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章 房地產交易中其他法律文件及其識別(1 / 3)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後,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供應土地。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目的在於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為土地管理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權屬管理職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征用、劃撥建設用地的過程中,若確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必須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商議並取得一致意見。保證修改後的用地位置和範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建設工程施工圖進行審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三、《施工許可證》凡是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幹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①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準手續。②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③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⑤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製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製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製的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⑦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⑧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