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審判組織的設置及其審判工作(1 / 1)

陝甘邊區蘇維埃政府及陝北省蘇維埃政府和各縣革命政權在初創時期都處於隱蔽和流動狀態,未來得及建立司法機構,但司法審判工作在進行著,如對於極少數罪大惡極的地主分子和破壞新政權的反革命分子,進行鎮壓,甚至剝奪其生命,但審判程序極其簡單,審判工作均由縣委或蘇維埃政府及肅反委員會或保衛局進行決定實施。

直到1935年1月,陝北革命根據地蘇維埃代表大會後,既有了法律法規,又有了審判組織機構裁判部(崔田夫任裁判部長),11月,羅成德任裁判部長。

其區域在最廣大的時候,東臨黃河之濱,西到六盤山下,北起古長城,南至黃龍山,曾經建立過陝北省、陝甘省、陝甘寧省、陝北東地區、神府特區、關中特區及四十五個縣級蘇維埃政權。

1935年9月中旬,成立中共陝甘晉省委,省委成立後,成立了陝甘晉蘇維埃政府和陝甘邊區蘇維埃政府分別領導先後建立的兩個區,二十九個縣蘇維埃政權組織。籌委會於1935年10月15日,頒布了依《陝北蘇維埃選舉法與組織法》修正的《關於蘇維埃選舉條例與組織條例的決定》,統一了全根據地各級蘇維埃政府的選舉辦法和組織機構的設置。

1935年10月19日,中央紅軍到達西北蘇區吳起鎮。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隨中央紅軍到達西北後,中央政府下設的最高法院也到達西北,董必武時任最高法院院長。

1935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發布“布告”,稱:為著統一和加強西北各省蘇維埃運動的領導,使中國西北各省的蘇維埃運動在更鞏固的基礎上更猛烈地發展起來,決定在陝甘晉蘇區設立蘇維埃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辦事處主席博古,下設財政、糧食、土地、國民經濟、教育、司法內務、勞動等部,其中司法內務部部長蔡樹藩。同時宣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下設的最高法院(院長董必武),在西北繼續行使權力。下設司法部,部長謝覺哉,負責領導陝北省、陝甘省及關中、三邊、神府特區所屬省、縣、區的裁判部。

1935年11月,成立了陝甘省蘇維埃政府,王生玉、李生華、朱開銓先後任主席,朱開銓兼土地、裁判部長,馬錫五任國民經濟部長。

1936年5月17日,中共中央電令新設陝甘寧省。中共陝甘寧省委隨即成立,李富春任書記;同時成立了陝甘寧省蘇維埃政府,馬錫五任主席,朱開銓任副主席兼土地部長、裁判部長。省委和省蘇維埃政府駐環縣洪德區河連灣村,管轄甘肅的華池、曲子、環縣、固北、豫旺;寧夏的豫海;陝西的安邊、定邊、赤安等9縣。在省、縣、區三級設立裁判部審理民刑事案件。各級裁判部設置部長一人,審理案件時,記錄文書工作由同級政府秘書兼任。區裁判部審理一般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為第一審;縣裁判審理反革命、盜匪等重大案件,為第二審;省裁判為終審。實行三級二審製。區下的鄉、村設調解委員會,處理鄉、村的輕微刑事案件及民事糾紛案件。

西北辦事處於1935年12月23日公布了《蘇維埃西北暫行選舉條例》,12月,陝北省縣以下蘇維埃政府(縣區鄉)均得到成立。1936年3月,在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上經選舉產生了陝北省蘇維埃政府,下設裁判部,部長羅成德;4月,神府特區第一次蘇維埃代表大會在神木楊家溝召開,會議選舉特區蘇維埃主席、副主席,焦勝桐為裁判部部長。不久,在陝甘省、神府特區、關中特區等區域從省到縣、區均成立了裁判部,負責裁判一切刑事民事案件。

蘇維埃各級司法機關,是鎮壓民族反革命,保障人民民主利益,鞏固抗日根據地的政權。審判獨立,各級司法機關人員不許其他部門人員兼任。各級裁判部部長依法由同級執委會或主席團選舉產生,並送交上級裁判部批準。下級裁判部部長的更動,必須得到上級裁判部的同意。

司法部明確規定,司法人員不準虐待犯人,把犯人要以人相待;絕對禁止肉刑,法庭判案要重證據,不重口供;不得拿犯人的錢物;監所要改善囚犯待遇,犯人的廚房、飲食、衣服要適於衛生,逮捕人犯必須在24小時之內提訊,不得久羈不訊。實行公開審判,以既教育當事人(犯人),又要教育群眾;允許犯人請人辯護。判處罰苦工的犯人,可分配各機關做較苦的工作,機關單位每月檢察一次苦工執行情況,可適當訓話並保障其生活及安全。苦工期滿,應召集到法庭訓話開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