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官吏的政治素質與行為規範(1 / 3)

人類社會自從有了管理人民的政府,也就有了政府的主管,這便是政府的官員。曆代有作為的帝王,為自己政權的穩定,都很注意對政府官員品德的要求,簡單說便是官德。周代對“群吏之治”的要求是“六廉”:“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這六個方麵,包括了對官員們的個人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思想品質等全方位的要求。到了春秋戰國以後,一個新型的政治體製已經呼之欲出。對於新的國家的管理人員也就是官吏,學者提出了新的更為具體的要求,而在秦代,除了君主獨尊外,對官吏的要求則將先秦學術界的要求,包容了進去。其內容則反映在睡虎地雲夢秦簡中。

(一)學者筆下的官吏

官是治民的,但也要向王或君主負責。因此,貴族政治時的周對官吏有“六廉”的要求,對社會轉型期對新時期的官吏的道德操守和行為準則,學者們及政治家也作過考慮。

儒家主張的是正名分。“必也正名乎”。因為“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他要行仁政,施禮樂。要行禮治自然要正名,分清等級。這個等級便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不在其位,不謀其政。正名除了正級別外,還要名實相符,行為和與地位相等。他主張官吏首先要愛民,所謂“仁者愛人”。官吏自己應該有個好樣子,要讓民服。“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舉個好人做官,人民是服的;搞個壞人當官,民是不服的。官員們的表率作用是很重要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行”,關鍵是“修己以安人”。修己是加強自己的道德修養和提高業務能力,總的是個人的素質要高。素質是什麼,按儒家的觀點便是忠孝仁愛禮義和廉恥,這便是修身。修身才能齊家治國平天下。其後儒家的孟子主張義,荀子主張禮治。

商鞅是主張法治的,因此對官員的要求是行法。要讓“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這樣,“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也”。管子將臣也就是官吏分為法臣(一切行法)、飾臣(好名無實)、侵臣(枉法行事)、亂臣(用鼓樂美女以亂上)、諂臣(媚上欺下)、愚臣(輕罪重罰)、奸臣(造謠生事)這七種,讓君主注意,並且說明了除法臣以外的六臣的可惡。韓非是用勢、法、術來對付君主,也是君主的統馭之術。“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勢者,勝眾之盜也”,“勢重者,人主之爪牙也”。官吏實際上是君主的爪牙。對官吏的考察、賞罰,大多以陰謀詭計進行。他認為,君主“其用人也鬼”。王先慎曰“如鬼之陰密”。在《八經》、《主道》、《內儲說》上下、《外儲說》等編中,充斥著君主對臣子的特務手段和陰謀。官員們則隻好去應付,對於官吏的守則便注意不多了。

道家的無為、無欲思想也表現在對官員的要求。他認為“治大國若烹小鮮”;是小菜一碟。其要求是官員對民“虛其心,實其腹,弱其誌,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他的政治思想是無為而治,放任發展,無所謂規範。他認為規範是一種束縛。

春秋以來,反對官吏貪賄是共同的。《左傳》桓公二年記載魯大夫臧哀伯談到郜將宋華督殺殤公後怕諸侯征討,而將郜國所造的鼎送給魯桓公,以賄賂桓公,而魯桓公居然將之放在太廟這件事時說:“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章也”。由此事而說明官吏受賂是失德的根源。實際是涉及到官德,也便是官員的行為規範。

呂不韋主編《呂氏春秋》主要是給皇帝(統一以後的君主)看的。他在書中的許多地方提出了用人需要用的幾種人。這幾種人當然是讓君主用的,是治理百姓的官吏。這幾種人是:

至忠:“至忠逆於耳,倒於心,非賢主其孰能聽之”。“惡聞忠言,乃自伐之精也”。他舉出了申公子培與荊莊王的故事。

忠廉。“士,議之不知辱者大之也。大之則尊於富貴也。利不足以虞其意矣,雖名為諸侯,實為萬乘,不足以挺其心矣,誠辱則無為樂生。若此人也,有則必不自私矣,處官則必不為汙矣,將眾則必不撓北矣。忠臣亦然,苟便於主,利於國,無敢辭違,殺身出生以徇之。”他舉的是要離刺王子慶忌的故事。

有節之士。“士之為人當理不避其難,臨患忘利,遺生行義,視死如歸。”“人主之欲大立功名者,不可不務求此人也”。

尚德行義的人。“為天下及國,莫如以德,莫如行義。以德以義,不賞而民勸,不罰而邪止。”

貴忠的人。“人主有見此論者,其王不久矣。人臣有此此論者,可以為王者佐矣。”

直諫之士。“凡國之存也,主之安也,必有以也”。

這些便是呂不韋對官吏規範的基本思想。可以看出,其中有濃烈的儒家思想的味道。

從孔子到呂不韋對官吏的規範方式都比較原則,隻提出了指導思想,而行為規範則不夠具體。雲夢秦簡中的《語書》及《為吏之道》則比較具體地對官吏的行為規範作出了規定。

(二)郡守對縣、道考課的標準

1975年12月,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11號墓出土竹簡1155枚。其中《語書》由14枚竹簡組成。這組竹簡是南郡守騰的文書。台灣東海大學中文係吳福助教授認為是兩件文書,他指出:

《語書》竹簡凡14枚,係以絲繩分上、中、下三道順序編組成冊。每簡長27.5至27.8公分,寬0.5公分。其文字為墨書秦隸,書寫於篾黃上。據字體及內容分析,可分為兩篇。前8枚簡凡327字,是南郡守騰告縣、道嗇夫舉論吏民犯法行為的文書,可題為《案劾吏民犯法令》。後6枚簡凡197字,是移書列曹以考績課吏的文書,可題為《課吏令》。後篇文意與前篇相呼應,其移書對象,既為各具、道的屬曹,所以必為南郡文移,而發書者也應是南郡守騰,因此可視為前篇的附件。

這段文字是有道理的。吳文並作了校釋,下麵在論述中亦參考之。

這兩篇文書是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227年)四月所發布的,距秦統一六國僅一年,所以也可視作秦王朝的文書。其中許多用語與始皇帝東巡立碑文句相似,如“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除其惡俗”。而同出簡之《編年記》紀年直至秦始皇帝三十年(公元前217年),故這樣處理是不會錯的。

前篇即《案劾吏民犯法令》是關於禁止南郡的“吏民犯法為間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的文書,要求南郡的縣、道嗇夫高度注意,如果知道而不舉劾,便是“養匿邪避(僻)之民”。如果這樣做,便是“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智(知)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也)。此皆大罪?(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這是對南郡中過去的鄉俗治理不力的縣、道官吏的申斥,如果他們治理不力,便不忠,是大罪,要追究責任的。南郡鄉俗,因為地勢饒食,無饑饉之患,以故偷生,無積聚而多貧”。“其俗剽輕,易發怒”。《漢書·地理誌》:“漢中淫佚枝柱”。枝柱是不順從的意思。秦始皇帝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十月南巡,在會稽立石中,特別提出:

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男女?誠。夫為寄?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鹹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風,蒙被休輕。皆尊度?和安敦勉,莫不順全。

這是在其他刻石上沒有見到的針對地方風俗的辭句。這同簡上的文字倒可映照。

這個文告說明,秦代的官吏的職責之一便是整頓風俗,以適應統一帝國的法律。後一個文書即《課吏令》,則是對官員的行為的規範,文字不長,錄如下: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也);有(又)廉?(潔)敦愨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

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潔),毋(無)以佐上,絏俞(偷)隨(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爭書,因恙(佯)眶真目扼棺(腕)以(示)力,訝於詢疾言以視(示)治,訝至訝入酣鬼言?斫以視(示)險,阻亢閬強肮(伉)以視(示)強,而上猶智之?(也)。故知此者不可不為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不直,誌千裏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

這是對良吏、惡吏的區分標準及處理辦法。良吏是那樣懂法令,工作能力強,廉潔誠實,工作主動性強,處事公正,不獨斷專行,能端正自己,不同別人分開處理事情,不無謂爭議的官吏。懂法、廉潔、公正、誠實、主動、不扯皮,這些便是郡守對部下的要求。對良吏、惡吏,他采取向郡內通報的方式表揚或批評。

(三)《為吏之道》對官員的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