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的基本概念
研究當代中國外交,首先要回答的問題是關於外交的基本概念,其豐富的內涵和外延。這是本課題研究的邏輯起點。在此基礎上,才能架構當代中國外交的結構與體係,對當代中國外交加以深入研究。
外交一詞,人們並不陌生,在中國古代就已經出現,春秋戰國時代的一些著作中就出現了這一詞彙。不過古代的所謂外交,它的含義與當今的外交含義截然不同。《墨子》中說:“近者不親,無務來遠,親戚不附,無務外交。”《史記·鄧通傳》說,鄧通“不好外交”。這裏的“外交”一詞乃是指與朋友、外人的交往、交際,並非今日“外交”的含義。
盡管古代的外交一詞不具有現代含義,但外交事業、對外交往古已有之。作為人類文明發展的產物,真正的外交是從出現國家並發生國家之間的關係之時開始的,幾乎和國家一樣曆史悠久。在國與國之間的交往中難免會有分歧、矛盾與衝突。解決這些分歧、矛盾與衝突,一是用武力即戰爭的方法;二是用非武力即和平的外交方法。以中國春秋戰國時期為例,那是列國並峙、群雄爭霸的時代,更是舉世公認的外交活動非常活躍的時期,外交已相當發達。據粗略估計,以春秋戰國時代來說,列國間的關係發生戰爭大小約483次,朝會來往共約450次,表明用武力和非武力的外交方法解決列國間的問題約各占一半。由於外交活動的頻繁,那時已形成了禮、信、敬、義等外交準則,並形成了從事外交活動的外交官的等級劃分。如相,相當於今天的外交部長;使,即為臨時受命代表國王處理與別國事務的官員,相當於今天的特使;介,即在使之下為國王傳達旨意的人;介以下稱從者,是最低級的使者,相當於今天的隨員。不僅中國自古以來就有外交,世界其他文明古國,如埃及、印度、希臘、羅馬等,也同樣有著古老的外交曆史。當然,古代的外交特別是中國內部各諸侯國、各民族、各政治集團之間的所謂外交,實際上都是中國內部不同集團之間的關係,具有封閉、隔絕和區域性的特點,決不能同當今嚴格意義上的外交相提並論。
“外交”一詞具有今天的含義,是中世紀後期特別是近代以來國際關係發展的結果。因此,現代意義上的“外交”一詞不僅在中國,在西方國家都出現較晚。現代英語“外交”一詞diplomacy源於希臘語的diploma,這是古代希臘使節出使時由君主所授予的折疊式證書。但是直到18世紀末,英語diplomacy才具有當今“外交”的含義,存在也不過兩個世紀。“外交”一詞由外交實踐的開展而不斷豐富。隨著17—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國家的興起和它們向世界各地的擴張,外交逐漸具有世界性,並由於國際社會的擴大,交通和通信技術的發達,國家之間相互依存關係的深化以及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加強,外交具有愈來愈大的世界性,外交一詞所包含的內容也愈來愈豐富。
那麼到底什麼是外交呢?幾個世紀以來,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各國外交學者、外交家曾對外交下過不少定義,但由於對外交的認識和觀點不同,加之外交所包含的豐富內容難以全麵涵蓋,因此觀點歧異,眾說紛紓較早撰文評述外交的英國外交學者哈羅德·尼科鬆在其《外交學》一書中援引《牛津英語辭典》確定外交的定義是:“外交就是用談判的方式來處理國際關係;是大使和使節用來調整和處理國際關係的方法;是外交官的業務或技術。”另一位英國著名的外交官歐內斯特·薩道義在其所著的《外交實踐指南》一書中這樣揭示外交這一概念:“外交是運用智力和機智處理各獨立國家的政府之間的官方關係,有時也推廣到獨立國家和附庸國家之間的關係;或者更簡單地說,是指以和平手段處理國與國之間的事務。”
美國《韋伯斯特英語辭典》大百科全書版的定義為:“由國家首腦直接或通過委派的代表處理國家間的關係;駕馭國際談判的藝術;從事這種談判的技巧。”前蘇聯外交部長葛羅米柯主編的《外交辭典》認為:“外交是各國首腦、政府和專門涉外機構所進行的正式活動,旨在通過談判、文書往來和其他手段來實現由統治階級利益所決定的國家對外政策方麵的目標和任務,以及捍衛該國在國外的權利和利益。”
蘇聯維辛斯基等主編的《外交辭典》這樣定義外交:“在某種意義上說,外交是對外政策的工具。對外政策實質上不僅決定外交的內容,而且也決定外交的性質和方法。”
法國學者加登在19世紀初所出版的《外交詳解教程》中認為:“廣義的外交是關於對外關係或外交事務的科學。在更為確切的意義上,外交是談判科學或藝術。”印度外交官潘尼迦在《外交的原則與實踐》一書中對外交下的定義是:用於國際政治關係的外交是在與其他國家關係中推進本國利益的藝術。
以上列舉的有代表性的外交定義是從不同角度對外交一詞的理解和解釋,在何謂外交方麵給人以很多知識和啟發,也從不同側麵反映了外交所包含的豐富內容,但如果進一步分析與考察,便會發現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欠缺。有的是把外交局限在某種形式而把其他形式疏漏掉,例如尼科鬆所使用的定義“外交就是用談判的方式來處理國際關係”,這一概括顯然不夠全麵。因為國際關係不僅通過談判方式,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處理。使用這樣的定義,會造成以偏概全,未能把屬於外交範疇的現象全包括進去。而有的定義涵蓋麵又過於寬泛,不僅把外交,也把國家間的其他一些事務包括了進去,例如薩道義關於外交的定義“以和平手段處理國與國之間的事務”便是如此。因為國與國之間以和平手段來處理的事務,並不僅限於外交,國與國之間就經濟、文化關係進行具體商談和處理,並不屬於外交的範疇。還有的定義盡管頗有見地,但失之抽象空泛,對外交行為本身不予界定,對外交究竟是什麼未交代清楚,而隻作抽象表述。這在法國、美國學者和印度外交官對外交的解釋中尤為突出。蘇聯學者對外交的定義概括性較強,對外交行為主體、外交方式、外交所要達到的目標等都有所闡述,但對外交目標的認識卻失之有誤,如說“捍衛該國在國外的權利和利益”,這顯然是為實行擴張主義和對別國進行幹涉提供借口。
那麼中國學者對外交的定義如何呢?近年來,我國不少外交學者曾專門探討過外交的定義。黃金祺在《概說外交》一書中,把外交概括成如下定義:“外交是獨立國家對外行使主權的官方行為,是一國捍衛本國利益和實施其對外政策的重要手段;外交采用的是和平方式,主要是談判和不同形式的對話,包括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從事外交活動的是正式代表國家的機構和人員,不僅是專職外交人員和外交機構,還包括國家首腦人物多種方式的直接參與;外交是處理國家關係的科學、藝術和技巧。”
金正昆在《外交學》一書中這樣定義外交:“外交,通常是指主權國家通過其官方代表,在遵守國際慣例的基礎上,為維護自身的利益,采用約定俗成的和平方式,與其他主權國家或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所進行的正式的、官方的交往與溝通,以便有效地處理國家關係、參與國際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