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庵(1941.10-1942.6)
(6)陝甘寧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1942年6月25日-1944年2月22日)委員長林伯渠(1942.6.25-1944.2.22)
副委員長李鼎銘(1942.6.25-1944.2.22)委
員劉景範(1942.6.25-1944.2.22)
賀連城(1942.6.25-1944.2.22)畢黨鬥(1942.6.25-1944.2.22)
秘
書朱 嬰(1942.6.25-1944.2.22)
(7)陝甘寧邊區司法委員會(1943.1-1945.8)委員 李木庵(1943.1-1945.8)
張曙時(1943.1-1945.8)
雷經天(1943.1-1945.8)
劉景範(1943.1-1945.8)
周興(1943.1-1945.8)
李維漢(1943.1-1945.8)
周玉潔(1943.1-1945.8)
趙通儒(1943.1-1945.8)
(8)陝甘寧邊區憲法大綱起草委員會(1945.11.21-1946.6)謝覺哉何思敬李木庵李鼎銘齊燕銘張宗麟陳正人。
(9)中央法律問題研究委員會(1946.6.21-1946.11.21)主任委員謝覺哉
副主任委員 王明 徐特立
委員 林伯渠 李木庵 張曙時
劉景範 馬錫五 陳伯達
廖魯言 黃鬆林 黃覺民
後來又增加吳玉章陳謹昆等
(10)陝甘寧邊區司法委員會(1949-1950.1)
邊區政府於1949年成立了司法委員會,由邊區政府主席、副主席和民政廳廳長王子宜、教育廳廳長賀連城、秘書長常黎夫等人組成,主持研究死刑案件的複核工作。
第四節 人民民主政權的主要立法
陝甘寧邊區參議會、各級政府和司法部門,曾製定、頒布過五六十種,千餘件(一說近兩千件)法律法規。
一、邊區根本法的製定
《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
抗日戰爭時期,以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理論為指導,製定了帶有國家根本法《憲法》性質的施政綱領。1939年4月4日公布《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綱領規定:“陝甘寧邊區在國民政府和蔣委員長領導下,本著擁護團結,堅持抗戰,爭取最後戰勝日寇的方針,本著三民主義與抗戰建國綱領的原則,根據陝甘寧邊區的環境與條件,特製定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作為邊區一切工作之準繩。”本綱領主要內容:
(一)民族
1.堅持鞏固與擴大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團結全邊區人民與黨派,動員一切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為保衛邊區、保衛西北、保衛中國、收複一切失地而戰。
2.高度的發揚邊區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與自信心,反對一切悲觀失望、妥協投降的傾向。
3.厲行鋤奸工作,提高邊區人民的警覺性,徹底消滅漢奸、敵探、土匪的活動,以鞏固抗日後方。
4.實現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經濟上與漢族的平等權利,依據民族平等的原則,聯合蒙、回民族共同抗日。
5.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風俗、習慣,並扶助其文化的發展。
6.在不損害邊區主權的原則下,保護一切同情中國抗戰國家的人民、工商業者、教民,在邊區生產、經營與文化事業方麵的活動。
(二)民權
7.發揚民主政治,采用直接、普遍、平等、不記名的選舉製,健全民主集中製的政治機構,增強人民之自治能力。
8.保障人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與通信之自由,扶助人民抗日團體與民眾武裝之發展,提高人民抗戰的積極性。
9.充實抗日地方武裝力量,發展與健全人民抗日自衛軍、抗日少先隊,加緊其政治、軍事、文化上的教育與訓練。
10.以政治工作與組織力量的配合,實行兵役與參戰的動員。
11.發揚艱苦作風,厲行廉潔政治,肅清貪汙腐化,鏟除鴉片賭博。
12.實行男女平等,提高婦女在政治上、經濟上、社會上的地位,實行自願的婚姻製度,禁止買賣婚姻與童養媳。
13.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製度,保障人民有檢舉與告發任何工作人員的罪行之自由。
14.建立工作檢查製度,發揚自我批評以增進工作的效能。
15.實行普及免費的兒童教育,以民族精神與生活知識教育兒童,造就中華民族的優秀後代。
16.發展民眾教育,消滅文盲,提高邊區成年人民之民族意識與政治文化水平。
17.實行幹部教育,培養抗戰人才。
(三)民生
18.確定私人財產所有權,保護邊區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之利益。
19.開荒墾地,興修水利,改良耕種,增加農業生產,組織春耕秋收運動。
20.發展手工業及其他可能開辦之工業,獎勵商人投資,提高工業生產。
21.實行統一累進稅,廢除苛捐雜稅。
22.保護商人自由營業,發展邊區商業。
23.厲行有效的開源節流辦法,在各機關、學校、部隊中,提倡生產運動與節約運動,增加收入,減少開支,以解決戰時財政經濟之困難。
24.確定八小時工作製度,改善勞動待遇,保護工人利益,同時提高勞動熱情,增加生產效能。
25.優待抗日軍人與工作人員之家屬,使抗戰軍人安心作戰,工作人員安心工作。
26.廢止高利貸,政府舉辦低利借貸,獎勵合作社之發展。
27.保育兒童,禁止對於兒童的虐待。
28.撫恤老弱孤寡,救濟難民災民,不使流離失所。
《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為著進一步鞏固邊區,發展抗日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以達堅持長期抗戰增進人民福利,中共陝甘寧邊區中央局於1941年5月1日提出《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並經中共中央政治局批準,又經1941年11月陝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通過,一致認為該綱領不但適合邊區的需要,而且完全符合中國國情,是唯一正確的邊區施政方針,也是團結抗戰救中國的良策。因此,陝甘寧邊區政府作為今後的施政綱領,並責成政府督導全邊區人民切實執行這一綱領。該綱領共二十一條,其內容:
1.團結邊區內部各社會階級,各抗日黨派,發揮一切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為保衛邊區、保衛西北、保衛中國、驅逐日本帝國主義而戰。
2.堅持與邊區境外友黨友軍及全體人民的團結,反對投降分裂倒退的行為。
3.提高邊區武裝部隊的戰鬥力,保障其物質供給,改善兵役製度及其他後方勤務的動員製度,增強軍隊與人民的親密團結。同時加強抗日自衛軍少先隊的組織與訓練,健全其領導係統。
4.加強優待抗日軍人家屬的工作,徹底實施優撫條例,務使八路軍及一切友軍在邊區的家屬得到物質上的保障與精神上的安慰。
5.本黨願與各黨各派及一切群眾團體實行選舉聯盟,並在候選名單中確定共產黨員隻占三分之一,以便各黨各派及無黨無派人士均能參加邊區民意機關之活動與邊區行政之管理。在共產黨員被選為某一行政機關之主管人員時,應保證該機關之職員有三分之二為黨外人士充任。共產黨員應與這些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辦。
6.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除司法係統及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任何機關、部隊、團體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審問或處罰,而人民則有用無論何種方式,控告任何公務人員非法行為之權利。
7.改進司法製度,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不重口供。對於漢奸分子,除絕對堅決不願改悔者外,不問其過去行為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爭取感化轉變,給以政治上與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對於一切陰謀破壞邊區分子,例如叛徒分子等,其處置辦法仿此。
8.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汙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同時實行俸以養廉原則,保障一切公務人員及其家屬必需的物質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娛樂生活。
9.發展農業生產,實行春耕秋收的群眾動員,解決貧苦農民耕牛農具肥料種子的困難,今年開荒六十萬畝,增加糧食產量四十萬擔,獎勵外來移民。
10.在土地已經分配區域,保證一切取得土地的農民之私有土地製,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例如綏德、富縣、慶陽)保證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及債主的債權,唯須減低佃農租額及債務利息,佃農則向地主繳納一定的租額,債務人須向債主繳納一定的利息,政府對租佃關係及債務關係加以合理的調整。
11.發展工業生產與商業流通,獎勵私人企業,保護私有財產,歡迎外地投資,實行自由貿易,反對壟斷統治,同時發展人民的合作事業,扶助手工業的發展。
12.調節勞資關係,實行十小時工作製,增強勞動生產率,適當的改善工人生活。
13.實行合理的稅收製度,居民中除極貧者應予免稅外,均須按照財產等第或所得多寡,實施程度不同的累進稅製,使大多數人民均能負擔抗日經費。同時健全財政機構,調整金融關係,維護法幣,鞏固邊幣,以利經濟之發展與財政之充裕。
14.繼續推行消滅文盲政策,推廣新文字教育,健全正規學製,普遍國民教育,改善小學教員生活,實施成年補習教育,加強幹部教育,推廣通俗書報,獎勵自由研究,尊重知識分子,提倡科學知識與文藝運動,歡迎科學藝術人才,保護流亡學生與失學青年,允許在校學生以民主自治權利,實施公務人員的兩小時學習製。
15.推廣衛生行政,增進醫藥設備,歡迎醫務人才,以達減少人民疾病之目的,同時實行救濟外來的災民難民。
16.依據男女平等原則,從政治經濟文化上提高婦女在社會上的地位,發揮婦女在經濟上的積極性,保護女工、產婦、兒童,堅持自願的一夫一妻婚姻製。
17.依據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回民族與漢族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
18.歡迎海外華僑來邊區求學,參加抗日工作,或興辦實業。
19.給社會遊民分子以耕種土地,取得職業與參加教育的機會,糾正公務人員及各業人民中對遊民分子加以歧視的不良習慣,對會門組織實行爭取與團結教育的政策。
20.對於在戰鬥中被俘之敵軍及偽軍官兵,不問其情況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其願參加抗戰者,收容並優待之,不願者釋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其有在釋放之後又連續被俘者,不問被俘之次數多少,一律照此辦理。國內如有對八路軍、新四軍及任何抗日部隊舉行攻擊者,其處置辦法仿此。
21.在尊重中國主權與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則下,允許任何外國人到邊區遊曆,參加抗日工作,或在邊區進行實業文化與宗教的活動;其有因革命行動被外國政府壓迫而來邊區者,不問其是宗主國人民或殖民地人民,邊區政府一律予以懇切的保護。
邊區人民在中共中央和陝甘寧邊區政府領導下,堅決徹底地貫徹執行了兩個施政綱領。1941年,進行了第二次普選,實行了共產黨人不超過三分之一的三三製。創造了自下而上的民主聯合政府。在共同綱領之下,團結邊區各階層各民族人民以從事政治、軍事、法律、經濟和文化的建設,為著一個目的,就是為著打倒日本法西斯。1945年8月日本投降後,邊區又開展了第三次普選。在選舉中,人民放手並徹底檢察政府工作,發現了成萬個興利除弊的實際問題,大部分得到解決,人民自由選擇並討論候選人,選舉了人民自己信任的數千名各級代表。
《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科學的法律產生於民主的政治。邊區人民享受著充分的自由權利:自由召開村民會,市民會、農會、商會、學術團體會。人民可以發表任何意見批評政府工作人員以及用會議形式解決互相間的糾紛等。誠如朱德總司令講的“邊區是第一個實行民主政治的地區,是真正實行新民主主義的地區”。在民主政治的邊區,邊區老百姓歡天喜地的1946年4月,迎來了陝甘寧邊區第三屆參議會在延安的隆重召開,會議製定了《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共五大部分二十六條,其內容:
(一)政權組織
1.邊區、縣、鄉人民代表會議(參議會)為人民管理政權機關。
2.人民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選舉各級代表,各級代表會選舉政府人員。
3.各級政府對各級代表會負責,各級代表對選舉人負責。
4.鄉代表會即直接執行政務機關。
5.人民對各級政府有檢察,告發及隨時建議之權,每屆選舉時則為大檢察。
6.各級代表會每屆大會應檢察上屆大會決議執行的情況。
7.各級政府人員,違反人民的決議,或忽於職務者,應受到代表會議的斥責或罷免,鄉村則由人民直接罷免之。
8.各級人民代表會(參議會):鄉1年改選一次,縣2年改選一次,邊區3年改選一次。
9.邊區各少數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區,得劃成民族區,組織民族自治政權,在不於省憲抵觸原則下,得訂立自治法規。
(二)人民權利
1.人民為行使政治上各項自由權利,應受到政府的誘導與物質幫助。
2.人民有免於經濟上偏枯與貧困的權利。保證方法,為減租減息與交租交息,改善工人生活與提高勞動效率,大量發展經濟建設,救濟災荒,扶養老弱貧困等。
3.人民有免於愚昧及不健康的權利。保證方法,為免費的國民教育,免費的高等教育,優等生受到優待,普施為人民服務的社會教育,發展衛生教育與醫藥設備。
4.人民有武裝自己的權利。辦法為自衛軍、民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