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人對其行為應否負生態道德責任的問題
在人們的道德行為過程中,既有曆史必然性的最終決定作用,又有人的相對自由,從而也就一般地肯定了人們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道德責任。這在生態倫理學中亦同樣適用。
第一,生態道德行為中的責任是有客觀規定性的,而不是主觀的、隨意的。一個人要不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最起碼的條件,要看這種責任的社會內容,是不是可以嚴格確定的。如果這種責任隻是隨意規定的,而不是具有嚴格的客觀規定性的,那就隻是一種虛構。這樣行為者無需從責任觀念出發來選擇行為,社會或他人也無從去追究行為者的責任。而在人同自然的關係中,存在著人的生存和發展依賴於自然的這種必然性。這就意味著,在人和自然關係上的道德行為的責任,有著非常確定的客觀內容,從而,也就使人們有可能正確地從這種有著嚴格客觀規定性的責任出發,來選擇合宜的道德行為。
第二,人在必然性所規定的責任麵前,是可以發揮積極能動性的。我們肯定人類行為的必然性,也就肯定了道德關係屬於社會關係,它所具有的客觀必然性,是通過人的活動來起作用的,並且是可以被人們所認識和掌握的。因此,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一般地說,都是有著不可推諉的責任的。
第三,在生態道德中,強調人對其行為的道德責任,不論對行為者本人,還是對於社會和自然,都是十分必要的。對於行為者來說,隻有以高度的責任感,憑借對自然的自覺認識進行行為選擇,才能真正享有與自然相協調的生活。對於自然來說,人的行為選擇上的責任心的增強,不僅可以使整個自然內的道德關係得到鞏固和發展,而且可以由此使整個自然秩序得到鞏固和發展。
2.行為責任的原則限度
我們強調人對其行為負有責任,但並不是說因由於否定了“人不為一切行為負責”的機械觀點,而轉向“人要為一切行為負責”的絕對意誌自由論的觀點。恰恰相反,人隻能在一定的限度內,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人們的道德選擇,是要受到各種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的製約的。在客觀條件方麵,人們的行為選擇,要受到當時的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狀況,以及個人在當時社會關係體係中的地位等因素的製約。例如:在原始社會時期人和自然的關係的狀況,決定了人必須想盡一切辦法維持自己的生存,這辦法包括毀滅一些生物,人類此時不必為這種行為選擇而負責任。但發展到今天,人類若無視其他生物的存在,務必危及到人類自身的存在,所以若仍采取前麵的行為,則必須追究其責任。為什麼同一行為選擇,卻有著不同的評價,這是因為客觀條件變化了。在主觀條件方麵,人們的行為選擇,還要受到本人的人生觀、道德理想、知識水平、心理狀態等因素的製約。倘若人們的知識水平很低,隻追求眼前的利益,那麼若以生態道德責任來約束他們的行為,恐怕是不能有任何效果的。對於這些條件的製約,有的足可以被人們越過或改變的,但任何人也絕不可能越過和改變製約行為選擇的一切條件。由於總會有主、客觀條件的製約,生活於現實社會環境的人們,進行道德行為選擇的客觀可能性,以及認識和掌握曆史必然性的能力,都不能不具有一定的限度。
由此看來,人們既不能對一切行為承擔道德責任,也不能對任何行為都不承擔道德責任。人們必須而且隻有在一定的限度內,對自己的行為選擇承擔道德責任。因此,人們必須而且也隻能在當時客觀條件和主觀能力所允許,並有可能實行選擇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在生態倫理學中,人們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限度,是由三個因素綜合構成的。
第一,現實社會已形成了生態倫理的道德行為要求,使人們能夠根據這種要求來選擇自己的行為。
第二,人們的道德選擇處於多種可能的行為決定中,包括人們應當選擇的行為決定即必須選擇維護生態係統平衡的行為決定。
第三,現代的人類已經具有了認識和支配符合曆史必然性的行為的能力。
凡在這個範圍內,個人就應當而且必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按照這個限度的要求,人們不僅要對自己的道德信念本身負責,而且更要為這種道德信念的真實性負責,不僅要對不道德的行為本身負責,而且要為自己認識上和實踐上的某些幼稚性承擔責任。況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個人對自己行為應負的責任也會增強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