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黨的組織原則——民主集中製(2 / 2)

關於“國際”的地方組織形式。由於各國工人運動的發展水平很不相同,各國的工人組織還不統一,因而在“國際”的組織形式上也不能不反映出這種曆史特點。“國際”最初成立時,不僅有各支部和聯合會,而且還保留著形形色色的有專有名稱的工人組織,如工人教育協會、職工會、工人合作社、互助會等。直到1871年,“國際”才通過一項決議,即關於組織的決議,對各級地方組織的名稱作出了統一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任何地方組織不得再使用宗派名稱,如實證主義派、互助主義派、集體主義派、共產主義派等,並且不得以成立“宣傳支部”為名而建立違背“國際”共同任務的自治組織。

隨著時間的推移,“國際”的組織機構有所變動和加強,總委員會的權力進一步擴大。馬克思、恩格斯從加強“國際”的組織建設的需要,貫徹“國際”章程中所規定的民主集中製出發,根據“國際”組織的發展以及“國際”內部存在的巴枯寧主義的分裂活動的情況,感到有加強“國際”的組織紀律和加強總委員會領導作用的必要,在1869年9月召開的第一國際第四次代表大會上,馬克思授意總委員會提出《關於加強總委員會職權的決議》,規定總委員會有權決定接受或不接受新的工人組織加入“國際”,有權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開除任何一個支部。針對巴枯寧分子的分裂活動,1871年9月在倫敦召開的代表大會上,作出了關於組織問題的決議,不僅在“國際”組織形式上有所變動,而且還進一步加強了總委員會的領導權力,規定各地方支部應定期向總委員會報告工作,並且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有權開除任何支部。上述規定,鞏固了“國際”的組織紀律,打擊了巴枯寧派的分裂活動,也反映了馬克思、恩格斯將“國際”變為一個強大的、統一集中的、有嚴格紀律的國際無產階級政黨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