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序言(1 / 3)

何為“哲理詩”?這個問題乍看起來很簡單,但想要回答正確卻是非常困難的。從字麵上看,哲理詩就是詩與哲理的有機結合,詩歌的主要內容是闡發哲理,似乎這一類的作品都可以稱作“哲理詩”。那麼“哲理”的內容究竟涵蓋了哪些方麵,它又是如何與詩歌相互結合的呢?

“哲理”一詞可以拆分來看,它包含了“哲”與“理”兩個層麵。從程度上說,“哲”更偏向於形而上的部分,而“理”則可以包含較為具體的概念,諸如情理、事理。中國古代的“哲理”指的是高深玄妙的道理,它更近似於古人所說的“道”,而今人則將這個內容的內涵和外延都加以擴大,用來指稱宇宙和人生的原理。應該說,中國古代並不存在專門的“哲理詩”,這一概念的興起完全是近代學術觀念的產物。中國古代也不存在專門的哲理詩人,並沒有專事創作“哲理詩”的作家。

那麼,是否可以“簡而化之”,為哲理詩下一個淺顯通俗的定義,即根據詩歌內容或題材的分類,將詩歌中包含有闡發宇宙人生原理的詩歌統稱為“哲理詩”。這個定義是否準確有待檢驗,因為一九七九年版的舊《辭海》為“哲理詩”所下的定義是“今人對於詩中包含哲理,不純為情緒之抒寫者。亦統稱為哲理詩”。然而這個概念在新版《辭海》中卻不見蹤跡,《辭源》、《現代漢語詞典》也未收錄這一詞條,可見對於什麼是“哲理詩”,學界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在定義不明的基礎上談論和分析“哲理詩”,似乎是一件不嚴肅的事情。

如果簡單地以詩歌中包含哲理作為其定義,那麼古往今來的所有詩歌都可以算作“哲理詩”。因為人的創作必定要經過理性思維的加工,這一過程中所反映出的理念都能夠成為人類共同的精神體驗。如果從字麵意思去探究,從古代文獻中去找尋資源的話,就會發現中國古人對於“哲理”的定義是非常寬泛的,“哲”“理”的含義各式各樣。如《周易·係辭上》:“易簡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說卦》雲:“窮理盡性以至於命。”《尚書·皋陶謨第四》:“知人則哲,能哲而惠。”《尚書·伊訓第四》:“敷求哲人,俾輔於爾後嗣。”

“理”包含了文理、事理、情理、物理、道理、義理、法理等內容,隻要是人類理性思維的產物,都可以稱之為“理”。而“哲”也往往與聖哲、睿哲、賢哲、哲人、哲思、明哲等聯係起來,古人認為“哲”就是“智”,那麼反映人類智慧成果的文化產物又怎麼能不歸入其中呢?從上述所列的內容可以發現,“哲理詩”難以定義的原因是二字所包含的含義過於寬泛,使得各個時代的詩論家在討論時往往根據各自的標準進行闡釋,則其得出的結論自然各不相同。歸根到底,“哲理詩”所能涵蓋的內容有多寬泛呢?中國古人在談到文學創作中的“理”時,往往指的是文章的內在邏輯或篇章結構,如陸機《文賦》:“理扶質以立幹,文垂條而結繁。”中國古代認為“文”的本意是花紋,是自然界存在的紋理發展而來的,這其中就隱含了雜亂無章的意思。因此,“理”或者說條理就成為“質”的主要內容,即通過充實的思想內容和有序的條理來糾正“文”本身存在的不足。而中國古代詩歌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追求“言有盡而意無窮”的藝術境界,這種境界與我們所熟悉的哲理或理性思維之間存在著差異,它是通過藝術感知的方式實現的,而非理性的推理過程。特別是西方哲學家們探討的哲學思想,究竟如何在中國傳統詩歌中表現就成為了一大難題。

中國古代關於“哲理詩”的詩論不在少數,它們各從不同角度展開論述,但爭論的焦點大部分集中在是否要在詩中表現哲理或如何在詩中表現哲理為佳。讚同詩中表現哲理的詩論,其所謂的“哲理”並不是某種抽象的哲學思想,而是一種形象化的藝術趣味,即“理趣”。而反對者,則從詩歌本身的藝術特點出發,排斥在詩歌中使用陳說道理的方式來進行創作。中國曆史上也曾出現過專門表現哲理的詩歌玄言詩,就因為其直接說理的方式而被鍾嶸斥為“理過其辭,淡乎寡味”。嚴羽則針對宋人以理學為詩的“弊端”進行抨擊:“詩有別趣,非關理也。”而讚成詩歌中表現“道理”的詩論家則有唐代的詩論家皎然,他在《詩式》中說:“詩有七德,一識理,二高古,三典麗,四風流,五精神,六質幹,七體裁。”宋代的範溫也在自己的著作中肯定了詩文有“理”的好處:“世俗喜綺麗,知文者能輕之。後生好風花,老大即厭之。然文章論當理不當理耳,苟當於理,則綺麗風花同入於妙。苟不當理,則一切皆為長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