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八章 新愛洛綺絲與社會契約論(2 / 2)

就法律的公平原則而言,盧梭認為法律不能指定或授權某人屬於某種階級;法律可以規定國家的政體,但不能指定君主、國王或王室人員,因為這些都屬於個別事物,應由公共意誌來決定。這也就是近代的民主觀念,國君由民意產生,而非世襲。

就法律的立法職權而言,盧梭認為,法律既是基於公共意誌產生,絕不會不公正,而人民服從法律則是共同的義務,同時依然擁有個人自由。國王是國家的一分子,他的權限自然低於法律,且無法專權。人民既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同時也是法律的製定者。盧梭認為,借著法律的規範管理,並且以公共利益為主旨,國民才能享有平等的權利。他把法治國家稱為“共和國”,他說:“凡合法的政體便是共和政體。”由此可以看出他對民主國家的期望。

國家的組成在於人民的公共意誌。盧梭認為一個國家一定要先有一個安定的基礎,而為了使國家處於平衡狀態,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強固健全的組織,良好的政府才能使國家處於穩固的地位。那麼,維持這種平衡狀態的因素是什麼呢?“自然的關係與法律的完全一致”,立法者必須明確法律的目的及公共利益。盧梭將製定法律的目的分為兩個:一是自由,一是平等。

良好的法律,在不同的民族中,應依照該地的具體情形和人民的風俗習慣來製定或修改,而其最終目的是有益於國家的穩固與持久。

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還特別強調了政府及各種政體的關係。他認為公共的意誌需要一個行政機構來表達,該機構必須在公共意誌下做事,能夠溝通國家與人民的意見。

盧梭將政府定義為:“政府就是介於人民和主權體之間的媒介,使兩者互相交涉溝通,並負責實施法律及維護自由的機構。”政府人員稱做行政官或君主,整個行政團體則稱之為行政當局。可見執政者與主權者之間是一種雇傭關係。主權者對於執政者的權力可以加以限製,也可以收回。政府是依民意而產生的,政府從主權者那裏得到命令並合法施行。

盧梭認為政府首腦應以公共意誌為依據,以公共力為行使政權的力量。所以,如果他依自己的意誌做些與公共意誌毫不相關的事時,他與團體的關係就脫離了,即他違背了民意。如果政府首腦以他自己的特殊意誌濫用公共力量,壓迫人民,社會就會趨向瓦解。

關於政體的種類,盧梭也有明確的敘述,他把政體分為三種:一是“民主政體”,即主權者把政府委托於全體人民或大多數人民來行使。二是“貴族政體”,即把政府委托於少數人手中。三是“君主政體”,即把政府委托於一人之手。他認為小國較適宜民主政體,中等國家則以貴族製最佳,大國則以君主政體為最妥。盧梭讚成民主製度,但依各國的土地廣大而言,無法做到每個公民都參與選舉,隻能實行貴族製或君主製。

盧梭所強調的民主,是指古代市邦的直接民主製度。他認為這種製度很難完全實現,因為人民無法經常共同參與政事。由此可見,他更偏愛於市邦小國,因為這樣的狀態比較適合直接民主。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是當時政治學說的經典之作,他的政治觀點雖然有許多缺點,但其獨特而清晰的理論在後來的法國大革命中,產生了實際的影響,他賦予了抽象的政治理論以實際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