一,製裁的法律性質不同。行政處罰屬行政製裁,是行政主體依行政法律規範作出的具體的行政行為。而刑罰屬刑事製裁,是由刑事審判機關在刑事判決中確定的法律責任形式。

其二,主體不同。所有的行政處罰都隻能由行政主體作出。而刑罰隻能由享有刑事審判權的法院作出。

其三,製裁手段不同。行政處罰的手段主要有警告、通報批評、罰款、行政拘留、沒收、吊銷執照與許可證、責令停止營業等形式。在製裁手段上方式多種多樣,側重於對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的製裁。而刑罰的手段則限於刑法規定的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九種:主刑有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在製裁手段上較為固定且側重於對人身自由的限製。

其四,所違反的法律性質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處罰依據是行政法律規範。而刑罰針對的是違反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行刑依據是《刑法》。

其五,製裁輕重不同。行政處罰明顯較刑罰為輕。

3.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行政強製措施、執行罰有何區別?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或行政監察關係而對違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給予的職務上的製裁。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主要不同點在於:

(1)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政相對人。而行政處分針對的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製裁者與被製裁者的法律關係不同。行政處罰是處於行政管理中的社會公共行政關係也即外部行政法律關係之中。而行政處分則是處於行政機關體係內的隸屬關係或行政監察關係,即內部行政法律關係之中。

(3)製裁措施不相同。行政處分措施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公職六種。

行政強製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為了預防、製止危害社會的行為或狀態而采取的限製個人和組織的人身、財產和行動自由的行為。如海關扣留,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等。行政處罰與行政強製措施的主要區別是:

(1)兩者性質不同。前者是一種製裁手段,而後者是一種帶有預防性質的強製性行為。

(2)兩者適用的前提不同。前者適用的前提有是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存在。而後者隻需行政機關認為可能會出現危險行為或狀態即可,行政機關在實施後者時其自由裁量的餘地遠遠大於前者。

執行罰是指因義務人拒不履行行政行為所設定的義務,而由行政機關科處其罰款,促使其履行義務的行政行為。例如,稅務機關對於拖延履行納稅義務的人,每月按所欠稅款征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的行為。行政處罰與執行罰的區別主要有:

(1)兩者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就是懲罰,而執行罰的目的則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特定義務。

(2)兩者性質不同。前者屬製裁性法律責任,而執行罰不屬法律責任,而是行政強製執行性質的行政行為。

4.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一般原則主要有:

(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該原則的含義是,行政處罰的設定與實施應當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即行政處罰須嚴格根據法律,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該原則集中體現於《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該原則所包含的主要內容有:其一,行政處罰設定法定。就是說,行政處罰應由法定機關依法設立。依法不享有處罰設定權的行政機關所設定的處罰是無效的。其二,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法定。行政處罰必須由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授權組織)實施。沒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或組織,無權實施行政處罰。其三,處罰的依據法定,即處罰的依據必須是法律規範中明文規定的,沒有法定的依據,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公開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原則。”本原則指行政處罰應公之於眾,讓他人知曉明白,尤其是要讓受處罰人了解處罰的依據和過程。其具體的內容和要求是:其一,行政處罰的依據公開,沒有公布的規定不得作為處罰依據。其二,行政處罰公開。即行政處罰的適用程序以及適用內容及結果都應公開,以便於相對人知道行政處罰的內容,接受處罰,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非法行政的侵害。

(3)行政處罰公正原則。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適用應平等對待、沒有偏袒。該原則內容主要有:其一,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其二,公平對待違法者與受害人。其三,必須保障被處罰人的陳述、申辯、聽證、複議與訴訟的權利。其四,行政處罰機關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公正無私。

(4)過罰相當原則。“過”是指違法行為,“罰”指行政處罰,過罰相當的意思是行政處罰必須使處罰後果與違法行為相適應,不能對重的違法行為輕罰,或者對輕的違法行為重罰。

(5)權利保障原則。指設定與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保障被處罰人的合法權利,不得剝奪、限製或侵犯其合法權利。

5.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來看,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違反行政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行政處罰的警告隻具有精神懲戒作用,隻對行政相對人的輕微行政違法行為適用。它既可適用於公民,也可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警告是行政處罰中最為輕微、對違法當事人影響最小的處罰措施。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都具備實施資格。行政機關也可以將這種處罰委托給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作為治安管理處罰的警告可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罰款。是指強迫違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交納一定金額的貨幣的處罰,這是行政處罰中適用最多的一種處罰。它是通過使相對人經濟上的既得利益受到剝奪的方法達到製裁的目的,簡便易行,又具有較好的效果,既可以適用於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也可以適用於非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3)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是行政機關將生產、保管、加工、運輸、銷售的違禁物品或者實施其他營利性違法行為的所得,以及與違法行為相關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製裁措施。沒收對象包括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因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而得到的收入。例如,商店合法地取得了營業執照,但在經營時超出了執照所允許的範圍,此時的經營所得為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沒有經行政管理機關允許的前提下,實施了一定的行為,與該行為相關的財物即是非法財物。例如,公安機關抓獲聚賭的人後所沒收的賭資以及賭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