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約由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起草、製定,主要內容包括:
(1)管理者名稱,管理物業的法律依據;
(2)所管物業、範圍;
(3)業主名稱、物業位置;
(4)管理者提供的種類;
(5)各種收費標準,繳費的時間;
(6)業主應遵守哪些具體規則;
(7)公共設施和地區的使用;
(8)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9)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
(10)違反公約的處罰條款;
(11)法律糾紛的解決方法等。
9.如何簽訂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是小區內廣大業主選舉出來的管理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簽訂的委托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綜合管理的法律文件。其內容如下: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2)管理標的。即所管理物業的名稱、坐落、位置、麵積、四至。
(3)管理內容。即具體的管理事項,包括房屋的使用、維修、保養;消防、電梯、路燈、車棚、綠化、衛生、清潔、道路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維修、保養和管理等。
(4)物業收費。即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費。寫清項目和標準。
(5)雙方的權利義務。
(6)違約責任。
10.物業公司管理費用的來源渠道有哪些?
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來源主要在五方麵:
(1)公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提取的維修基金;
(2)物業公司按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向小區內住戶收取的管理費用;
(3)物業管理公司在合同約定之外為滿足小區住戶的需要而提供的個別服務。如車輛清洗、家庭護理、接送小孩等特約服務;
(4)小區內經營用房的經營收入。物業管理委員會將小區內的經營用房交由物業管理公司經營,取得的收入以補充小區的管理費用;
(5)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內開辦第三產業的收入。如電信郵政、理發、書店、醫療站、商場、食堂等服務收入。
11.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向小區住戶的公共性服務收費項目主要包括:
(1)小區內安全、消防費。物業管理公司聘用安全保衛人員,24小時全天候巡視小區,保證小區內社會治安。
(2)公用水、電、暖氣、排水、通訊等設備的支出費用。
(3)道路及物業內公共設施的維護、保養費。
(4)小區內綠化,包括栽草坪、植物、養花及整體環境的治理、美化。
(5)小區內衛生,包括垃圾清除、環境打掃、滅蟲等。
(6)小區物業外部及公用部分的維修費用,包括電梯、中央空調、送暖、熱水鍋爐、通風、停車場與維修等。
(7)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獎金、勞保、福利。
(8)管理公司應納稅金及公司各種行政支出等。其收費標準由物業公司按照政府的規定及物價部門備案批準的價格標準收取。如北京市規定,管理服務費一般住宅為每年2.4元/m2,乙級的每年2.82元/m2,甲級每年3.5元/m2.廣州市規定高層住宅(10層以上)一級按優級優價的原則確定,二至五級的分別為每年18、14.4、12、9.6/m2,九層以下的分為二至四級分別為每年7.2、4.8、3.6元/m2;上海市規定多層住宅每月每戶4.5—7.5元,高層住宅每月每戶5—10元;西安市規定了四個服務等級分別為每月每戶14、11、8、5元。
12.物業公司何時開始收取物業管理費?
物業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一般從購房人驗收房屋、簽字認可後,開始計收物業管理費。購房人在購房時,開發商與購房人雙方對物業管理費計收另有約定的除外。
13.物業管理公約中製定的處罰條款是否合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隻有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才能設定行政處罰。隻有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才具有行政處罰職權。而住宅小區的管理公約是一種自律性公約,是絕對不能設定處罰的。物業管理公司也非行政機關是沒有處罰權的。因此小區管理公約中規定的諸如罰款、扣押或沒收等處罰性措施是違法的。
14.因事外出還需繳納物業管理費嗎?
按有關規定,對已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待銷房和業主購買後暫未入住的房屋,產權人應繳納住宅維修基金和物業綜合管理費。因此因事外出要繳納住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綜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