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退休應符合哪些條件?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退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退休:①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參加革命工作滿10年的;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參加革命工作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31.符合上述幹部退休條件①、②之一的退休幹部退休工資按何標準發放?
符合上述條件①、②之一的,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給;工作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0%發給;工作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給。
232.符合上述幹部退休條件③的退休幹部退休工資如何發放?
符合上述條件③的退休幹部,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一般不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同時,符合兩項以上退休條件的,應當按最高標準發給。
233.何為退職?退職幹部工資如何發放?
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放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40%的生活費。
234.幹部離休應符合哪些條件?
幹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應當離休:①屬於下列情形之一:a.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b.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18級以上的幹部;c.建國前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14級以上的幹部。②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235.勞動合同製工人的養老保險製度同固定工製工人的退休製度有什麼區別?
為適應勞動製度的改革,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製暫行規定》。規定對勞動合同製工人社會保險做了規定,並對其養老實行了社會保險製度。它同固定工製工人的退休製度的區別主要是:
基本養老基金的來源不同。前者養老基金來源於企業和勞動合同製工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企業繳納數額為勞動合同製工人工資總額的15%左右,於所得稅前列支;勞動合同製工人本人繳納的數額為不超過本人工資的3%;退休養老經費入不敷出時國家給予適當補貼,後者的退休養老基金完全由國家和企業負擔,個人不繳納。
管理機構不同。前者的退休養老工作,包括養老保險的籌集、支付和其他管理服務,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管理,後者退休後的管理和服務主要由其所在單位負擔。
確定退休養老的條件依據不同。前者的退休主要依據年齡來確定,工齡可以不起作用;而後者的退休養老條件主要是依據工齡和年齡來確定。
退休養老金的計算基數和計發辦法不同。前者的養老金,根據繳納養老基金的年限長短、金額多少確定,對繳納退休養老費年限比較短的工人,其養老金可一次性發給。後者的退休費是根據工齡長短按照本人退休時標準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一經確定直到退休人員死亡,其基數不易隨物價調整而變化。
由於在同一企業內部存在著兩種養老保險製度差別而造成企業兩部分職工之間的矛盾和摩擦,不利於企業內部的深化改革。國務院於1991年6月26日發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中規定:全民所有製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固定工製職工個人也要繳費。在基本養老基金實現省級統籌後,原由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製職工的養老基金要逐步按統一比例提取,合並調劑使用。這就為我國全方位、一體化建立職工的養老社會保險製度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