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風流案(2)(1 / 2)

首先是公訴人指控羅雄:某年某月某日晚,在青溪鎮政府單人宿舍裏,羅雄與朱某某發生不正當的兩性關係時,沒想到被他的舊情人王菊花撞見。王菊花是來找羅雄報銷招待費的。羅雄十分惱火,就把王菊花罵走了。十點鍾的時候,羅雄送朱某某離開時,又在鎮政府大院門口碰到王菊花。王菊花等朱某某走遠後,就上前說,羅鎮長,你不能吃著碗裏還霸著鍋裏。羅雄惱羞成怒發火說,你管得著嗎?王菊花說,不行,你也要同我上床。羅雄怕她繼續糾纏,兩性關係敗露影響不好,就從她背後用左手箍住她的脖頸,用力拖拉到公路上才放手。王菊花搖搖晃晃走了幾步,吐了一口鮮血後倒在地上。這時從新田方向來了一輛車,羅雄怕暴露,慌忙走回政府大院。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王菊花係外力作用於頸部,造成氣管橫斷呼吸衰絕而死亡。被告人羅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依法嚴懲。

公訴人說完後,向法庭出示了朱巧雲寫的供詞。

羅雄這才如夢初醒,原來他的有罪供述,已被作為直接證據給他定罪,這真是天大的冤枉!他當庭翻供: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幾天幾夜不讓休息的情況下作出的,是違心的,其實自己根本就沒有殺人,也沒有和朱巧雲發生性關係。

律師周振華站起來說:“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規定,對人犯用非常手段獲得的供詞,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我認為本案至少有三個疑點:一是王菊花是不是羅雄的舊情人,現在已死無對證;二是朱巧雲的供詞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寫的?她是否真的和羅雄有性關係?因為她本人並未出庭作證;三是間接證據隻能從時間上和空間上說明被告人有作案的可能,但不能確認就是被告人作的案。證據間不能充分印證,不能形成內在的完整的證據鎖鏈,所以不能給被告定罪。”

盡管如此,羅雄還是被判了死緩。

羅雄不服,在監獄裏不斷上訴。他妻子寧莉在周振華的指點下到省城上訪。寧莉沒想到有一天在省城,意外地遇到了朱巧雲。

四、胡海波其人

朱巧雲在羅雄到浙江考察期間就被公安局拘留了,審訊人員要她承認和羅雄不正當的兩性關係,並威脅她說:“你要不老實交代,我們就認為是你和羅雄合謀害死了王菊花!”她開始堅決不承認,沒有的事她不能冤枉羅鎮長。可是幾天下來,她經受不住威脅和變相體罰,隻好作了違心的供述。出來後,她覺得愧對羅雄,青溪鎮呆不下去了,就到省城打工。她找到一個大酒店當服務員,工資雖然不高,但是總算有了落腳處。

當她從寧莉口中知道,羅鎮長已被判了死緩時,更是後悔莫及。她立即寫了一份新的證詞交給了寧莉。

一天晚上,她在酒店裏上班時,意外地遇到了胡海波,感到十分驚奇。胡海波是青溪鎮有名的混混,好吃好色又好賭,他怎麼跑到省城來了呢?胡海波也認出了她,熱情地和她打招呼。她見胡海波西裝革履,像一個有錢的老板,就問他在省城幹什麼?胡海波說在一家廣告公司上班,效益不錯。她心裏又多了一個疑問,胡海波沒有什麼技術,能在廣告公司做什麼呢?於是便奉承了他兩句。此後,胡海波常來她工作的酒店,並邀請她出去玩,但是她沒有答應。她也知道胡海波早就對她抱有非分之想,在青溪鎮總是回避他。

羅鎮長被判死緩後,她就多了一個心眼兒,王菊花究竟是誰害死的呢?莫非此事與胡海波有關?不然他怎麼會竄到省城來?

當胡海波又來找她,並且說:“我們是老鄉,你真不夠意思,一點麵子都不給。”朱巧雲故作為難地說:“我也沒辦法,要到十點鍾才能下班呢。”胡海波一聽她鬆了口,趕緊說:“沒關係,我就等你到十點鍾。”朱巧雲點點頭,就去忙活了。下班後,朱巧雲換了一套衣服,便隨胡海波一道走出酒店。

胡海波在門外叫了一輛麵的,上車後對朱巧雲說:“帶你到郊外去兜風。”麵的在胡海波指引下,開到郊區一戶農家小院。胡海波付了車錢,帶著朱巧雲走進院內一個小房間,笑著說:“我就住在這裏。”朱巧雲知道他不懷好意,便說:“你不是帶我去玩嗎,怎麼到你家來了?”胡海波說:“這裏不是一樣玩嗎,又安全又自在。”朱巧雲說:“不,你送我回去!”胡海波嬉皮笑臉地說:“來了哪能走呢?”說完便猛地抱住她就啃,緊接著就把她放到床上。朱巧雲拚命掙紮,胡海波惱怒地說:“你是不是想走王菊花那條路?”朱巧雲猛然一驚,停下來問:“王菊花是你殺死的?”胡海波覺察到說漏了嘴,掩飾說:“我是嚇唬你的,我怎麼敢殺人呢,這個你也不要多問了。隻要你和我好,我不會虧待你。”朱巧雲心裏想,胡海波肯定知道王菊花死的內情,不如暫時順從他,再想辦法套他的口風。於是她不再反抗,在他那裏過了一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