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由財政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及時研究提出稅收優惠政策建議,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和企業,財政部門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臨時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建議,並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其中,屬於中央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由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告中央有關部門,提出減免政策建議。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減免)政策到期後,突發公共事件對相關行業、企業和個人的影響仍然較大的,按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後,可適當延長優惠(減免)政策期限。因執行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減免)政策而減少的財政收入,原則上按照現行財政體製由同級財政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補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進行。

在應急保障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對於救災資金,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製。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三、應急保障資金的監管和評估

相關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檢查和總結評估。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應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後,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進行清算,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各下級財政部門應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將本地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財政收入政策、財政支出政策、資金撥付情況等報上級財政部門。上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對應急響應過程、應急措施的效果等進行綜合評估。

四、捐贈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對捐贈財物的使用和管理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