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2 / 3)

第三,黨和國家的領導製度以及其他製度都需要改革。1978年10月,鄧小平就提出了政治改革,當時的措詞是“改變上層建築”,以便“改變目前落後的生產力”。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作了《黨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的報告,成為中國政治改革的綱領性文獻。他提出:“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為了適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為了興利除弊,黨和國家的領導製度以及其他製度,需要改革的很多。”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報告首次使用“政治體製”概念,把中國的政治改革規範在“政治體製改革”這一框架內。1980年9月和11月以及1987年6月,鄧小平三次闡述了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目標。

第四,實行“一國兩製”,也就是在統一的中國內發展兩種不同的民主,即大陸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台灣、香港和澳門發展資本主義民主,實行高度自治的政治民主。這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和民主理論的重大發展,已經和將要開創在一國內兩種民主長期共存、和平共處、共同發展的新局麵、新製度模式。

第五,在大陸堅持社會主義的政治製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反對照搬西方的政黨製度和三權鼎立,同時要堅決清除封建專製主義的影響。

1989年的中共十三屆四中全會確立的以江澤民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在新的曆史條件下堅持和發展了鄧小平的民主理論,基本內容是:

第一,繼續推進政治體製改革,發展政治民主。1990年12月,江澤民指出:“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製改革。政治體製改革是經濟體製改革成功的保證,也是我國整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在1992年黨的十四大報告中說:“同經濟體製改革和經濟發展相適應,必須按照民主化和法製化緊密結合的要求,積極推進政治體製改革。我們的政治體製改革,目標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他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繼續推進政治體製改革,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對中國政治體製改革目標增加的新內容。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製改革,十五大報告提出了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政治體製改革的主要任務:一是健全民主製度,積極支持人民當家作主,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二是加強法製建設,使國家各項工作逐步走上法製化軌道;三是積極推進機構改革,切實解決機構龐大、人員臃腫、政企不分和官僚主義嚴重的問題;四是完善民主監督製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製約機製;五是維護安定團結,保持社會長期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第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996年初,江澤民在題為《堅持和實行依法治國,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講話中,第一次明確提出,加強社會主義法製建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製國家”。這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們黨和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方針。1997年,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江澤民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了更為完整係統的表述:“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段論述高屋建瓴地揭示了依法治國作為治理國家基本方略的內涵:依法治國的的主體,是廣大人民群眾;依法治國的客體,是國家和以及依據憲法和法律製定的規範性文件;依法治國的方式,是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治理國家;依法治國的目的,是保證國家各項活動都依法進行,即立法機關依法立法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各行各業和公民都遵紀守法、依法辦事,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999年3月,根據黨中央的建議,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使之成為一項憲法原則,具有了最高法律效力。“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對社會主義國家學說和製度文明的重大發展,也是社會主義民主製度化和法律化的重要進展,其實質是社會主義國家製度的創新。

第三,法製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要緊密結合。社會主義的法製建設和精神文明是什麼關係?過去把法製建設看作是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這是以兩個文明的劃分為哲學基礎的。近年來理論界有學者提出,應將製度文明單列出來,與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並列,有利於促進我國社會各種製度的發展和健全。十五大報告提出:“法製建設同精神文明建設必須緊密結合,同步推進。”這一論斷對於製度文明的研究和推進具有重大意義。江澤民在2000年6月提出的科技創新、體製創新和理論創新,體現了對製度文明的重視,研究和推進製度文明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長期任務。近年來,江澤民多次使用“政治文明”的概念,其內涵主要指民主法治建設,這對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有重要作用。

第四,尊重和保障人權。1991年以來,中國政府相繼發表了一係列人權白皮書,闡述了我國對人權的基本觀點、政策和法律,標誌著我國在人權上的曆史性轉折。此後中國共產黨一直強調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並且在實踐中高度重視推進和發展中國人民的人權事業,為保障中國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和其他人權,進行著鍥而不舍、艱苦卓絕的努力。

(三)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製度建設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所實現的偉大曆史轉折的一個重要方麵,就是吸取過去近30年輕視民主製度建設的深刻教訓,為防止“文革”浩劫的重演,確立了發展民主、健全法製的基本方針,開創了中國民主和法製建設的新時代。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在黨的領導下,經過全國人民義無反顧的探索、努力和實踐,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製度建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步,逐步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製度的架構。1982年憲法是我國的現行憲法,現行憲法頒布以來,通過了1988年、1993年和1999年的三次修正案。以1982年憲法為基礎,我國在人民主權、民主集中製和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創立了以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為核心,以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一國兩製”、依法行政、公正獨立司法、人權保障、基層民主、民主監督等為主要內容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製度架構。這一民主製度架構的創立,既是中國共產黨人借鑒和發展人類曆史上優秀民主遺產的成果,也是中國共產黨人從實際出發不斷推進民主建設和製度創新的偉大成就,更是我國人民在21世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振興的根本製度保證。

1.人民代表大會製度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作為我國的政治體製和根本政治製度,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實踐中,把人民主權原則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障和實現人民民主的政權組織形式。這一製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代表製”民主。其具體運作機製是:人民按照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選舉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前者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後者是地方各級權力機關。全國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進行活動,在充分協商和討論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選舉表決程序,選舉或任命產生其他國家機關及其領導人員,決定國家及地方各級的重大事務。其他國家機關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代表大會則向人民負責。憲法和有關組織法明確規定了人大的各項職權,概括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麵:一是立法權,二是決定權,三是任免權,四是監督權。我國的這種“代表製”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實現形式,是維護人民利益、實現人民權利與國家製度相統一的政治組織形式。

2.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

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是我國的基本政治製度,是中國共產黨人根據統一戰線理論從實際出發所創立的新型政黨製度。這種政黨製度,不僅從本質上區別於西方國家的“兩黨製”和“多黨製”,而且從形式上不同於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政黨製度,它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黨製度。我國的這種政黨製度和政黨政治,是人民民主的集中體現,是在人民根本利益基礎上的執政、參政和議政,是新型的政黨製度、政黨政治,是中國共產黨人對政黨政治的重大發展和創新。這種政黨製度的基本特點是: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堅持和完善這種政黨製度,是關係到執政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重大問題。

3.民族區域自治製度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民主政治獨創的製度,是在單一製國家中有效解決中央與少數民族聚居地方之間關係,保證少數民族與漢族共同繁榮發展,保證邊疆穩定和國家統一的基本民主製度。少數民族的區域自治,是中華民族幾千年曆史和文化演變發展的必然結果和有效形式。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中國共產黨根據馬列主義關於民主理論的基本原理,結合我國的具體實際,在中國革命和建設中逐步形成、發展和完善起來的重要民主製度。現在,全國共有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1個自治縣(旗),國家在這些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內涵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其實質是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享有平等地位,享有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及地方性事務的民主權利,以不斷加強各民族之間的互助、合作和友好關係,實現共同繁榮。

4.一個國家,兩種製度

“一國兩製”是我們黨和國家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為解決曆史遺留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而確定的一項基本方針和製度。“一國兩製”是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國家主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礎之上,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性質的民主製度。這就形成了在一個國家內,以社會主義民主製度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種民主製度相互區別、長期共存的格局。

5.基層民主製度

隨著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的不斷發展,民主的不斷擴大是人民民主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主要表現在:民主的內容由主要是政治領域,逐步擴大到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民主的方式也呈現出既有高層的國家和地方民主,也有基層的民主,而且基層的民主呈現愈益擴大的態勢。在我國基層,除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職工代表大會享有廣泛的自治的民主權利外,各種社會團體如學會、協會等,各種事業單位如學校、醫院、劇團等,也依法享有廣泛的自治的民主權利。

由於基層組織(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遍布全國各地,它們的活動與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通過它們的努力,就可以為人民群眾廣泛行使民主權利,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務提供現實可行的主客觀條件,因此,隨著經濟、文化和社會的發展進步,擴大全體人民參與基層自治管理的民主勢所必然。基層的民主自治是民眾通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實現現代民主的有效形式。我國已經建立了以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為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自治製度。這是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幸福生活的有效形式,是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

為了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民主的普遍和直接參與,國家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城市和農村基層中分別實行居民委員會製度和村民委員會製度,以及在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形式。截至目前,全國城市已建立10多萬個居民委員會,農村建立了92.8萬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宣傳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村民的合法權益,辦理本住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等。我國憲法對國有企業的民主管理作了專門規定:“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黨的十五大報告也明確要求,必須“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民主管理製度,組織職工參與改革和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堅決糾正壓製民主、強迫命令等錯誤行為”。由廣大人民群眾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現階段社會主義民主最直接、最廣泛的偉大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