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音像製品的管理,繁榮和發展音像事業,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音像製品包括: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國出版、複製、進口的音像製品。

第四條廣播電影電視部和文化部共同組成音像製品內容審核機構主管全國音像製品的內容審核工作。

第一節 審核機構的職責

第五條音像製品內容審核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進口音像製品和國產文藝類音像製品的內容實施審查,提出準予或不準予出版、複製、進口的意見;

(二)對需刪剪修改後才準出版、複製、進口的音像製品,提出刪剪修改意見;

(三)委托有關部門代行審查除進口的音像製品以外的音像製品;

(四)將審查的音像製品情況,分別報送廣播電影電視部、文化部和新聞出版署。

第六條審核機構下設音像製品專家審查委員會(下稱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由審核機構聘請專家若幹人組成,負責音像製品的內容審查,並寫出書麵意見。

第七條審查委員會設辦公室。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一)接收、受理送審音像製品的申請報告、全套報審材料及節目樣帶;

(二)組織、安排審查委員會審查音像製品;

(三)將審查委員會書麵審查意見在2日內報送審核機構;

(四)組織、安排審查委員會對需刪剪修改的音像製品複審,並將複審意見按本條第(三)項的要求報送審核機構。

第二節 審查程序

第八條進口音像製品審查:

(一)具有進口權的音像出版單位將擬進口的音像製品樣帶,按規定報所在地的省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初審;

(二)初審通過後,出版單位將樣帶和全套報審材料報審核機構審查。全套報審材料包括:引進海外文藝音像製品報審表、版權證明書及授權書、版權貿易協議、著作權認證部門的認證材料及初審意見。

第九條國產音像製品審查:

(一)地方音像出版單位和中央單位所屬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文藝類音像製品,由審核機構分別委托其所在地省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審查通過後10日內,由審查部門將樣帶和審查意見、版權證明材料報審核機構備案;

(二)地方音像出版單位和中央單位所屬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文藝類音像製品,由出版單位主編(或者編委會)審查。審查通過後10日內,由出版單位將樣帶和審查意見、版權證明材料分別報所在地省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審核機構備案。

第十條對外合作製作的音像製品,由出版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報審。

第十一條審核機構在接到申請報告和全部報審材料及信號清晰的節目樣帶10日內提出書麵審查意見,特殊情況不超過60日。

第十二條審核機構僅受理經國家批準的音像製品出版和音像製成品進口單位報審的音像製品。

第十三條

審核機構應當將音像製品的審查情況分別報送廣播電影電視部、文化部和新聞出版署。新聞出版署根據審核意見,對進口的音像製品的出版實行宏觀調控,發布出版目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文化部按照各自的職責發放《音像製品發行許可證》。

第三節 音像製品內容審查標準

第十四條整體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節目,可以出版、複製、進口:

(一)主題積極,能陶冶聽眾、觀眾高尚情操,有益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

(二)傳播科學、人文知識,開闊觀眾眼界,啟迪人們智慧的;

(三)真實再現曆史,揭示人類社會發展必然規律的;

(四)突出娛樂功能,具有一定審美情趣,符合社會公共道德規範,有教育意義的;

(五)主題思想可以接受,並有一定藝術價值,能為聽眾、觀眾提供藝術享受和文化借鑒的。

第十五條基本符合第十四條的規定,但在個別情節和畫麵上有下列內容的,刪剪這些內容後可出版、複製、進口:

(一)夾雜淫穢、色情、低級庸俗內容的:

1.描寫性行為、性心理,直接顯露男女生殖器官和女性軀體裸露至乳房以下的畫麵,會使未成年人產生不健康意識的;

2.宣揚性開放、性自由,違反公共道德規範的;

3.具體描寫腐化墮落行為,足以導致未成年人仿效的;

4.與劇情無密切聯係,時間較長的接吻、愛撫等具有挑逗性,沒有藝術價值的畫麵;

5.讚賞性表現或具體描寫淫亂、強奸、通奸、賣淫、嫖娼等情節和畫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