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陝甘寧邊區監所史(1 / 3)

陝甘寧邊區時期監所的建立和實踐,在改造罪犯事業上取得非常令人欽佩的成績,不僅為鞏固邊區政權做出了貢獻,而且為新中國的監獄製度的建設積累了極為寶貴的曆史經驗,在中國法製史上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第一節 機構的設置

陝甘寧邊區的監所分看守所和監獄兩種管理改造犯人的機關,看守所是屬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或陝甘寧邊區公安機關領導,監獄隸屬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或所屬行政區法院或高等分庭領導。

(一)看守所

1937年7月9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在延安成立,隨之也就在延安建立了看守所,看守所負責收押、點驗、看管人犯及對於人犯保管財物,進行政治思想轉變教育、分配勞動生產、考查犯人在守法中的一切表現。由警衛隊專管放哨、守衛、押解、緝捕及監視人犯。1940年,看守所管押人犯200多名。看守所長1人,看守人員4名,兩排缺乏武器的警衛隊,但尚能盡職,很少發生犯人逃脫的事情。外來參觀的人員,對於邊區犯人的管理、教育、勞動、衛生及娛樂生活各方麵,均極讚譽,認為邊區以外的監所所不及。

邊區的看守所,分為兩級:一是高等法院看守所,二是各縣看守所。看守所的法律地位及隸所關係,在1939年1月召開的陝甘寧邊區第一屆參政會通過的《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中明確規定“高等法院看守所的所長及看守員服從法院院長之領導,執行其職務”。初建時,看守所同時關押已決犯和未決犯。為了組織生產勞動,看守所將全所犯人按已決犯和未決犯,分編為兩個大隊,已決犯稱為勞作隊。先後榮任看守所所長的是楊佛榮、黃炳清、宋代興等。

各縣看守所,1937年9月20日邊區政府成立後,各縣看守所歸縣保安科領導,各縣司法機關沒有看守所,所需要拘留的人和已決犯未決犯,統一羈押在保安科看守所。因為司法機關不管看守所的工作,司法承審員裁判員對判決後犯人的一切情況不了解,致使“對於犯人之管教有諸多不便”。為此,1944年5月12日,陝甘寧邊區政府戰字第“818”號命令決定,各縣司法處另設立看守所一所。設看守員1名,直屬縣司法處領導,凡罰苦役6個月以下者,留縣看守所管教。但是,由於當時戰爭艱苦環境,人員和設備的缺乏,有些縣的看守所仍與保安科合在一起。到1944年9月份,全邊區29個縣1個市,司法係統共有看守所26個,延安市地方法院未單獨設立看守所,所需關押的犯人,和高等法院共同使用一所。到1946年春,各縣司法處都建立了看守所,配置所長1名,看守員若幹人,所長受審判員領導,負責看守所的全麵工作。1947年,解放戰爭開始後,多數縣司法看守所交保安科管理。

高等分庭看守所,於1946年初各分庭始設看守所,同所在地之縣司法處分設看守所各一處。對判處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分庭派員半年解送一次,解交高等法院監獄管押改造。1947年,解放戰爭開始後,各分庭看守所與分區保安處的看守所合並在一起,完全由保安處專管該項工作,分庭僅是羈押犯人,平時亦隻去了解一下情況給建議而已。

(二)監獄

1942年9月,高等法院正式成立了監獄,駐地延安三十裏鋪,典獄長李育英。邊區的監獄分為兩級,一是高等法院監獄,二是高等法院分庭監獄。

1.高等法院監獄

根據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高等法院設立勞動感化院”。1941年1月3日,高等法院將駐在延安三十裏鋪屬安塞李家溝看守所管理的已決犯勞作隊,劃分出來,成立了延安生產總所,安塞為勞動生產分所,總所負責組織已決犯人從事各種工農業生產。1942年9月,根據邊區政府決定,將勞動生產總所改為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監獄,收押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人犯。

高等法院負責協助院長管理監所工作的職能機構,曾是典獄科和執行處。典獄科於1941年成立,於1945年底撤銷。1942年8月成立執行處,不久,亦撤銷。

監獄的主要機構設置。稱勞動生產總所時期設所長1人,科員3人,看守員2人。1942年增設督察員,醫生、護士等。1945年底,監獄工作人員增至8人,典獄長1人,典獄員3人,看守員4人。1947年3月,蔣介石胡宗南部進攻延安,監獄對在押犯人中的極少數反動頑固分子,不堪改造的分子,予以處決。對罪行較輕、表現好的絕大多數犯人交鄉執行,或放外役到各機關單位監督改造,少數犯人隨高等法院過黃河到山西各地。1948年4月21日延安光複後,監獄遷回故地,逐步整頓、恢複組織機構。1949年7月,陝甘寧邊區監獄遷至西安青年路,接收了原國民黨“陝西省第一監獄”,更名為陝西省監獄,監獄長趙生英隸屬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麵臨大城市的複雜鬥爭環境,犯人亦劇增,成分又複雜,收押的犯人多為國民黨特務分子和趁火打劫的搶劫犯,管理教育和警戒的任務十分繁重。故監獄擴大了組織機構,工作人員也大為增加,增至46人,進一步明確了職責。在高等法院領導下,設置正副典獄長各1人,下設4科1隊。即文贖科,負責管理犯人的各項登記統計,案卷的整理保管等文書工作;管教科,負責犯人的政治文化教育,管理犯人的生活,組織犯人生產及對犯人的考核等;總務科,管理犯人的後勤工作;醫務科,負責犯人的醫療衛生工作;警衛隊,負責監獄的保衛和犯人的警戒工作。

從1942年9月至1950年1月,先後榮任正副典獄長的有:李育英、劉漢鼎、黨鴻魁、李福元、劉豐、趙生英(陝西省監獄長)等。

2.行政區法院監獄

1949年,隨著解放區的擴大,成立了晉南人民法院,陝北人民法院、甘肅人民法院、寧夏人民法院、青海人民法院等行政區人民法院,同受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領導。陝北人民法院下設有陝北監獄,晉南人民法院設有兩個監獄,一設運城,一設臨汾,其他行政區法院監獄的設置不詳。

陝北監獄

陝北監獄是隨著陝北人民法院於1949年5月5日成立的同時成立,駐延安三十裏鋪陝甘寧邊區監獄舊址。陝甘寧邊區監獄給陝北監獄移留工作人員20名,其中幹部4名(典獄長、教員、農場場長、警衛排排長各1名),戰士16名。移交犯人275名,男264名,女11名。其中監內犯人139名,男128名,女11名,外役犯人136名。移交財產共人民幣345774元,其中現金7000元,原料棉花1477斤,折合人民幣125545元,羊毛178斤,折合人民幣213229元。未計價手搖紡車30架。

至1949年底,管押犯人355名,(包括外役犯人92人),其中男334人,女21人。有資財750萬元(折米150石),周轉資金(包括原料)240萬元(折米48石),工具折價510萬元(折米102石)。有馬拉推棉機3部、七七紡紗機10架、手搖紡紗機100架,手拉織布機4架,小織麵機(腰機)3架,?線車16架,打繩車、鏇床、織襪機、製算盤機、加撚機各1架,小彈花弓2支。

監獄下設股,附屬工廠反而設科,這是因為陝北是經濟落後,人口居住分散,生產方式低下,就在邊區監獄時期,管押的人犯亦較少,無設科慣例。通常隻設看守員2-3人,教員1-2人,負責人犯管理、教育工作,所以在行政組織上未批準設科。工廠因為監獄和陝北實業公司合辦,監獄出人犯,實業公司出資金而開設,在日常工作上,監獄專管人犯的管理教育,生產及推銷產品,由實業公司負責。根據陝北各工廠組織慣例,特設有科,所以形成監獄這個畸形的組織形態。

克服困難,迅速安排犯人全部就業生產。

由邊區監獄移交下139名犯人,生產資財很薄弱,所以當時擺在監獄麵前的首要任務,就是如何迅速使全部人犯就業生產的問題。監獄除利用舊有的工具繼續進行紡棉、紡毛線外,又組織了部分在監閑手人犯集體包外工(指監外生產),這樣,還不能解決所有人犯從事生產,又采取手撚毛線的落後生產方式來克服監內人犯不能全部生產的現象。經兩個禮拜的生產收入,購置回部分木料,抽調有木工技能的人犯逐漸大量製造紡車,又購買了4架“七七”紡紗木機,在6月底,基本上克服了工具不足的困難,實現了人犯全部就業生產的目的。

說明:另陝北行署決定,由高等法院派犯人,實業公司出資金,分設新華二廠,其組織及人事,未列入高等法院係統。

由於長刑期人犯的陸續增加,對人犯的管教、生產及監內其他行政事務工作量亦增加,非為一個典獄長,一個教員所能勝任,故經陝北法院及陝北行署的批準,將監內生產積極且有工作經驗的刑期將滿的三名犯人擔任看守員工作,在監內設立了股。又於八月份,成立了新華工廠和女犯看守所。

實行分紅製,激勵犯人生產積極性。

根據邊區法院馬錫五院長和喬鬆山副院長的指示,陝北監獄犯人生產實行分紅製,農場每年冬季分紅,監內紡織生產每月分紅一次。分紅的辦法是:給每一個犯人每月都定生產任務,超過任務部分,按工具的不同,分別以三七開(犯人七監獄三)、對半開(犯人與監獄各半)分紅,實行以來,犯人們絕大多數能努力生產。如監內7月份實行獎勵製,全月紡毛線者61人,生產毛線307斤;紡棉線者86人,生產棉線298斤。8月份實行了分紅製後,紡毛線697斤,紡棉線620斤,增加了210%強。貪汙犯馬德淩、破壞政權犯楊樹生等人由7月份每人每日紡棉線6兩,在8月份增加到8兩。尤其農場犯人,自分紅利後,冬季副業生產更加積極,如馬加兆去南泥灣農場將凍壞的冬瓜切成片並挖得瓜子3升繳回農場,又將麻柴漚好,剝得50斤麻還搓成繩12條,解決了繩的部分困難。監獄自從實行分紅製以來,犯人不僅改造情緒更加穩定,確實激勵了犯人的生產積極性,既解決了監獄財政開支的不足,減輕了人民負擔,提高了犯人的夥食標準,又增加了犯人出獄後建設家務的資金和信心。

3.高等分庭監獄。1943年3月,在邊區政府所轄各分區之專員公署所在地,設置了高等法院分庭。1944年5月12日,陝甘寧邊區政府戰字第“818”號命令決定“各分區設監獄一所”,稱為分監。設置典獄員1人,看守由警衛隊擔任,在分庭庭長領導下,負責犯人的具體管理教育工作。收押管教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刑事犯。由於各分監成立後的一年多時間內關押的人犯很少,有的分監一年僅關幾個犯人,證明無分設分監之必要,因此,1945年12月29日,邊區推事審判員聯席會議決定撤銷了各高等分庭監獄。分庭犯人仍由其所在地的縣司法處看守所關押改造。

邊區各級監所的警衛組織設置,縣監所設一個警衛班,由縣警衛隊派用;高等法院監所的警衛隊,由邊區政府保衛團派警衛戰士執行任務。

邊區監所組織在1939年前,工作人員少,機構簡單,設施簡陋。以後,雖有發展,但除了高等法院監獄和看守所組織機構比較完備外,不論分庭監獄和各縣看守所都是很不完善的。

第二節 監所管教犯人的方針政策

一、方針政策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的監獄,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及解放戰爭後這三個階段中,因條件、時局的不同,教育改造犯人的方針也不同。但對犯人感化教育、爭取改造的總方針始終未變。

(一)禁止封建的體罰肉刑,實行爭取感化方針

1938年,高等法院代院長雷經天提出,“邊區對於犯人,完全采取教育感化的方法,爭取犯人回轉到我們這方麵來。”

1939年1月,邊區第一屆參議會上,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談到司法工作時指出:“對於一般犯人,更多注意政治教育和感化,使他們改邪歸正,禁止對犯人實行報複手段和虐待犯人”。

1941年5月1日,中共邊區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準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七條規定:“改進司法工作,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不重口供。對於漢奸分子,除絕對堅決不願改悔者外,不問其過去行為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爭取感化轉變,給以政治上與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對於一切陰謀破壞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處置辦法仿此。”

1944年5月12日,陝甘寧邊區政府戰字第818號命令明確規定:“監獄、看守所內,要經常注意清潔衛生,室內要幹燥、光線充足、空氣流通。對犯人著重教育感化,不得有虐待行為。犯人在教育期間,幫助他們自覺的守法,幫助他們訂出個人生產及學習政治、文化的計劃。對犯人之生活,如飲食、起居、疾病等,亦須經常關切之。”

(二)實行犯人自管自教,思想改造與勞動生產相結合的方針

在抗日戰爭勝利後,1945年秋邊區法院監獄有360名人犯,監獄內設有毛織廠、紡紗廠,三十裏鋪的勞改農場,監內有50把手搖紡車。為了提高犯人的認識,在自管自教的方針指導下,保證犯人在勞動中得到改造,除每天早晨按照生活小組保證2小時集體學習外,在生產方麵建立計工分紅製。管理和文化娛樂方麵,監內有犯人自己辦的俱樂部,在俱樂部領導下,進行出版牆報、黑板報、音樂娛樂、討論會等文化娛樂活動。俱樂部配合行政進行獎評記功,表現特別好的予以減刑、外役、提前釋放等優待。犯人有病除在生活上照顧外,並設有衛生所,必要時尚可介紹住醫院治療。因此,監內絕大多數犯人都在生產競賽的熱潮中生活,生活得到自給的成績。釋放犯人時,開會發動犯人對被釋放者進行討論作出鑒定,並互相訂立公約,保證出獄後努力勞動生產,自食其力,作一個好公民。出獄時,舉行會餐,典獄長給出監人看酒,有的犯人感動的向大家說:“我回去一定要好好生產,決對再不犯法,再犯了法,就沒臉麵見典獄長。”犯人是由各種不良因素包括舊社會不良製度所造成的,他們也是人,因此,監獄尊重他們的人格,毫不歧視他們,處處關心愛護他們,在政治上、文化上對他們進行提高,經濟上幫助他們,改造他們的思想,使他們養成熱愛勞動的習慣,提高他們的勞動技能,所以外國友人及國統區的友人參觀了邊區法院的監獄後,稱讚監獄是工廠、是改造思想提高文化的學校。由此,監獄和犯人建立起親密的關係。

二、指導思想

尊重犯人的人格,一切以人對待,這既是監所領導幹部和管教人員對待犯人的指導思想,也是他們的信條。

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1941年5月1日在總結政府工作中談到監所工作經驗時說:“犯人之所以甘為犯人,主要是由於社會不把他當人,要恢複他的人格,必自尊重他是一個‘人’始。”同年10月,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在司法工作報告中提出:“犯人雖然犯了錯誤,既不是死刑,我們則希望他們好好轉變錯誤,將來成為一個完善的公民,因此,就要尊重他的人格。”1949年9月,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馬錫五、副院長喬鬆山在陝西省典獄長趙生英的工作報告上批示:“把犯人看成人,是一件很重要的思想問題”。並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提高幹部的思想認識問題。

雷經天院長曾講:“你們(指監管人員)首先要記住犯人兩個字中的‘人’字,因為他們是人,便一切要給以人的待遇。但也不能忘記了‘犯’字,更因為他們是犯了錯誤(罪行)的人,更要負責施以教育,使其改正錯誤,去掉犯罪的惡劣習慣,變成為一個普通的人。最好的教育辦法便是發揚其自尊心,使他們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監獄領導和監管人員,根據上述指導思想,發揚民主的自治辦法管理監獄,監獄領導隻處於監督指導地位。犯人采用自由的無記名投票選舉自己的隊長、組長以管理自己。選出俱樂部委員以管理生活。如果他們在生活上思想上還有錯處,監獄領導不給以任何肉體處罰和精神上的刺激,不打罵、不加鐐銬、餓飯、關黑房子,國民黨政府監獄那一套肉刑在邊區監獄看不到。誰錯了隻有小組的批評和自我反省。還不能改正的人,監獄領導便向他耐心解釋說服,仍然無效時,便來一個全體大會批評。對最頑固的分子,唯一處罰,是停止他工作、學習和娛樂,使其獨自坐下來想一想。監獄領導多使用鼓勵表揚的辦法,犯人做工做得好,思想進步,學習努力,每點極小的進步,都隨時加以褒揚。半年開一次檢討會,各小組自由地互相批評討論,對每個人作出鑒定,再經過全體討論通過和監獄領導的批準,便成為這半年的鑒定,法院根據這種鑒定,將徹底改正錯誤的人予以減刑或假釋。

犯人的日常生活分為4段,早晨4小時學習,中午是7小時的生產,晚飯後是休息娛樂時間,點燈後進行自學或討論會。

學習分識字、勞動技術、寫日常應用文、時事報告以及對法律的認識。除監管幹部任教員外,從犯人中間選出文化較高的人充當小先生。犯人中開展消滅文盲運動,開展學習競賽。教者和學者每月開一次學習檢討會,檢討成績缺點和訂出下月新計劃。

犯人生活,供給標準除每月減少一斤豬肉外(1944年),其他與監管幹部同衣同食外,以至日用品的毛巾、牙刷、肥皂和學習紙筆文具都由公家發給。每月有醫生給犯人檢查身體一次。犯人住的窯洞打掃的清潔衛生。門上沒有鐵鎖。遠處崗亭上站著衛兵守衛。

每個星期六晚上,有犯人俱樂部組織的娛樂晚會,監管幹部也去參加,還組織棋類、撲克比賽,讓犯人縱情娛樂玩耍,洗去一周緊張的勞作和學習的疲勞。

因為他們是人,除了限製自由行動外,一切人所有的要求都被照顧到了,準許他們的父母、妻子來監探視,輕刑犯一年有一度假日,準許其回家一次,較重犯雖不許其回家,但在規定假期中,準其妻子到監中與其同居一至兩晚。就是日常犯人的親屬到監探視,讓他們父子、夫妻相聚首一室,從容談話。犯人家屬如是遠道而來的,監獄招待宿食,和監管幹部家屬同等看待。

在監所領導和管教幹部堅持執行教育感化的方針政策下,這一切合乎人情的待遇,推動了大批犯人積極改正錯誤、力求上進,收到應有的效果。絕大部分犯人變成了善良的公民。

任何事物的發展,不是一帆風順的,有其不成熟到成熟到完善等階段,尊重犯人人格,把犯人當人對待的指導思想的貫徹落實也不是一帆風順的,是邊區政府和各級司法機關不斷與侮辱打罵體罰犯人的錯誤思想和行為作鬥爭而逐步得到真正貫徹落實的,其發展經曆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37年至1939年,為逐步明確階段。

1937年10月27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曾發出通知:“……為防止犯人逃跑及易於辨認起見,特令犯人穿著半紅半藍的衫褲,發蓄在頭之左右方,頭頂及前後頭部之發,一律剃光”,並要求各單位及廣大群眾,“見有此種人自由行動者,無疑係本院逃跑之犯人,即希拘捕送來究辦。”這種強令犯人穿兩色衣,特別是令犯人剃陰陽頭的做法,對犯人人格有所傷害,致犯人與法律、監所產生對抗情緒,不利於教育改造工作。但1939年很快就作了糾正。還有個別管教幹部,感染了舊的管理惡習,對犯人施行肉刑、打罵犯人。1937年在監犯人王堅,對看守的管教人員施用非刑做法不滿,曾寫信給邊區政府主席,控告所長×××。林伯渠主席、李鼎銘副主席將信交給謝覺哉副議長和羅邁秘書長認真查處。查實“×××同誌在看守所裏隨便處罰犯人……如戴手銬、捆繩子、肩石頭七塊,不準犯人拉屎拉尿等等”。“專學會舊監獄對待犯人的一套懲罰辦法,將監所與外麵隔絕起來,造成一種特殊的統治”。高等法院對×××同誌多次批評和教育,並責令其作了深刻的檢討。1938年10月30日,國民黨統治區進步人士汪漫鐸、楊楓參觀了高等法院看守所後題詞:“邊區法院,利用原有的優點,再進一步地變成一個‘由罪犯做新人的大學’。”並稱讚道:監所“主要的特點,是對犯人用人的態度,不是對牲畜的態度”。說明陝甘寧邊區政府、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從成立起,就堅持把犯人以人看待,尊重犯人人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