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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運短波

案例:吳某為某藥廠招聘的藥品營銷員,工作地點在東北三省。因為沒有固定的工作地點,藥廠在和他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仲裁機關所在地為訴訟管轄地。請問這一約定是否有效?

說法: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作為確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轄的依據是錯誤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於勞動關係不同於民事關係、行政關係,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勞動爭議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管轄地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空掛”的時間算不算工齡?

案例:張某大學畢業,去年來我公司應聘,與我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因其個人原因,今年才來我公司上班。日前我公司正在安排帶薪年休假。她報道沒來上班“空掛”的時間算不算工齡?

說法: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年休假待遇,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是以勞動關係建立,勞動者持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為基礎的。

“空掛”,隻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特別是連續的勞動,用人單位沒有和其形成勞動關係,這段時間不應計入工齡,當然不應計算在享受帶薪休假待遇的工作時間內。

單位應否給長期“失聯”職工辦理退休手續?

案例:何某是某服裝廠的縫紉工,八年前兒媳婦生孩子請假一個月去外地照料。一去八年沒來單位上班,單位沒給她開工資、沒找她,也沒和她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她也沒找單位。如今何某到了退休年齡,來單位要求辦理退休手續,並補發八年事假工資,請問這種要求能否獲得法律支持。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何某長期不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雖然單位沒有和她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她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已處於實際解除的狀態。因此何某的補發事假工資等請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疑難問題的複函》(1994年2月8日)的規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前有曠工行為,企業應當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時給以處理。若企業未及時處理,而職工已達退休年齡,則企業應予辦理退休手續。可以給其辦理退休手續。(王景龍 李峰 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