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製度經濟學再看城市房屋拆遷(1 / 2)

新製度經濟學再看城市房屋拆遷

宏觀經濟

作者:何玉婷

摘要:隨著城市化推進和“經營城市”理念引導,全國各地紛紛出台舊城改造、土地征收拆遷政策,然而由於我國土地征收拆遷製度尚不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產權界定不清晰,拆遷成本急劇攀升,加之拆遷過程中人本理念缺失,很多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頻頻出現問題,甚至引發激烈的矛盾糾紛,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本文著重利用新製度經濟學中產權和交易費用相關理論,淺析土地使用權產權未清晰界定如何造成拆遷交易成本增加,進而提出一些可行性政策。

關鍵詞:土地使用權;產權;交易費用;拆遷補償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2-000-01

新製度經濟學,正如科斯所說,就是用主流的經濟學方法分析製度的經濟學,盛洪用兩句話對此作了簡要概述:產權,即受製度保護的利益,產權製度既涉及對產權的界定,又涉及對產權的保護;交易費用,即指達成契約和保證契約執行費用。[1]

一、新製度經濟學產權和交易費用理論

新製度經濟學家對產權的理解各不相同,一般認為產權是種權利,體現一種社會關係,是社會的基礎性規則。同時它也是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的權利束。產權可以在其界定清晰的基礎上進行市場交易,此外它還是一套激勵約束機製,直接影響資源配置效率。所以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產權的界定,將提高交易效率,更好地對國有土地進行配置使用。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提出,交易費用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產權的費用,發現交易對象和交易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訂立合同的和督促契約條款嚴格履行的費用等。綜上,明確的產權界定提供了人們進行一切交易活動的基礎,能有效減少交易成本,這很符合理性人的經濟要求。

二、我國房屋拆遷現狀及其製度經濟學分析

1.拆遷及涉及的土地問題

從表象看,拆遷指向似乎僅是房屋,但本質上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是在公權力幹預下平等主體之間土地使用權的產權交易,以實現對該土地的再開發和再利用。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公民最核心的私有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私有獨立產權,是不完全物權,權利人直接和不特定多數人發生法律關係,可以獨立行使物權請求以保護自己合法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2.土地使用權產權界定不明及其所致補償製度弊病的分析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被憲法確定為一項私有產權,在涉及對其征收、征用、拆遷時,應當考慮補償。城鎮國有土地上附著著各種不同所有權的房屋,這些房屋因擁有土地使用權而存在,所以被拆遷人的財產價值構成不僅涵蓋房產,更應體現土地價值。法律對房屋所有權做了明確規定,因此對其拆遷補償也是確定的。而對土地使用權,立法政策上的空白導致的“以房屋補償掩蓋了土地”或是“在處置房屋財產權時將土地含入其中,土地財產權本身又單獨重複處置”[2]。

從現有產權製度看,我國已具備相對完善的房屋產權製度。房屋產權證就是房屋所有者享有房屋所有權的權屬證明,但對於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歸屬較為模糊。其中主要的問題包括:第一、公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權並不明確;第二、房、地補償的界定不清。[3]而依據土地使用權的獨立產權性質,應使用有償轉讓製度,房地產開發及拆遷行為應依法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鎮拆遷費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