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審判(2)(2 / 3)

所以,在當年頒布的《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二次修正草案》中,第一條明確規定:男女結婚以自願為原則;禁止包辦、強迫及買賣婚姻;禁止童養媳、童養婿及站年漢。

三、審判抗屬離婚案件

抗屬離婚案,是當年司法機關最難辦理的案件之一。

《陝甘寧邊區抗屬離婚處理辦法》規定:“抗日戰士之妻5年以上不得其夫音訊者,(方)得提出離婚之請求。經當地政府查明屬實,或無下落者,由請求人書具,親屬憑證,允其離婚。”“抗日戰士與女方訂立婚約,如該戰士3年無音訊,或雖有音訊而女方已超過結婚年齡5年仍不能結婚時,經查明事實,女方得以解除婚約,但須經由當地政府登記之。”

請求司法機關辦理離婚的抗屬,司法機關多數不予支持,但是她們就到處哭鬧,不回家生產,她們說:“花開能有幾日紅?”“綠葉等成紅葉,紅葉等成黃葉。”“不是沒吃沒穿,什麼都不短,就是短個人。”還有已和抗日戰士訂婚未結婚的女子,超過結婚年齡的僅清澗一縣20歲以上的就有50餘人,延川縣有28人。養私生子,亂找男人(俗稱打遊擊)的也不少。司法機關一旦判決抗屬離婚了,很怪,這裏一離,那裏的戰士就回來了,向縣政府司法處吵鬧要老婆,住在政府不走,並說:“我們在前方流血犧牲抗戰,你們在後方搞掉我的老婆。”等到不能解決問題時,又往往發生搶婚。如清澗縣抗日戰士史有才之未婚妻與人結婚已生3子,該戰士以炸彈威脅女方跟回去。延川縣範德善的兒子1944年從部隊回來,聯合村內自衛軍,搶回他已改嫁的老婆。

有的地方,由於抗屬妻子鬧離婚或向婆公要女婿,造的沒法了,就采取臨時招夫的辦法緩解矛盾。如延長縣劉富的兒子1936年從軍,其妻在家常向劉富要丈夫,劉無耐,給招了個男子,說明兒子上午回來,招夫下午就走。有的是三家訂約,替戰士負責,為回來的戰士另娶老婆。有的地方則不然,采取積極的教育辦法,解決問題。如綏德縣抗屬離婚鬧得不行了,就派員在抗大各隊,分別進行專門報告,道理講清楚了,事情也就好辦了,一些抗屬等待其夫確實年長了,判決離婚後,抗日戰士也就不鬧了。

抗屬離婚年限限的太長,實則剝奪了抗日軍屬的人身自由權,但在抗日戰爭與解放戰爭中,是起了安定戰士積極作戰情緒的作用,女子為國家的戰爭勝利,舍棄數年夫妻之歡是應該的,符合私益服從公益原則的。

四、陝北法院對婚姻案件的審判

1949年9月12日,陝北人民法院院長劉耀三《司法政策及任務》的報告中講:經不完全統計,婚姻問題及男女關係問題,占民刑案件總數的50%。以後可能要百分之六七十。其原因是:陝北文化落後,雖民主政權建立十數年,一向提倡婚姻自由,但因過去一個時期曾強調照顧勞動群眾的利益,對婚姻案件的處理上,發生過某些遷就,也給一般受家庭壓迫和不滿意買賣婚姻的婦女種下“離婚不容易”的印象,助長了買賣包辦婚姻的滋長,加之本身封建思想的束縛及父母的限製,形成“離婚是丟人的事”的落後意識,所以他們寧願忍氣吞聲受著痛苦,或者自殺,用死的方式離開她不滿意的男人,或聯絡自己心愛的男子共同逃跑,或更慘的殺死丈夫,借以達到自己婚姻自主的目的,而不提離婚,因此因奸害本夫的命案,因奸逃跑等妨害婚姻家庭的案件增多。近年來,在婚姻自由進一步的提高下,離婚案件增多了,這是一個進步的現象。打擊了不合理的買賣婚姻製度。預計在政府堅持婚姻自由的政策下,一二年內婚姻案件不會增多,買賣的婚姻會減少,殺人的案件亦會減少。但是直到1949年,全國解放區發生的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屢見不鮮,而且屢禁不止。這是什麼原因?一是陝甘寧邊區廣大群眾文化較落後;二是經濟基礎薄弱;三是發生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問題如何依法製裁,法律規定不明確;四是好多幹部群眾對婚姻自由,思想上沒有真正接受,婚姻條例在好多農村束之高閣,一些區鄉幹部甚至縣級以上幹部家庭娶妻嫁女,不是買賣包辦的很少;五是一度時期,政府和司法機關執行婚姻條例發生或左或右的偏向。

1949年農曆四月二十五日,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批答各縣處理婚姻案件稱:吳堡縣處理婚姻案件,一般地說是正確的,掌握了婚姻自由與反對封建的買賣婚姻的原則。將二次買賣婚姻以妨害婚姻罪論處是對的。所以在一個婚姻案件判決離婚之後,司法機關應主動地負責地責成區鄉政府監視其今後的婚姻不準再行買賣。更重要的是發動群眾監督、檢舉。二次買賣之財禮堅決沒收,嚴重者應予刑事處分,並應召集群眾會處理,以教育提高群眾覺悟。吳堡縣對李玉成訴宋永泰的二次賣女案就是這樣處理的。這是消滅買賣婚姻應有的嚴肅態度與步驟,值得推行。

批答還強調與買賣婚姻製度鬥爭的一個關鍵,首先是要搞通廣大幹部的思想,從幹部做起,幹部不搞買賣婚姻,如有違者,應堅決依法製裁,絕不遷就。如佳縣某區組織科長呂世珠幹涉其姐呂偉偉的婚姻自由(呂偉偉與常明離婚後,自願與常文才結婚)並將呂偉偉及其夫常文才二人擅自捆打。這種封建思想(包辦)與國民黨作風(捆打人)是我們不能容忍的。佳縣對呂世珠等非法捆打、包辦婚姻予以嚴格訓誡並判決呂偉偉與常文才婚姻有效,受到廣大幹部群眾的讚許。

案例:

陝北人民法院綏德分庭民事判決書(原文)

上訴人:宋鐵仁,女,年27歲,娘家住吳堡縣岔區四鄉孟家山村。被上訴人:王起祥,男,年22歲,吳堡岔區四鄉山頭村人。

王增昌,男,年35歲,住址同上。

王鴻汝,男,年42歲,住址同上。

王根栓,男,年32歲,住址同上。

王魁,男,年52歲,住址同上。

王福,男,年23歲,住址同上。

王鴻飛,男,住址同上。

關係人:王積喜,男,年52歲,王發旺之父。

李運光,男,年34歲,吳堡縣李區四鄉橫灣山村人。

宋汝華,男,年45歲,吳堡縣岔區四鄉孟家山村人。

王鴻恩,男,年56歲,吳堡縣岔區四鄉山頭村人。

上列各當事人為婚姻及詐欺涉訟一案,不服吳堡縣初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庭審訊、調查及研究討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撤銷。宋鐵仁與王發旺之婚姻準予離異。

王積喜除當庭批評及沒收其所得彩禮銀洋一部分(30元)外,不再科刑。宋汝華除當庭批評及沒收其所得全部彩禮外,不再科刑。

王起祥、王增昌、王鴻汝、王銀栓、王魁、王福和王鴻飛等7人所詐取之土布11匹全部予以沒收。此外,除一審已予該等應得處分外,不再究辦。

宋鐵仁與李運光二人同意繼續成婚,應視為有效。

事實:

緣王積喜之子王發旺於早年參加八路軍,於1940年3月回家與宋鐵仁結婚,婚後未及半月即離家歸隊(一二?師某團醫院)。及1941年曾回來一信,後八九年無音信。宋氏等待無望不願孤守,要求改嫁。其翁父王積喜亦同意,並曾先後為伊找對象三四人,均因得錢不多而未成。今年4月間經由媒人王鴻恩介紹與李運光自願結婚。約定婚前給原夫家王積喜銀洋100元,娘家宋汝華銀洋40元,媒人王鴻恩銀洋20元。已付夫家銀洋87元、棉花18斤折洋9元,共計96元。付娘家昌呢3匹折洋20元,下欠20元。付媒人土布11匹折洋24元。4月19日,媒人和宋鐵仁出村與李運光結婚,該村王增昌聯絡村內無賴王鴻汝、王銀栓、王福、王魁等7人星夜出村阻擋詐財,至時兩方相遇,王增昌等人手持鐵鍬一起堵住王、宋去路,並出口謾罵。王鴻恩見勢將實情說知眾人,並將自己所得土布8匹如數交付該等後方放行。王增昌等7人回村後即將此土布瓜分,多則2匹,少則2丈。王起祥分得2丈嫌少,旋即報告政府。經吳堡縣審理判決不準宋鐵仁與李運光結婚,並科有關人以徒刑及沒收錢物等處理。宋鐵仁不服,上訴本庭稱:“我與王姓結婚已10年,同居不上10天,王姓一去不返,八九年音訊全無,政府讓我等到何時?如政府不讓我另行改嫁,我隻有一死了之”雲雲。據王積喜訴稱:“我兒八九年無音訊,媳婦不願久住,常常生事生非,況我也維持不了其生活,讓她改嫁為好。萬一我兒子回來,由我負責。至於人價我已花用了大部,要我全退實在無法”等語。以上事實均筆錄在卷。

理由:

依據上述事實,王發旺與宋鐵仁結婚不久即返回部隊,已9年既無音訊,又不返回,其妻宋氏因此不願長守空閨要求另嫁,自在情理。其翁父、母亦表示同意,應視為合法。惟夫家王積喜、娘家宋汝華、媒人王鴻恩得錢一節,實屬違法,依法應予全部沒收。但王積喜家境貧苦,已將所得錢大部花費,故除將其所交到之銀洋30元予以沒收外,下餘李姓欠其20元之欠條作廢,不得再向李姓索取。王鴻恩得之土布8匹已被王增昌等7人詐去,故不向其沒收。上述三人除法庭批評外,不再科刑。王增昌等7人手持鐵鍬,圖利聚集妨害宋鐵仁之婚姻,顯是封建社會遺毒之返複,此種無賴流氓行為既妨害他人婚姻,又危害新民主社會秩序,故除將詐取之土布11匹如數沒收外,尚應嚴格教育。王起祥事先參與阻擋,事後卻又因少分贓物而不滿告發,其動機實不可原諒,本應嚴肅處理,惟初審已予處理,故可再不究處。宋鐵仁與李運光二人仍願繼續結為夫妻,自應視為合法有效。而吳堡縣司法處強行判決宋、李婚姻離異,顯屬不合,應予複更。

基此理由,特判決如主文。

1949年8月10日

從上列表看出,(一)貧苦階層離婚占多數;(二)女方提出離婚占多數;(三)因買賣婚姻而引起糾紛的占多數;(四)離婚後女方給男方賠米的占多數。

為了不使窮人吃虧,不至於再娶不到老婆,為了保護農村家庭生產單位,1942年至1945年綏德司法處對判決婚姻案件的方針是:盡量不準離,即使準離也要按男方經濟狀況予以賠米。但事實如何呢?如果女方堅決要離的,拖過幾年到底還是離了,賠點米又因買女人價高,仍然買不到老婆,生產反而耽誤了。例如黃恩成離婚案,女方給黃賠了米,黃還是不滿意,告個不休。子洲縣王治安之妻霍玉蘭,因離婚賠償男方小米6石,連同打官司花費共負債小米10多石。離去了不愛的男人,留下了愁苦的債務,後來債主要料米逼的不行了,於是公開給人說:誰給我還債,我就和誰結婚。

第六節 陝甘寧邊區民事判決書舉隅

(一)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常維信(常滿),男,三十五歲,米脂白家焉村,農民。

被上訴人高申氏,女,三十二歲,米脂城內馬巷圪台。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涉訟案,上訴人不服米脂縣務委員會於民國三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變更。

常維信返還高申氏邊幣八百元。

事實:

常維信於民國二十二年借得高申氏銀幣三十元,至今十一年,高申氏疊索債款,常維信又不返還,因報訴於米脂縣務委員會判決常維信停息返還高申氏本銀三十元,按米脂邊區銀行分行牌示時價每塊銀元合邊幣五十元,應返還邊幣一千五百元整。常維信以三十元銀幣折合邊幣一千五百元為數甚巨,無力返還,來院上訴,請求酌量減免。本院傳訊各當事人,被上訴人高申氏以貧病交加,不能來院,上訴人常維信亦受傳不到,事實業已明了,有原審卷宗及當事人訴狀備查。

理由:

查常維信借高申氏銀幣三十元,已自認負返還之責,高申氏亦自願不要利息隻要本金。上訴人僅對銀幣三十元折合邊幣一千五百元部分表示不服,是此案爭點在於銀幣折價多寡一節,至債務本身已無爭論。此項銀幣折合邊幣之市價因在抗戰時期變動無常難作標準,自應斟酌雙方實際生計情況以為處斷。查其上訴人雖非富戶,然依目前經濟實況尚可勉為籌措,酌返還高申氏邊幣八百元,以期息訟。基上論結,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法庭

庭長任扶中

推事王懷安

書記員海 心

“簡析”

這件判決書是王懷安推事製作的二審民事判決書。是判決書中寫作藝術高超,運用語言巧妙得體,論理透徹的典範之作。

這是一件情節比較簡單的民事案件,敘事說理都較容易。但是一件雙方均未到庭的缺席判決。判決書的製作隻能根據案卷內材料所反映的事實來寫。然而作者一絲不苟地傾以全力錘煉語言,達到敘事簡明扼要,說理透徹得體,在通體流利的語言中極其巧妙地運用對偶句法:“高申氏疊索債款,常維信又不返還。”另外,選詞準確,筆力千鈞,如“貧病交加”、“此案爭點在於銀幣折價多寡一節”、“斟酌雙方實際生計”、“勉為籌措”、“以期息訟”等等,運用得特別巧妙。這樣簡短的判決書,能運用這麼豐富的詞彙,實在是難能可貴。

前麵已經講到,雙方均未到庭,是一份缺席判決,判決書事實的敘述隻能憑卷內材料,用上述語言的優勢準確地表達出來。最後以“事實業已明了,有原審卷宗及當事人訴狀備查。”審理照常進行作結。

理由的論述上,先說上訴人“已自認返還之責,高申氏亦自願不要利息隻要本金”,接著寫本案要解決的實質問題“此案爭點在於銀幣折價多寡一節”。再接著根據雙方爭議焦點,論述處斷辦法“自應斟酌雙方實際生計情況以為處斷”、“判決如主文”,收筆。

這件判決書,是判決書中運用語言的典範之作,應該細細習誦。

(二)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侯丁卯,男,現年二十七歲,慶陽曹家嘴,農。

代理上訴人:侯賢儒,男,現年六十二歲,同。

被上訴人:侯張氏,女,現年二十五歲,同。

張明,男,現年三十歲,慶陽西川暫家寨子,農。

上訴人因婚姻涉訟一案,不服慶陽地方法院於民國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緣張明之妹侯張氏於民國二十二年,經媒說與侯賢儒之次子侯丁卯結婚。婚後侯張氏始知侯丁卯為神誌不清之傻子,且有羊羔瘋。初冀請醫診療,病可痊愈,時經九年,醫診無效,侯張氏以侯丁卯有不治之神經錯亂病,不堪同居,要求離異,訴於慶陽地方法院,經判決,侯張氏與侯丁卯離婚。侯丁卯不服,由其父侯賢儒代理上訴,主張侯丁卯年輕力壯,並無不治症果,今後無子,亦可以侯丁卯之侄為嗣。並訴張明從中唆使侯張氏訴請離婚,圖另嫁貪財,要求廢棄原判。經本院傳訊兩造,侯丁卯確為不識五以上之數(在庭上數六個凳子為八件),不曉自己之年齡(二十七歲說十歲),不識農時(說正月可種穀粟子),更不知男女之樂(同床各睡,不省房事),神經錯亂,傻而且有羊羔瘋不治之惡疾。侯張氏以其空有夫妻之名,不能享天倫之樂,堅主離婚,自屬人情之常;侯賢儒謂為由於張明唆使,另嫁圖財一節,殊屬無據。案經訊明,記錄在卷。

理由:

查侯丁卯神經錯亂,不識五以上之數,不知自己之年齡,更不知男女之樂及夫婦之情,且患有羊羔瘋病,既已當庭訊明,上訴人謂侯丁卯年輕力壯,並無不治之病,顯屬遁詞;而欲以侯丁卯之侄與侯張氏為嗣子,亦何能彌補侯張氏終身幸福之缺陷。侯張氏結婚以來苦惱九年,侯丁卯病愈無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觀,要求離婚,實出諸不得已之衷心,更何得指為張明之唆使圖財。原判依邊區婚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八款之規定,判決侯張氏與侯丁卯離婚,於法於情均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法庭

庭長 任扶中

推事 王懷安

書記員李仲民

“簡析”

這是王懷安推事製作的一件二審民事判決書。敘事簡潔明了,論理層次分明,運用語言精煉、整齊,讀來朗朗上口,是判決書中的典範。

事實的敘述,僅用數筆即說清侯張氏訴請離婚的原因。接著即寫原審法院的判決準予“侯張氏與侯丁卯離婚”。繼寫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侯丁卯年輕力壯,並無不治症果,今後無子,亦可以侯丁卯之侄為嗣。並訴張明從中唆使侯張氏訴請離婚,另嫁圖財,要求廢棄原判”。最後寫本院查清的事實。語言不多,全部事實盡收眼底,層次分明,一看即明白,寫法獨具特色。用排比句加強表現力,每個句子的動詞各不一樣,“不識”、“不曉”、“不知”數語說明上訴人主張“侯丁卯年青力壯,並無不治之症果”是謊言。證明侯張氏所訴“以其空有夫妻之名,不能享受天倫之樂”屬實,主張離婚“自屬人情之常”。環環緊扣,句句精粹,語言的錘煉已達到純青的水平,且用的恰到好處,讀來朗朗上口,詩意濃濃,給讀者舒暢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