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八章(1 / 2)

一、法與正義的互動

1.正義是法的基本價值

正義對法的意義在於:

首先,正義是法的價值目標。追求正義的實現,是法律的理想,而且是首要的和最高的理想。

其次,正義是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評價法律優劣的尺度和標準。正義觀不僅評價人們行為公正善良與否,也評價現實中的法律和製度是否正當。

再次,正義推動法律的變革與進步。這方麵的典型例子是公民不服從的理論與實踐。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對抗法律的行為,其目的通常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發生一種改變”。美國20世紀60年代的黑人民權運動以及越戰爆發後的美國公民自發的反戰運動中的民眾反抗行為,促使羅爾斯撰寫《正義論》,並對這種現象予以理論闡釋。羅爾斯將正義問題從自上而下建構式的、權威主義式的“沉悶”中解脫出來,納入到市民社會的政治文化和法文化中去考察。

當國家政策或者法律和正義發生矛盾時,如何看待正義與法的關係。公民的不服從理論認為,當公民確信法或國家政策違反自己內心的正義感時,特別是雖違反國內法但符合國際法(如反戰),他就可以從自己的良心出發撤回自己的守法義務。這種政治意義的不服從行為應當是在公共場合公開進行的,而且要以非暴力的形式進行,旨在引起全體市民的共鳴,糾正不正義的國家政策或者法律。通過公民不服從可以使得社會秩序符合正義,社會公眾沉睡的正義感覺醒。正如著名學者阿倫特所評論的,美國公民通過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的公民不服從行為,恢複了美國的建國精神。

公民的不服從首先可以促進法律製度的完善。因為“幾乎每一種法律體係都包含一些毫無意義的甚至肯定有害的法律,服從它要麼不會使人受益,要麼更糟糕,還會造成傷害。”這種不服從的目的是要變更或消除這些缺欠而不是推翻整個法律製度。

其次,公民的不服從可以消除不正義或者校正對正義的偏離。羅爾斯認為:“具有適當限製和健全判斷的非暴力反抗有助於維持和加強正義製度。通過在忠於法律的範圍內反對不正義,它被用來禁止對正義的偏離,並在偏離出現時糾正它們。”

再次,公民的不服從可以增進公民自由和權利的保障。羅爾斯說:“在出現對基本自由的侵犯時,公民如果先考慮以正常的方式運用某些合理的政治呼籲手段,在過了適當的一段時間之後再運用非暴力反抗的形式來表示他們的反對,那麼自由就將更有保障而非更少保障。”

2.通過法實現正義

(1)通過立法使正義規範化和明確化

“既然正義秉性的特征是他律,它就隻能在一定條件下才能導致正義的行為。為了克服這一條件性,使正義具有自律的外表,社會必須訴諸法律。法律的強製手段迫使人們遵守正義規範,不論他們情願與否。”正義的要求先於法律的製定,由正義的要求引發而導致立法行為,從而使一定的正義要求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通過立法把正義的原則具體化為權利和義務,實現對資源、利益和責任的公正分配。但是,法律規範意義上的正義要轉化為社會現實,還要取決於法律正義得以實現的條件、手段、方式、途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