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代位繼承應具備以下條件:
1.被代位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應以人民法院的確定判決所宣告的時間為準。依據《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才發生代位繼承的問題。如果繼承人的死亡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即使遺產尚未分割或是正在分割的過程中,這時也隻能發生轉繼承問題而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2.被代位人隻限於被繼承人的子女
依我國法律規定,隻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人,其他繼承人不能成為被代位人。同時,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所以,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在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也能為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人的直係血親卑親屬
依我國《繼承法》規定,被代位繼承人的直係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能夠作為代位繼承人。同時,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6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繼承。
我國《繼承法》未規定被代位人之妻可以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時是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論代位繼承人為一人還是多人,代位繼承人都隻能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代位繼承人則能繼承全部遺產。
本案是一起代位繼承糾紛案件。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隨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繼承生父遺產或是代位繼承?二是代位繼承的順序、份額應怎樣確定。
對於第一個問題,在我國的某些地方,特別是農村,仍然存在著無情剝奪隨母改嫁的子女繼承生父遺產或代位繼承的權利的陋習,這與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是相悖的。隨母改嫁的子女,其與生父的血緣關係是無法割斷的,王遠德兄妹三人作為其生父的晚輩直係血親,應當有代其已去世的父親之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第二,代位繼承的順序和份額問題也是代位繼承中一個相當重要的內容。代位繼承屬法定繼承,由法律規定,代位繼承人王遠德兄妹三人應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與第一順序的王貴學、王貴剛、王淑賢對遺產進行平均分配,雖然本案的代位繼承人有王遠德兄妹三人,但依照法律規定,他們隻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而不能與其他三位法定繼承人一起平分被繼承人李春嶺的遺產,即他們三人隻能作為一個整體,與其他三位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因而,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