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養老保險待遇(2 / 3)

127.參保職工“買斷工齡”後,職工個人的養老保險關係是否可以保留?

參加統籌的企業職工因下崗、一次性安置等原因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暫時封存,待再就業後本人自願繳費,自繳費當月予以啟封。因此,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的形式終止職工的養老保險關係。

128.什麼是平均繳費指數?

平均繳費指數是用來反映職工各繳費年度繳費工資高低的一個參數,將職工的繳費工資和養老金掛起了鉤,等於各繳費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和職工所在地(原行業統籌企業為全省)當年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對於所有職工來說,職工平均工資是一個定值,個人各繳費年度繳費工資高,則平均繳費指數就高,過渡性養老金就相對較高;反之,個人各繳費年度繳費工資低,則平均繳費指數就低,過渡性養老金就相對較低。平均繳費指數為:第一年個人繳費工資/第一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第二年個人繳費工資/第二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第N年個人繳費工資/第N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129.調節金設置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調節金設置的基本方法有兩種:

方法一:自然衰減法。即將原辦法比統一辦法待遇水平高出的部分轉換成絕對額。最終目標替代率,指新製度目標結構的替代率(約為58.5%)。隨著“中人”過渡期的逐漸縮短,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逐漸向目標替代率接近,當“中人”過渡期完成時,目標替代率也就達到了。

調節金加在“中人”基本養老金的結構中,隨著工資水平的逐年增長,該調節金占工資的比重會逐年下降。即實施了自然衝減。如假設調節金為100元/月,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00元,則調節金占工資的比重為12.5%;若第二年職工月工資增長為1000元,則調節金占工資的比重為10%。這就意味著調節金1年衰減的相對值為2.5%(12.5%10%)。當調節金占工資的比重可以忽略不計時,則可取消這部分調節金。

方法二:係數遞減法。即將原辦法比統一辦法待遇水平高出的部分(應是相對值,如職工平均工資×5%)予以保留,然後乘一個“遞減係數”予以逐年衝減。基本公式如下:

調節金=統一製度後下降的養老金×R(式中,R為“遞減係數”),其值按下列公式計算:R=(全部工作年限―製度統一後的繳費年限)/全部工作年限統一製度啟動時,R的值為1。這意味著暫時保留這部分調節金。當統一製度後的繳費年限等於全部工作年限時,R的值則為0,這時就可以取消調節金,也就是說實現了逐年衝減、平衡過渡的目的。

130.什麼叫工資替代率?我國工資替代率方麵存在著哪些問題?

工資替代率,是指職工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占退休前工資收入金額的比例。它是反映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標,也是據此測算籌資費率的指標之一。

我國自20世紀50年代建立勞動保險製度以來,工資替代率一直處在較高水平,規定在60%75%,後不斷提高,尤其是對於實行離休製的職工,替代率在100%以上。據統計,1999年我國參保單位實際繳費的平均費率為21.56%,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工資替代率為85.77%。對這兩組數字,社會上通常認為過高,但實際上,這兩組數字並不能反映出真實的情況。因為在現實生活中,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並不高,1999年全國企業月人均退休費才494元。

之所以出現表麵養老保險費率和工資替代率高而實際上並不高的情況,主要的原因是:①目前的統計工資總額大大小於實際工資總額。由於勞動報酬非工資化、工資非貨幣化程度比較高,如大量的工資外收入存在,縮小了工資總額,但實際收入包括獎金、津貼等遠遠超過了統計工資。②企業上報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工資總額又小於統計工資總額。由於養老保險繳費采取企業自行申報、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辦法,一些企業就以少報工資總額的做法來減少繳費額。這樣,導致目前雖然統計的養老保險費率和工資替代率很高,但實際職工養老金水平並不高的情況出現。

131.如何解決我國目前工資替代率方麵的問題?

要解決這個問題,應當采取以下措施:①提高收入的工資化和貨幣化,將現行的各種福利津貼、補貼和獎金等都逐步納入到工資收入,使得計算基數擴大。據測算,如果能做到貨幣收入工資化,以實際的工資總額作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保持同樣的基金收入,費率可下降7%左右,從現在的21.56%下降到15%左右;保持相同的基金支出,工資替代率可降低27%左右,變為59%左右。②提高工資統計的質量,修改不適時的工資統計指標,力求工資統計有時效性和準確性,使統計工資總額與實際工資總額基本一致。③建立一套嚴格的養老保險費的申報製度,賦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更多的權力核定企業養老保險費額,並可考慮借助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來監督企業養老保險費的申報,對於假報或少報的單位應通過法律程序予以嚴懲,從而防止企業繳費工資總額的減少。

132.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的下調會不會降低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上述措施實施得當的話,計算基數將擴大,即使相對比例會下降,但養老金的絕對數仍會增加;其次,退休人員的負擔要比在職職工輕,如減輕了撫養子女的負擔,沒有購置住房的負擔等;最後,隨著多層次養老保險製度的建立,退休人員除了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外,還可以通過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其他養老金收入,使得退休金替代率仍在80%以上。

133.國有企業勞動合同製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有哪些?

自1986年起,我國對勞動製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對國有企業新招工人普遍實行勞動合同製,並規定對勞動合同製工人實行養老保險製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製工人繳納,國家給予適當補助。企業繳納的費用為合同製工人工資總額的15%左右,合同製工人繳納的費用為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

134.合同製工人退休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哪些?

合同製工人退休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退休費、醫療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勞動合同製工人退休後,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退休費標準根據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年限的長短、金額多少和本人一定工作期間平均工資收入的不同比例確定;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35.自謀職業者辦理退休手續後,養老金如何計發?自謀職業者達到國家或我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辦理退休手續後,基本養老金按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項之和計發。

即: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

個人賬戶養老金=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若1995年12月底以前在企業的正式職工,後因破產解除勞動關係自謀職業的,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還要再加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

136.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出生時間如何認定?

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137.職工是服刑或被勞動教養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職工在交費期限內服刑或被勞動教養的,可以停繳保險費,保留保險關係。勞動教養結束或刑滿釋放後,如原單位接收安排工作可繼續繳納保險費,但養老金領取標準按實際交費情況而定。

職工在領取期內被勞動教養或服刑的,在勞動教養、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保留保險關係。勞動教養結束後或刑滿釋放後,繼續按原標準發放養老金。

138.退休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發?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製、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139.職工在職期間因工致傷、生病、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而喪失勞動、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的,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職工在職期間因工致傷,喪失勞動、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的,按其養老金領取標準,由企業一次性繳足養老保險費後,開始領取養老金。職工在職期間由於疾病和意外傷害事故,喪失勞動、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的,可提前開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領取標準按實際交費情況重新計算。

140.提前退休比按時退休合算嗎?

從計發養老金的原辦法看,繳費時間長,計發養老金的工資基數也相應增加,計發比例相應提高,基本養老金相應也高。從計發養老金的新辦法看,繳費時間長,個人賬戶儲存額增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增大;繳費時間長,調節金也相應增大;退休時間後移,用於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職工平均工資提高,因此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也相應提高。提前退休時計算養老金的參數均截止在一個較早的退休時間,而且還要扣減。不難看出,正常退休月基本養老金遠高於提前退休,提前退休雖然比正常退休早享受養老金,但養老金水平的落差伴隨終身,是很不合算的。

141.單位外派職工在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當地居民身份證後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職工在被本單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間,合法取得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後,職工所在單位應停止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其辦理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其社會保險關係,並根據職工的申請,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

職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工作期間合法取得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其社會保險關係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142.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