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買賣(2 / 2)

6.私房出賣時哪些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私有房屋出賣時,有兩類人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

(1)房屋共有人。私房的共有人在出售其房屋份額時,應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房屋的權利。隻有當其他共有人表示不購買或不按約定條件購買,共有人才能把房屋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撤銷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2)房屋的承租人。房屋所有人在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房屋的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應先由共有人購買,如共有人不購買時,再由承租人購買。

7.私房買賣時土地使用權能否一同買賣?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由此可見,房屋買賣時土地使用權必須一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根據土地的取得方式有以下規定: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後,受讓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法律規定不繳納的除外)。

8.機關團體等單位能購買私有房屋嗎?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這些單位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單位隻有管理權,沒有充分的處分權。購不購房屋,應由有權代表國家權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同時還因為,如果允許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就容易造成擠占公民住房,增加城市缺房戶,還會產生抬高私有房屋價格,某些人乘機牟取私利等弊端。所以除非特殊需要必須購買私有房屋外,是不允許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的。

9.享受國家補貼購買或建造的私房是否可以出賣?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凡享受國家或企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隻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這是因為享受國家或單位補貼購買或建造的房屋,雖然所有權屬於個人,但由於國家或單位對個人購買或建造房屋的補貼屬於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是一種待遇。所以享受補貼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在出賣時受到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