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斯菲爾德報告”和朝鮮的“大埔洞”導彈計劃,對1999年1月白宮轉向NMD係統部署的新路線產生了重大影響,客觀上使得白宮在與共和黨的NMD部署爭論中處於劣勢。在這之前,克林頓政府一直堅持美國的全球衛星監視係統和情報部門的工作,可以有效地預先發現“流氓國家”正在進行有可能威脅到美國的洲際導彈的研製和部署,因此,美國有足夠的預警時間來考慮安排部署NMD係統。這是1996年“3+3”部署方案的基礎之一,也是克林頓政府反對國會立即部署NMD係統的理由之一。這就是克林頓總統和軍方所說的,美國本土受導彈威脅必須得到證實,而白宮和軍方也相信美國有能力“證實”這樣的威脅。因為基於任何“導彈威脅”都必須有一個發展期,比如從研製到部署,不可能是在短期內實現的,美國就可以贏得導彈威脅的預警期。所以,“3+3”部署方案要求的是,如果決定部署NMD,那麼也是在NMD係統技術研製和生產的3年後開始部署,所有的部署工作將在3年內完成。不難看出,“3+3”的這6年部署計劃,就是因為克林頓政府強調的美國擁有對付“導彈威脅”的預警期。為此,是否啟動“3+3”方案的部署決定,要看具體的導彈威脅的性質而定,在理論上由於有導彈威脅的預警期就變得不是太迫切了。但是,朝鮮的“大埔洞1號”的試射,美國情報部門並沒有預先得到明確的預測和估計。這樣,事實在保守的共和黨人手中,就變成了美國似乎無法掌握來自“流氓國家”導彈部署的預警期。“導彈威脅”對美國來說如果沒有預警期,“當然”就應該立即部署,因為“3+3”已經規定了部署必須在6年之後才能完成。總之,這兩個事件把美國所麵對的“導彈威脅”從可以預警的威脅,變成了“即時”威脅。
在這兩個事件的直接作用下,白宮的立場在1999年1月發生了重大變化。[99]1999年1月20日科恩就NMD問題所作的政策調整聲明有三個基本內容:一是將“3+3”部署方案修改為“3+5”,同時加大NMD發展的力度,將組織進行各種NMD係統飛行試驗,以便完成NMD部署準備評估,以具體的飛行試驗來驗證NMD技術的可靠性;二是強調美國決心突破《反彈道導彈條約》對NMD部署的限製,其方式既可以是美俄談判修約,也可以是美國自動退出反導條約;[100]三是在這兩者的基礎上,宣布克林頓總統將在“部署準備評估”的基礎上,於2000年夏天作出是否部署NMD的決定,這無疑等於說明白宮的基本政策已經調整為要讓NMD進入部署,NMD進入實戰裝備的前景頓時明朗化了。而之所以將“3+3”方案修改為“3+5”,顯然是受到了1998年11月軍方NMD“獨立評估小組”(Independent Review Panel,IRP)對NMD“3+3”方案所提出的批評和質疑。IRP小組經研究後警告說,就NMD現有技術和試驗進程安排,想要在2003年實現部署20枚攔截導彈的NMD係統,是“高風險”的。[101]
問題是,究竟是什麼因素促成克林頓政府作出了重大政策調整,而要決定在2000年夏天部署NMD呢?克林頓政府在NMD問題上堅守了6年,一直頂住了來自共和黨占據多數的國會要求立即作出NMD部署決定的壓力,為什麼到1999年1月開始迎合國會的政策呢?除了“拉斯菲爾德報告”和朝鮮的“大埔洞1號”導彈試射之外,還有其他更深層的原因。
(1)這是一個相當“政治化”的決定,是美國國內政黨政治競爭的結果。麵對著大選年即將到來之際,克林頓政府不願意被共和黨和國會指責為在防務問題上過於軟弱,也不得不考慮安全政策對即將到來的大選形勢的影響。因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科恩宣布“3+5”部署方案之前,克林頓總統已經決定增加2000年度美國軍費開支。這是美國在冷戰結束後近9年的時間內,軍費開支第一次出現增長而不是下降。早在1998年8月,共和黨全國委員會主席吉姆·尼科爾森(Jim Nicherson)在《華爾街日報》上撰文,宣稱國家導彈防禦計劃是“2000年總統大選將涉及到的最重要的(安全)問題”。為了保證民主黨在2000年總統大選中再度獲勝,克林頓政府拋棄了以往一再堅持的在美俄關係中軍控優先的原則,也拋棄了近6年來白宮在與國會進行NMD部署較量中所堅持的維護ABM條約立場,接受了國會在NMD問題上的主張。
(2)白宮為了實現進一步與俄羅斯進行核裁軍的目的,同時保證美國在新世紀仍然具有強大的戰略威懾力,決定加強NMD的研製和部署。在建立導彈防禦問題上,白宮和國會的最大分歧,事實上不是國家導彈防禦計劃要不要的問題,最根本的是對《反彈道導彈條約》的看法問題。白宮的政策是:導彈防禦很重要,但由於與反導條約和國際軍控和裁軍進程相衝突,所以,寧可慢慢來。導彈防禦計劃的落實應該在不影響美國的裁軍目標和不犧牲美俄戰略合作的基礎上來逐步實現;而共和黨的立場卻是反導條約並不重要,為了部署導彈防禦計劃,可以犧牲反導條約。他們不希望因為反導條約的存在,而使得俄羅斯具有對美國導彈防禦計劃的否決權。因此,從本質上來說,白宮和國會在要不要建立NMD問題上並沒有重大分歧。美國學者奧漢龍(Michael Ohanlon)就指出,共和與民主兩黨以及學術圈對導彈防禦計劃政策的分歧是有限的。[102]由於認識到無論是NMD還是TMD,在實戰部署階段開始後都將與反導條約相抵觸,克林頓政府也想借朝鮮“大埔洞”導彈試射的機會,與俄羅斯就反導條約的進一步修改問題攤牌。在白宮看來,這樣的攤牌是早晚的事情。
(3)美國對俄羅斯態度的分析發生了變化。1998年8月的俄羅斯金融危機進一步增加了俄羅斯內部經濟和金融局勢的困難。在資金方麵,俄羅斯對西方的依賴程度加深。同時,俄羅斯國內政局動蕩,雖然持激進反美立場的俄共和民族主義政治力量是美國在俄羅斯利益的一大威脅,並在杜馬占有多數,但俄共難以上台掌權幾乎已成定局。美國曾經推遲了宣布北約東擴的時間,就是為了避免這一決定可能不利於葉利欽為代表的俄羅斯民主派在1994年10月的大選中獲勝。為此,北約東擴推遲到了1994年12月才宣布。由於俄共和民族主義勢力無法形成強大的聯合,民主派在俄羅斯政壇已經不再麵臨真正危險的對手。與此同時,葉利欽雖然在與美國的關係中經常表達不滿,偶爾也會“咆哮”幾聲,但總是說得多、做得少的底牌,已經被美國了解得非常透徹。特別是隨著1999年年初,具有“抗美”思想的俄聯邦總理普裏馬科夫失勢並被葉利欽解除職務之後,俄政府內部反西方的力量受到了空前削弱。在這種情況下,克林頓政府提出修改ABM條約,俄羅斯有可能在美國的“軟”、“硬”兩手兼施之下作出妥協,屈從美國,同意修改ABM條約。這樣,克林頓就可以掃除ABM條約和美俄核裁軍似乎不可兼得的憂慮,讓俄羅斯吞下一個即使難以下咽、但卻不得不咽下去的苦果。
(4)美國大軍火商的鼓動和遊說,對克林頓政府立場的轉變也起了重要作用。美國軍工企業是美國商界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大企業。研製和部署NMD,可以使這些企業獲得巨額軍備訂單,增加企業招收員工的數量,帶動就業率的增長。因此,NMD的研製和部署,得到了這些軍工企業、工會組織的大力支持。他們不斷遊說白宮和國會,要求部署NMD武器係統。這些軍工企業還通過向國會選舉和總統選舉提供競選資金的方式,影響國會議員、總統候選人和政府官員的態度。從1990年開始的10年中,美國軍火商讚助華盛頓政客的競選經費總額高達4900萬美元,另外有200萬美元用於塑造氛圍。[103]美國領銜支持NMD係統部署的國防政策研究中心,其年度經費的20%—30%來自於軍火承包商。該中心定期發表長篇論文,舉辦研討會,為NMD部署造勢。1998年,NMD係統最大的武器供應商美國波者公司為國會選舉捐款66萬多美元。負責製造EKV的雷神公司捐款額也超過了14萬美元。對2000年總統選舉,截至2000年2月,波音公司的捐款額是29萬美元,負責製造SBIRS係統的洛克希德·馬丁公司的捐款是37萬美元。而1996年美國總統大選時,洛克希德公司的捐款總數超過了100萬美元。[104]美國政府不可能忽視這些軍工企業的利益而製定自己的安全政策。
(5)到1997年,克林頓政府實現了消除聯邦赤字的承諾,美國政府從1998年起開始出現大量的預算盈餘。同時,美國經濟的強勁增長勢頭為美國政府的預算能力和政府開支提供了強大保障。如何花費政府的財政收入,保障美國製造業和技術社會的利益,成為了克林頓政府必須考慮的一個新問題。以發展導彈防禦的名義,合理合法地增加軍費開支是克林頓政府可以拉攏軍火製造商、為美國龐大的軍工企業保障訂單,保障從業人員就業,以及鞏固自己權力基礎的重要機會。尤其是,克林頓政府希望通過部署導彈防禦計劃,再一次以政府大規模資金投入的方式,在美國創造另一個“曼哈頓工程”或者“阿波羅登月計劃”,以此來拉動美國科技力量的發展,創造新的軍事科技轉化為商業用途後美國經濟和科技競爭力保持領先的成功範例。現代武器係統的研製,不僅需要以高科技為保障,同時也是高科技投資。一項武器係統成熟後附帶產生的一連串科技發展,能夠轉化為巨大的商業效益,促進科技競爭力;“曼哈頓工程”和“阿波羅登月計劃”已被證明是非常成功的範例。
盡管如此,克林頓政府還是在NMD部署問題上保持了自己的彈性,隻是“靠攏”了國會共和黨議員在NMD盡快部署問題上的主張,並沒有完全順從共和黨的意見,在NMD問題上堅持了“克林頓方案”。
“克林頓方案”有以下三個方麵的主要內容:
(1)繼續保持對《反彈道導彈條約》所承諾的義務。科恩在1999年1月20日的講話中再度確認《反彈道導彈條約》是美國的根本國家利益所在。為此,美國願意在保持反導條約的基礎上繼續推進美俄削減戰略核武器條約的執行和深入。目前五角大樓所有進行中的導彈防禦計劃均至少在表麵上大都恪守了對反導條約所承擔的相關義務。但是有鑒於反導條約中的部分規定對於TMD和NMD的發展已經造成了妨礙,為有利於日後NMD/TMD係統的順利部署,華盛頓將盡一切努力與俄羅斯等國尋求修改1972年的《反彈道導彈條約》。但美國修改反導條約的決心已定,在1月20日的答記者問中,科恩提出美國不會排除完全退出反導條約的可能性。
(2)NMD隻是一個對付“有限洲際導彈攻擊”的國家導彈防禦係統。具體地說,就是準備部署的NMD武器係統是陸基導彈攔截係統,而不是“多層次”(multi-tiers)的導彈攔截係統,即不是共和黨議員所提出的包括天基、海基導彈攔截器在內的縮小版的“星球大戰”計劃。白宮和國會在這個問題上也進行了協調。1999年3月18日,眾議院通過的“國家導彈防禦計劃法案”隻強調NMD一旦技術成熟就進行部署。後來這個法案經過修訂,改為部署對付“有限導彈攻擊”之後,才在1999年5月送交克林頓總統簽署。
(3)繼續堅持“有條件”部署的提法。科恩強調,是否決定部署NMD,具體要看“必須要有足夠可證實的威脅以支持實際部署決定”,以及“以NMD係統相當程度的技術可信度為前提”。其中,有關“導彈威脅存在”可望於近期內獲得確認,而“技術可信度”仍需時間檢驗。[105]
1999年1月25日,共和黨參議院瑟德·科克蘭向參議院提出了“1999年導彈防禦法案”。3月17日,科克蘭法案以73票對3票的絕對優勢在參議院獲得了通過。該法案授權美國政府,一旦NMD武器係統技術成熟,立即投入部署。3月18日,也就是一天以後,美國眾議院也以317票對102票通過了《國家導彈防禦計劃法案》。其中102張反對票完全是民主黨議員投的,共和黨眾議員全票支持部署國家導彈防禦係統。這兩項法案都授權並要求美國政府部署NMD武器係統。不同之處是,參議院的法案要求一旦“技術成熟”,美國應該立即予以部署;而眾議院的法案則隻有一句話,即部署國家導彈防禦係統是美國的正式政策。1999年5月20日,美國眾議院以345票對71票通過了修改和折衷後的《國家導彈防禦計劃法案》,采取了與參議院法案保持一致的做法。法案規定,一旦技術成熟,美國將立即部署國家導彈防禦係統,以保護美國本土不受來自“流氓國家”或某些核大國“未經授權”的導彈攻擊。法案規定,部署NMD是美國的基本國策。法案也提到了為了避免所謂“影響”美俄削減戰略核武器會談的發展,要求美國政府繼續就削減戰略核武器問題與俄羅斯舉行談判。隨後,法案正式送交克林頓總統簽署。
毫無疑問,在參眾兩院通過了兩條修正案之後,[106]才投票通過了“1999年國家導彈防禦法案”;同時,眾議院的法案在送交白宮簽署之前也參照參議院法案內容調整了具體措辭,采取了授權部署“對付有限導彈攻擊”的NMD係統部署定義;這一切都來自於白宮的壓力。共和黨人雖然可以主控此次投票,但不得不忌諱投票通過的法案再度被白宮否決的可能性。所以,最後由克林頓總統在1999年7月23日簽署了的“1999年國家導彈防禦法案”比起最初共和黨人提出的議案來說,朝著白宮的立場發生了一定程度的轉變。事實上,這是白宮和國會之間的一場交易。科恩之所以要在1月20日宣布NMD計劃的調整,就是為了搶在1999年美國國會會期開始以前給共和黨議員一個明確的信號:克林頓政府已經基本決定將在2000年部署NMD係統。美國每年的國會會期一般都在1月20日開始。可以預料的是,科恩1月20日的NMD政策調整聲明對國會來說會意味著什麼。從1994年以來,共和黨人占多數的美國國會一直鍥而不舍地尋求通過國家導彈防禦立法。但是由於白宮的反對和政黨政治的作用,該法案遲遲不能出台。但是,白宮為了堅持在NMD問題上的“克林頓方案”,也不願意看到國會通過一項可能會更多地製約白宮立場的法案。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伯傑(Sandy Berger)在2月3日曾致信民主黨參議員卡爾·萊文(Carl Levin),威脅說白宮將否決該項提案,並堅持強調說NMD的部署應該基於各種現實條件。[107]因此,最後的“1999年國家導彈防禦法案”是雙方妥協的結果。白宮同意認可該項法案,而國會則同意“在技術成熟”這惟一條件下部署“有限的”NMD武器係統,並同意就反導條約修改問題與俄羅斯進行外交磋商,而不是共和黨議員所主張的退出反導條約。
然而,美國參、眾兩院1999年3月就國家導彈防禦法案的投票結果,生動地說明了美國國會在NMD部署問題上急切和頑固的立場,說明了國會中支持NMD部署的議員力量的進一步擴大。以前國會在“美利堅契約”、“保衛美國法案”以及1997和1998年國家導彈防禦計劃法案上曾出現過的勢均力敵、甚至實際投票力量上反對NMD部署的議員還略微多一點的狀況,已經全然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國會幾乎在NMD部署問題上采取了“一邊倒”的政策。即便眾議院對該法案投了102張反對票,但還不及眾議院議員總數的23%。而且,國會通過該項法案所顯示的在NMD問題上的立場,與白宮有著比較大的區別。在國會所采取的NMD法案中,白宮所強調的美國所麵對的導彈威脅的“性質”、NMD對軍備控製政策影響以及科恩在1月20日講話中所提出的美國對《反彈道導彈條約》所承擔的義務等NMD部署條件,都不見了。即便克林頓總統想要拒簽該項法案,也可能遭到國會的再度否決。
克林頓總統的NMD政策看起來是在走“軍控派”和“戰略防禦派”這兩者的中間路線,或者,用奧漢隆的話來說,采取的是“介於傳統的條約支持論者與激進的戰略防禦論者之間的第三條道路”[108]。1999年3月17日,克林頓總統對參議院通過國家導彈防禦法案發表聲明,典型地反映了白宮當前在NMD問題上所采取的折衷路線。克林頓表示:“我們將在評估飛行試驗和其他發展努力的基礎上決定是否部署NMD武器係統;同時,我們還要考慮到NMD成本,評價對美國的導彈威脅的程度;在作出我們的決定的時候,我們也將評估部署進程對實現軍控目標的影響,包括通過談判來修改ABM條約,以便讓美國的NMD部署不違反該項條約的規定。”[109]1999年7月27日,克林頓總統在簽署“1999年國家導彈防禦法案”後所發表的聲明中,也同樣強調了上述幾點內容。因此,克林頓政府的NMD政策,是竭力在強勢國會的壓力和在持續性的外交政策中謀求平衡。
2000年大選年的局勢再度使得NMD問題的爭論在美國越發政治化。雖然民主黨候選人戈爾(Al Gore)在此問題上的立場要比共和黨候選人小布什(George W。Bush)來得謹慎,國際事務和軍控政策也不是多數選民關注的焦點,但事實上,兩黨候選人對於國家安全議題都不敢掉以輕心。在2000年上半年的初選中,兩人都發表演說,支持美國部署國家導彈防禦計劃。其他政黨候選人在NMD和《反彈道導彈條約》問題上,都表現出了“寧左勿右”、“寧硬勿軟”的態度。在共和黨的初選過程中,其他總統候選人如亞裏桑納州參議員麥凱恩(John McCain)強烈支持部署NMD。隻有民主黨候選人、戈爾的對手、前新澤西州參議員布雷德利(Bill Bradley)對NMD計劃有所保留。在初選結束後,小布什更是將NMD問題作為打擊民主黨對手的重要武器。戈爾在NMD問題上支持克林頓政府的方案,即要部署的NMD是一個對付“有限導彈攻擊”的武器係統。但小布什卻完全站在共和黨的政策立場上,提議部署一個包括天基武器係統在內的“小型星球大戰式”的國家導彈防禦係統。小布什還強烈主張修改1972年的《反彈道導彈條約》,表示無論俄羅斯是否反對,美國都應該部署一套可以有效地攔截洲際導彈攻擊的NMD係統。到2000年5—6月,隨著NMD一係列飛行試驗的失敗,白宮在原來所堅持的“技術可信度”方麵,已經越來越表現出身段“柔軟”的特點。[110]
1999年下半年到2000年4月,是克林頓政府在NMD問題上表現出前所未有的強硬姿態的時期。它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麵。
(1)克林頓政府接受了美國國會有關“迅速部署”NMD係統的立場。1999年6月23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國會通過的“導彈防禦法案”。部署NMD,成為了美國的法律要求,也成為了美國政府和國會都競相支持的基本國策。自1993年1月克林頓上台以來,持續了6年之久的在NMD是否應該部署問題上的府、院之爭基本告一段落。
(2)全力謀求與俄羅斯談判修改《反彈道導彈條約》。為此,不惜揚言要退出反導條約,以此來要挾俄羅斯,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往認同反導條約為國際戰略穩定的基石這一一貫方針。為此,美國不斷渲染所麵臨的所謂“導彈威脅”。1999年9月美國政府最新公布了“到2015年世界各國導彈發展與對美國的彈道導彈威脅”評估報告。該報告繼續將俄羅斯、中國、朝鮮、伊朗和伊拉克作為美國最為關注的五個國家。報告修改了以往同類報告的基調,認為朝鮮的“大埔洞2號”裝上核彈頭,可以直接威脅美國的夏威夷和阿拉斯加兩個州。伊朗在未來十年內將進行太空發射,一旦太空發射的運載火箭技術成熟,將可以輕易地轉化為洲際彈道導彈。[111]顯然,這份報告認為,美國所麵臨的來自“流氓國家”的導彈威脅是緊迫的、現實的。為了給這樣的“威脅評估”做注腳,克林頓政府接受了“拉斯菲爾德報告”的基調,那就是雖然這些國家缺乏大規模發展彈道導彈的工業、技術和經濟實力,但是,由於可以通過“國際援助”或者“技術轉讓”而獲得導彈技術、組件,因此可以在較短的、美國難以作出預警的時間內,迅速掌握彈道導彈能力。
(3)在有關NMD攔截能力和係統構成上,一改以往的“謹慎”作風,開始傾向於從G-1到C-2、最終過渡到C-3方案的部署構想。提升NMD武器能力,建立“戰略防禦”,成為了白宮在NMD問題上的主導觀念,也發展成了克林頓政府這一時期NMD政策的基調。[112]白宮認為,最初的C-1能力層次上的NMD部署方案隻能對付朝鮮這樣的有限導彈攻擊。如果美國要能夠同時對付來自中東、北非的彈道導彈攻擊,就必須實際部署C-3方案。這進一步導致了國際社會與美國在NMD部署和反導條約問題上分歧和對立的擴大。
就《反彈道導彈條約》而言,C-1、C-2和C-3具有相當不同的意義。C-1和C-2從法律上來說,隻需對反導條約作小範圍的調整。而C-3則不然,如果美國真想在符合《反彈道導彈條約》規定框架內“合法”部署C-3能力和係統規模上的NMD,必須對反導條約原有的條款、原則和宗旨進行大幅度的修改。如果反導條約被修改到能夠容納C-3能力層次的NMD係統部署,這個反導條約很可能也就不是1972年和1974年水平上的反導條約了。1999年6月科隆八國集團首腦會議成為克林頓總統努力說服俄羅斯接受修改反導條約的重要場合。在科隆高峰會議之後,美俄兩國正式開始了NMD和反導條約問題的雙邊磋商。美國軟硬兼施,對俄羅斯施加壓力,要求俄方同意修改反導條約,這突出表明克林頓政府力求將對付“有限導彈攻擊”NMD係統部署建立在C-3方案之上的明確意圖。
然而,白宮和國會在NMD問題上的爭執並沒有結束,從1999年起又進入了新的爭論階段。那就是白宮堅持部署“對付有限導彈攻擊”的NMD方案,而國會中的共和黨保守派議員並沒有理睬克林頓政府的這一立場,也無視1999年國家導彈防禦法案中的妥協性規定,繼續要求克林頓政府將NMD攔截手段從陸基擴大到海基和天基,要求白宮研製和部署多層次的、攔截手段多樣化的NMD係統。同時,在反導條約問題上,被俄羅斯拒絕修改態度搞得惱羞成怒的國會共和黨保守派強烈要求白宮退出反導條約,並荒唐地主張美國參議院有權宣布廢除美國政府在1972年與前蘇聯簽署的《反彈道導彈條約》,希望以國會的強硬立場,為克林頓政府作出擴大規模的NMD部署決定掃除障礙。為此,參議院一直拒絕批準1997年9月美國和俄羅斯簽署的“劃界協議”(Demarcation Agreements)中有關擴大反導條約締約國的協定,[113]甚至有個別持極端觀點的議員不承認俄羅斯是《反彈道導彈條約》的當然繼承國和合法締約國地位。除了壓縮NMD飛行試驗計劃,竭力爭取在2000年部署準備評估的基礎上作出NMD部署決定之外,克林頓政府對國會的上述壓力基本上采取了抵製的態度。首先白宮沒有將NMD的攔截手段擴大到海基或者天基。任何NMD攔截手段的擴大不僅將增加美國與俄羅斯談判修訂反導條約的難度,而且在準備上也根本無法實現以2000年為起點的“3+5”部署方案。無論從技術上還是從經費以及預期的2005年部署“門檻層次”的NMD係統上,白宮都可以頂住國會來自這一方麵的壓力。盡管李萊斯曾經表示,BMDO在考慮NMD應該發展什麼樣的武器係統方麵主要是從技術可行性出發,“沒有考慮、也沒有對反導條約存在任何偏見”[114]。在有關反導條約問題上,白宮基本采取了與國會保守派議員不同的主張,堅持同俄羅斯通過談判修改反導條約一直是克林頓政府的基本政策。
將俄羅斯視為非《反彈道導彈條約》合法繼承國,或者片麵地認為隨著前蘇聯的解體反導條約也同時失效的觀點,隻能證明缺乏基本的國際法常識,也是保守的共和黨人在後冷戰時代仍然以充滿意識形態的眼光來看待國際事務的具體表現。美國前國務卿貝克(James Baker)在1992年1月29日布什總統與葉利欽總統舉行的首腦會晤後明確表示:“我對葉利欽總統指出,美國將繼續承擔對反導條約的義務;我們也很清楚地說明,我們希望獨聯體的所有國家都能遵守前蘇聯參加的所有國際條約和所履行過的義務,包括反導條約。”[115]而葉利欽總統在此次首腦會晤中也明確承認俄羅斯對前蘇聯在雙邊和多邊基礎上所簽署和執行的國際義務的繼承地位。美國政府對俄羅斯是反導條約當然繼承國的地位從來沒有提出過懷疑。美國前軍控談判副代表格拉汗姆(Thomas Graham)在1998年10月22日,曾專門就上述問題即反導條約的合法地位發表過聲明。該聲明同時指出,參議院隻有批準美國政府所簽署的國際條約的權利,而條約的執行權、修改權以及終止條約的權利都歸美國總統。美國總統同時根據憲法和美國的司法實踐,享有承認條約的繼承國和繼承國政府的權利。[116]這一點,即使像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教授這樣的美國憲法學權威,在自已的著述中也指出得很清楚。[117]
注釋
①Paul B。Stares,Space and National Security,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87,p。189.
②Donald R。Bau,“Ballistic Missile Defense:A Brief History,”Ballistic Missile Defense Organization(BMDO),Fact Sheet,May 1999.
③閻學通:《戰區導彈防禦計劃與東北亞安全》,載於閻學通著:《美國霸權與中國安全》,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頁。
④Uzi Rubin,“Iraq and the Ballistic Missile Defense,”The Bulletin of the Atomic Scientists,Vol。46,No。8,October,1990,p。11.
⑤“National Missile Defense Evolution,”Ballistic Missile Defense Office(BMDO)Fact Sheet,March 2000.
⑥George Bush,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1991—1992,Virginia:Brassey,1901,p。106.
⑦DOD Directive 5141.5:“Implementation of,and Compliance with,Arms Control Agreements,”July 31,1992.
⑧Robert D。Blackwill and Albert Carnesale,New Nuclear Nations:Consequences for U。S。Policy,Washington,D。C。:The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1993,p。65.
⑨Malcolm R。ONeill,“Ballistic Missile Defense:12 Years of Achievement,”the House National Security Committee,April 4,1995;American Force Information Service,Vol。10,No。37,1995,p。2.
⑩William J,Broad,Tellers War-the Top-Secret Story Behind the Star Was Deception,New York:Simon&Schuster,1992,p。266.
[11]參見the US Ballistic Missile Defense Organization:“The Ballistic Missile Defense Charter,”BMDOLINK,April 8,1999.
[12]Lester L。Lyles,Statement,Submittee 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mmittee on National Security U。S。House of Representatives,March 6,1997;pp。12—13.
[13]美國對導彈的分類是:短程導彈(short-range,missile),射程為1200公裏以下;中程導彈(medium-range missile),射程為1200—3000公裏;中遠程導彈(intermediate-range missile),射程為3000—6000公裏;洲際導彈(inter-continental ballistic missile),射程為6000—16000公裏。參見U。S。Department of Defense,Dictionary of Military Terms,London,Creenhill Books,p。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