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紅軍初創階段,現雖找不到成文的法律法規,但在具體革命過程中是有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規定的,如打土壕、鎮壓反動地主惡霸,推翻舊政權等,都有具體規定。各地蘇維埃政府正式成立後,均製定有成文的法律法規,如1935年1月,陝北革命根據地蘇維埃代表大會上就製定並通過了《陝北省蘇維埃政府選舉法》《組織法》《土地法》《勞動法》及《婚姻法》等法律。中央紅軍到達陝北後,各種法律基本沿用瑞金蘇維埃政府時期製定的法律,如1934年2月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1934年4月公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紅軍紀律暫行條令》《中國工農紅軍刑法草案》等。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規定:為保障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革命法律的效力,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之下,設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二人,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委任之。在最高法院之下,設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軍事法庭,各設庭長一人,負責審判事宜;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一人,檢察員若幹人,負責檢察事宜。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婚姻以自由為原則,廢除一切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製度。禁止童養媳。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與一妻多夫。男滿20歲女滿18歲方可結婚,男女結婚須同到鄉蘇維埃或市區蘇維埃舉行登記,領取結婚證,凡男女實行同居者,不論登記與否以結婚論。離婚自由,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時,即可離婚,但須向政府登記。
1937年2月13日,中央司法部發布第一號訓令,在訓令中講:中央司法部為了加強對各級司法機關的領導,目前:一、建立並健全裁判部的組織;二、嚴格執行四級兩審製度;三、實行公審及巡回法庭製度,裁判不隻是裁判人,而且是教育人民,不隻是教育被告,而且是教育群眾,凡有教育意義的案件,可組織公審,號召群眾參加,群眾可自由發表對案件的意見,或組織巡回法庭,在某地方有教育意義的案子,提到那裏公審,因該地群眾了解這案子,就是平常裁判也應先貼出審判日程,吸收群眾旁聽。在案件與某團體或某地方有關的,應使該團體或地方機關選出陪審員一人或二人,陪審員有發言權,無判決權;四、不準虐待犯人,犯人是人,不管他犯了彌天大罪,他總是個人,應該以人相待。隻有把犯人當做人,犯人才會自視也是個人,可以接受裁判對他的教育,因此:(一)肉刑絕對禁用,法庭重證據,不重口供;(二)不得拿犯人東西;(三)改善囚犯待遇。看守所羈(押)犯人,除限製其自由外,對犯人的廚房飲食衣服都要使他適於衛生,逮捕人必須在24小時內提訊,不得久羈不訊。(四)允許犯人請人辯護,裁判機關亦可指定人代為辯護。
同年2月22日,中央司法部發布第二號訓令,規定:(一)審級製度確定為三級兩審製,廢止區一級的裁判部,審級為縣級裁判部、省級裁判部、最高法院三級。每一案件隻能經過兩審。如以縣為初審則省為終審,省為初審則最高法院為終審。同時在縣級建立陪審製度。省縣二級設國家檢察員,最高法院則由司法部設國家檢察長,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二)關於刑事案件的執行,應由各級國家檢察員指揮。死刑的執行,必須由國家檢察員呈送卷判及證據物件來部審核,經本部核準後方得執行。(三)非常上訴,僅司法部國家檢察長有此職權,各級國家檢察員及被告可以向國家檢察長提出意見,請求提起非常上訴。(四)陪審員與裁判員有同等裁判權力,縣裁判部進行審判時,以三人的合議製行之。合議判決時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但同級國家檢察員及被告不服判決時,可提起上訴。(五)各級國家檢察員及本部國家檢察長,均由本部製發國家檢察員指揮證,在執行職務中,遇有急迫情形,可以指揮地方保衛隊、紅軍保衛部武裝幫助,完成任務等。
各級蘇維埃政府裁判部審理刑事案件適用的法律還有《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違反勞動法令懲治條例》等法律。使用的罪名主要有反革命、土匪等。刑罰分:苦役、勞役、罰金、沒收財產、有期徒刑(刑期6個月以上至5年以下)、死刑。
審理民事案件依據的法律主要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民事審判的原則是保護勞動群眾利益。
審判方式:對一般民事、刑事案件采用法庭審判,反革命案件及有教育意義的重大案件,實行公開審判。公開審判的形式有:(1)群眾公審大會;(2)公開宣判大會;(3)群眾代表公審會。
蘇區時期,各鄉選有人民仲裁員、人民檢察員組成人民法庭,調解鄉村民間發生的一切糾紛。
§§第二編 陝感寧邊區時期審判史(1937.9-19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